TMT行业速递(2025年第5期)


一、法规速递
0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2025年6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2025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建立健全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处理机制;2、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常态化推送消费品召回信息;3、细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4、要求相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开消费品召回信息;5、要求生产者提交消费品商品条码信息;6、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缺陷消费品,明确由其境内服务商承担召回义务;7、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加强监管并开展监测评估等。
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品召回监管存在诸多挑战,例如:消费者召回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平台监管力度不足、跨境商品召回缺少责任主体等。《公告》借鉴了长三角地区网络销售产品安全与召回监管协作的相关经验,对网络交易中的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消费品生产者等责任主体都提出了较具体的要求,并且特别明确“跨境电商消费品”由境内服务商承担召回义务,从制度层面完善了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体系,但具体实施效果仍有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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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电影局发布《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制作业务管理规定》
2025年5月26日,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电影合作交流,国家电影局发布《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制作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国家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电影制作公司,开展电影制作业务,同时也对《规定》适用的主体、电影类型、作为第一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的相应立项申报相关要求、既有港澳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增项办理等作出了规定。
《规定》指出,港澳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据《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内地投资设立电影制作公司,既有港澳投资企业也可办理经营范围增项,以开展电影制作业务;此外,港澳投资电影制作公司还可作为电影的第一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进行立项申报。《规定》的出台为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影投资制作业务提供了政策指引,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电影合作交流,推动电影产业发展。
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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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运营服务要求》团体标准
2025年5月30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运营服务要求》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从项目运营、场地管理、现场管理、配套服务以及评价与建议等多方面,针对大型演出项目运营实际情况,明确了针对大型演出项目的细化运营要求;第二,从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场地、票务、硬体工程、现场执行安全、舆情、配套服务等多方面细化了风险评估维度;第三,对宣传管理、演员管理等重要运营环节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第四,系统梳理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运营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安全注意事项。
该标准系演出行业首个关于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运营规范的标准,涵盖多方面内容,针对营业性演出常见问题提出细化要求,例如要求对严重视线遮挡的座位门票需在销售中以显著方式标识等。虽然该标准仅为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实施效力,有赖于从业者自行选择适用,但标准的发布仍有重要的行业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运营水平,推动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
缐柏彤、何雪喙(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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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6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就《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4日。《办法》意见稿共九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则制定及修改相关具体要求、规则执行、网络及数据安全保护、经营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意见稿明确中国境内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等相关活动应适用本办法,针对过往部分平台存在规则内容模糊、单方面修改、争议解决机制缺失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规制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意见稿对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公平性作出了具体要求(例如第10条要求平台规则“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经营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有利于网络交易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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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最高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人格权专题
202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九批法答网精选答问。本次精选答问共6组,围绕人格权展开,其内容涵盖自然人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规定的适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合理使用认定、视频网络平台收集用户信息是否侵权、影射型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以及个人能否起诉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等问题。
本次问答围绕人格权专题展开,涵盖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从具体案例入手,对相应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及合理使用边界进行剖析。以自然人声音保护为例,问答指出,对自然人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保护客体是自然人声音本身,具体权能体现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但是,单纯模仿他人的声音,如“模仿秀”等,不宜认定为构成侵权。问答内容精准回应人格权保护中的现实疑惑,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新挑战。
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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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入库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直播流量造假行为的定性
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快某”平台设定小时榜排名规则,热度高者排名靠前。杭州某网络公司开发助手软件,租用或获取真实批量“快某”账号使用权,用户在助手软件注册充值后可批量操作关注、点赞、送礼物等;杭州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阳及杭州某网络公司分别收取充值款项。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该软件充值总额达490298.96元。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程某阳及杭州某网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注销相关账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快某”产品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行为人提供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服务,帮助网络主播实现虚假提升直播热度的目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宣传。但程某阳系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其案涉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数据是网络平台的核心资产之一,消费者基于真实可信的数据来选择自己喜爱的主播和商品等。本案的裁判强调了平台数据真实性的法律保护价值。当行为人通过软件操控账号制造虚假数据时,不仅扰乱了平台的正常推荐排序体系,还破坏了平台所构建的互动生态。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引导网络平台经营者更加注重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加强自身平台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平台对用户以及潜在商业合作伙伴的吸引力和信任度。
张明旻
入库编号:2025-09-2-488-003
本期编辑:何为、魏泽盟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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