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项目违约损失举证:获得实质性司法救济的最后一关
在商事争议中,当事人寻求的往往不仅仅是对是非对错的判定,更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弥补和实际损失的填补。因此,尽管在法庭上成功证明对方构成违约、赢得了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这对原告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和阶段性的成功,但它在多数情况下远非诉讼征途的终点,也并不等同于取得了最终的全面胜利。要将这份有利的判决转化为能够切实弥补损失的实质性救济,原告接下来必须跨越另一道,也是往往更具挑战性的关键门槛:即有效地履行其对于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具体数额以及该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倘若在损失证明这一环节有所欠缺或证据不足,即使违约事实清晰确凿,原告最终也可能仅获得象征性的名义赔偿(nominal damages),这会与追求真正胜利、弥补实际损害的诉讼初衷相去甚远,也使得前期的努力付诸东流。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The Boldt Company v. Black & Veatch Construction, Inc., 1:19-cv-08383一案中,就出现了虽然承包商在违约责任方面获得了胜诉,但却被裁决仅能获得1美元的名义赔偿(nominal damages)的结果。
案例背景
Black & Veatch Construction, Inc.(以下简称"BVCI")是一个60台风力涡轮机风电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EPC承包商,其与The Boldt Company(以下简称"Boldt")签订了分包合同,由Boldt负责本项目风力涡轮机的卸载和安装工作。
分包合同要求Boldt在2019年11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60台风力涡轮机的安装工作。Boldt于2019年8月开始安装风力涡轮机。很快,Boldt遇到了许多困难,导致项目工作延误。到8月中旬,BVCI开始向Boldt提出关于其未能遵守施工进度计划的问题。到了9月初,Boldt尚未完全安装一台风力涡轮机。因此,2019年9月3日,BVCI向Boldt发出违约通知,指出Boldt未能履行其进度义务。BVCI在2019年9月7日发出第二份持续违约通知,指责Boldt拒绝履行其纠正进度违约的义务。
从2019年9月11日开始,BVCI接管了Boldt的卸载工作,以便Boldt能够专注于安装工作。然后,在2019年9月20日,BVCI将Boldt的安装工作范围缩减至40台涡轮机,并接手了其余20台涡轮机的工作。这些努力未能使项目重回进度。因此,2019年9月27日,BVCI通知Boldt,由于其持续违约且不愿自费纠正该违约行为,BVCI将终止Boldt在之前已从Boldt工作范围中移除的20台风力涡轮机上的工作。随后,在2019年9月30日,BVCI通知Boldt,其项目剩余工作因正当理由被终止。
BVCI随后亲自承担了剩余的工作,并直到2020年2月才完成剩余工作。
在合同终止后,2019年12月,Boldt以违反分包合同为由起诉BVCI。对此,BVCI提出反诉,指控Boldt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违反了分包合同。法院判定,由于Boldt未能按时履行项目工作,BVCI有正当理由终止与其的合同。在确定了Boldt应承担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后,法院进行了陪审团审判以确定BVCI的损失。经过大约三周的审理,陪审团作出裁决,判定BVCI获得1美元的名义赔偿(nominal damages)。
BVCI不能接受此结果,于是向法院提出审后动议(post-trial motion),请求法院撤销陪审团仅裁定给予其名义赔偿的裁决,并下令就损害赔偿问题重新审理。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a)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陪审团的裁决违背证据的明显分量(manifest weight of the evidence),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审判对动议方不公平”时,才能通过要求重新审理的动议。在评估重新审理动议时,审判法官必须对所呈现的证据进行独立评估,并且要做到中立。然而,只有当记录显示陪审团的裁决导致了司法不公,或者从记录来看,该裁决明显应被推翻或违背良知时,才应批准重新审理。
BVCI对支持陪审团裁决的证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当一方当事人主张陪审团的裁决证据的明显分量(manifest weight of the evidence)时,法院扮演的角色十分有限,即确定记录中是否存在支持该裁决的合理依据。法院若要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出“没有理性的陪审团会作出这样的裁决(no rational jury could have rendered it)”的结论。
争议焦点
陪审团判定BVCI获得1美元的名义赔偿的裁决是否存在合理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指出,陪审团唯一需要裁定的问题是:应当向BVCI支付多少赔偿金,以赔偿其因Boldt违反分包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一般而言,“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应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如约履行时本应所处的状态。”“因违约而可预见产生的所有损害通常均可获得赔偿。”在因履行瑕疵导致合同违约的案件中,“损害赔偿的一般衡量标准是修复缺陷和/或完成项目的成本。”具体而言,损害赔偿金额等于“按合同约定建造建筑物的成本与按公平市场价格建造同类建筑物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此外,仅可判予合理的完工成本,“无需按照可能的最高成本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只需按照合理成本计算即可”。
对于举证责任,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达到合理程度的确定性(reasonable degree of certainty)”。这一举证责任不能仅凭“推测或臆断”来满足。但另一方面,法律也并不要求绝对的确定性。相反,“证据只需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合理依据,且该损失能够以合理程度的确定性追溯至被告的不当行为”。然而,“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虽能证明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却未能提供计算该赔偿的合理依据,则其仅有权获得名义赔偿”。
本案中,BVCI向陪审团主张其完成分包工程支出了3,890万美元成本,并据此请求陪审团判令赔偿2,940万美元。该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完成分包工程范围的3,890万美元成本减去1,540万美元的分包合同价款,得出2,350万美元的增量完工成本;在此基础上,BVCI又追加了580万美元的管理费用及一般行政开支(根据分包合同,管理费用及一般行政开支系按BVCI完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终形成2,940万美元的赔偿请求。然而陪审团仅判决BVCI获得象征性的名义赔偿1美元,表明陪审团认定BVCI未能提供足以确定其损害赔偿公平合理数额的证据。在判处BVCI名义赔偿时,陪审团必然认定BVCI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使陪审团能够以合理程度的确定性(reasonable degree of certainty)计算出BVCI完成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的合理成本。
但是法院认为,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审视证据可以发现,陪审团有充分理由对BVCI的损害赔偿估算持怀疑态度。
1.BVCI提交的损失数据的准确性
简而言之,BVCI通过两个步骤确定了其损害赔偿主张。首先,BVCI内部汇总了其在合同终止后完成分包工程的所有成本。BVCI将所有项目成本信息存储在名为“商业智能中心”的内部数据库中。当输入项目相关费用的发票时,系统会为其分配一个成本代码——这是一个与费用用途类别相关联的数字编码。在Boldt退出项目后,BVCI启用了9001和9002两个新系列成本代码,用于标识其接管涡轮机卸载和安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这两个系列下设有多个子代码以更详细地分类费用。因此,当Boldt提起本案诉讼且BVCI需要量化损害赔偿时,BVCI首先汇总了所有标记为Boldt关联代码(即9001或9002系列内)的成本。
在汇总相关成本数据后,BVCI将这些数据提交给其定损专家Neil Miltonberger,由后者评估BVCI主张的完成分包工程成本的合理性。2020年2月至5月期间,Neil Miltonberger与BVCI人员举行了十次会议。在这些会议中,Neil Miltonberger与BVCI人员共同审查所有被归类为分包工程范围内产生的成本,以确保每项成本都能正确归属于Boldt。Neil Miltonberger作证称,他的分析始于成本代码,随后深入探究各项基础成本。有时,他的分析需要审查支持特定成本的发票,并与BVCI人员讨论该成本的用途。对于某些成本,Neil Miltonberger还与BVCI共同确定Boldt和BVCI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本质上,BVCI向陪审团提出了单一的损害赔偿计算理论,该理论要求陪审团同时采信两点:(1)BVCI以合理准确度汇总了完成分包工程成本;(2)这些成本是合理且必要的支出。若陪审团认为支持其中任一点的证据缺乏可信度,则将认定BVCI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不够合理。而庭审记录显示,BVCI和定损专家Neil Miltonberger的证词存在多项问题,足以使理性陪审团(rational jury)对BVCI主张的完工成本准确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首先,BVCI对完成分包工程所产生成本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内部成本代码——特别是Boldt退出后启用的9001和9002系列代码。然而BVCI的证词让陪审团有理由怀疑这些成本代码的准确性。即便是普通项目也会出现需要修正的成本编码错误,而该项目远非普通项目,因为Boldt突然退出后必须迅速启用新代码。BVCI承认BVCI不得不临时调整工作流程,这个过程并不完美。后来当BVCI需要为本案准备损害赔偿估算时,发现部分成本代码的准确性存在问题。在BVCI人员与定损专家Neil Miltonberger审查项目成本的过程中,BVCI发现了大量成本编码错误。因此,在与Neil Miltonberger共同拟定损害赔偿主张的同时,BVCI人员也在不断修正新出现的成本编码错误。最终,BVCI将1770万美元的项目成本转入了一个新的成本代码。
庭审中,BVCI试图淡化其大规模成本重新分类的重要性,其强调,其中有1250万美元的成本只是在不同Boldt关联成本代码之间转移,因此这种重新分类并未影响BVCI对完工成本的估算。然而,即便重新编码并未增加BVCI的损害赔偿主张,如此巨额的成本数据需要修正的事实,仍可能使理性陪审团对BVCI整体数据的准确性产生怀疑。事实上,陪审团注意到,在BVCI开始重新编码流程前不久的2020年1月30日,BVCI的项目经理Zirpe曾就叶片损坏成本的保险索赔发送过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他表示“不相信我们在系统中看到的数据是可信的”。而成本代码正是定损专家Neil Miltonberger分析的起点;如果陪审团对这类编码的准确性存疑,就有理由对其后续分析产生不信任。
诚然,BVCI对编码错误的修正很可能是其为提高数据准确性而做出的真诚努力。但定损专家Neil Miltonberger承认,成本编码本身具有主观性。更重要的是,BVCI的重新编码工作是在其与Neil Miltonberger会面制定损害赔偿主张期间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重新编码确实导致250万美元从非Boldt代码转入了Boldt代码。因此,陪审团完全有理由对BVCI的行为保持警惕——该公司最初基于存在缺陷的成本代码将成本归入Boldt名下,而在准备针对Boldt的损害赔偿主张过程中进行修正后,最终又将额外250万美元归入Boldt名下。此外,法院注意到,陪审团完全有理由认为BVCI的项目经理Zirpe在回答关于成本代码可信度的问题时表现含糊。例如,他时而称BVCI的成本代码“就其本身而言是准确的”,并声称只有经过Neil Miltonberger介入后,归入Boldt名下的成本才被视为“可信”。
关于定损专家Neil Miltonberger如何得出BVCI损害赔偿请求合理的结论也乏明确说明。BVCI与Neil Miltonberger举行了十次会议,期间团队逐项审查BVCI主张的成本——时而审查支持性发票,时而向其他BVCI人员跟进特定成本的更多细节,最终得出Neil Miltonberger认为合理的完工成本估算。然而陪审团未发现任何记录该团队审查成本过程的同期笔记,仅有的少量会议记录仅包含几条简短备注,表明某些成本需要进一步跟进。简言之,Neil Miltonberger从BVCI获取数据后进行审查,排除了约200万美元他认为与Boldt工作无关的成本,最终宣布BVCI的请求合理。由于对Neil Miltonberger合理性判断的依据知之甚少,BVCI面临的风险是:陪审团可能拒绝采信主要基于Neil Miltonberger个人教育背景和经验得出的结论。当原告的“估算存在缺陷,且其数据来源和方法过于不透明,导致法院无法独立验证估算结果”时,会判定原告未能以合理确定性证明其损害赔偿金额。
2.BVCI所产生成本的合理性
BVCI往往将“成本是否合理”与“所主张成本是否用于完成Boldt涡轮机卸载和安装工作”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但BVCI是否因履行原属Boldt工程范围的工作而产生成本,与该成本是否全部或部分合理支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承包商仅仅宣称“这些是我们的全部成本,请连同合理利润一并支付”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合理性证明。仅凭实际支出证据不足以支持损害赔偿判决,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支出是合理且必要的。因承包商效率低下或铺张浪费而产生的成本既不合理,也不应获得补偿。
合理性问题在本案中对陪审团显然具有重大影响。BVCI向陪审团表示,其为完成原本以1540万美元分包给Boldt的工作支出了3890万美元成本。换言之,BVCI完成工作的成本约为原分包合同价格的2.5倍;而其主张的2940万美元损害赔偿金额约为分包合同价格的两倍。陪审团可能会质疑:为何与分包合同价格如此不成比例的成本仍被认为是合理的,并且可直接归因于Boldt的违约行为?可避免后果原则(avoidable consequences doctrine)要求因合同违约受损的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减少其损失。
然而BVCI在庭审中的陈述却很少解释为何其完成Boldt工作的成本会远超最初预期。这并非意味着BVCI没有尝试解释项目成本激增的原因。例如,BVCI声称Boldt的工期延误迫使其在冬季施工,从而增加了成本;BVCI还主张为避免主合同规定的逾期违约金,不得不加快工程进度,导致需要租赁更多起重机和雇佣更多工人。但关于这些额外成本的具体数额,BVCI缺乏充分的证词或证据予以说明。
正如BVCI自己承认的那样,其成本大幅增加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其自主决定承接Boldt的工作。在该项目之前,BVCI从未自行开展过涡轮机安装工作,而是雇佣分包商来完成。据BVCI称,自主完成Boldt的工作是当时唯一可行的选择,因为短期内没有其他现成的分包商可以接手这项工作。与此同时,BVCI也承认,确实有分包商可以加入该项目,只是不能立即到位。BVCI对己方所面临的处境的描述是:要么等待有经验的分包商可用,要么自行推进项目。BVCI解释称,等待更有经验的分包商会令BVCI面临逾期违约金风险,这使得自主施工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但陪审团从未听取关于BVCI如何得出这一结论及其背后原因的具体分析。另一方面,陪审团确实了解到BVCI曾与项目业主协商获得工期延期,从而得以避免逾期违约金。如果陪审团认为BVCI本可以等待有涡轮机工作经验的分包商到位,却选择自行学习安装技术所产生的成本不应由Boldt承担,这样的认定并非不合理。
尽管BVCI认为自主完成Boldt的工作最为高效,但其判断可能存在误算。证据显示BVCI在掌握安装技术方面遇到困难,这导致了额外的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此外,Boldt还提交了BVCI对项目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分析的证据,其中揭示了诸多低效问题。例如,一名BVCI员工基于其项目经历发表了如下观察:“各部门间缺乏明确、规范的内部沟通机制,导致许多工作出现差错,延长了项目周期并降低了团队士气。管理层级过多,加上本应顺畅沟通的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部门之间常常缺乏交流,引发了诸多问题:包括不清楚工人在现场的具体位置、缺少项目管理的必要文件(如人员未完成文件签署就离岗)、项目进度计划和计费管理困难,以及员工经常无事可做或等待指令等情况。”
陪审团还了解到,自该项目以来,BVCI就再未自行开展过风力涡轮机安装工作。成本必须与被告方的过错相关联。如果陪审团认为BVCI自身表现问题是导致其完工成本飙升的重要原因,那么陪审团完全有理由认定由BVCI表现不佳导致的成本是不合理的。
就定损专家Neil Miltonberger对BVCI成本合理性的实质性讨论而言,他主要针对BVCI支付的劳动力和设备费用费率发表了意见。他确实指出BVCI不得不在冬季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是导致成本增加的因素之一,但并未尝试量化这种影响的具体程度。事实上,Neil Miltonberger只是泛泛而谈成本增加的情况,却完全没有解释为何BVCI的成本会如此大幅上涨。此外,Neil Miltonberger还认为,即使是可归因于BVCI自身表现问题的成本也应包含在其对Boldt的索赔中——他声称Boldt最终应对此负责,因为它违反了分包合同。这一立场并非法律强制要求,如果陪审团认为这些成本并非合理产生,完全有权持不同意见。
相比之下,陪审团听取了Boldt的反驳专家Sam Hadley的证词,他对BVCI主张成本的合理性提出了重大质疑。Sam Hadley特别指出,她认为BVCI因长期使用比原计划更多的起重机而产生了不合理的额外成本。她提到BVCI的索赔中包含了1700万美元的起重机租赁费用,仅此一项就超过了原分包合同价格。Sam Hadley认为,这些成本的合理性需要对其使用原因和方式进行广泛的技术分析,并批评Neil Miltonberger完全没有进行此类分析。
BVCI主张,Boldt的证据最多只能将其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减少900万美元,因此陪审团判处名义赔偿而非减少后的2000万美元赔偿是违背证据的明显分量(manifest weight of the evidence)的。这一主张显然基于陪审团裁决是基于Boldt未能减轻损害的抗辩,而该抗辩应由Boldt承担举证责任。然而,陪审团在裁决书上对“BVCI是否提供了足以让您确定其损害赔偿公平合理数额的证据”这一问题标记了“否”。陪审团的裁决明确是基于BVCI举证失败,而非Boldt积极抗辩的成功。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认定,BVCI完全押注于一种损害赔偿理论,该理论仅支持一个单一数字——约3890万美元作为其完成分包工程范围工作的成本。陪审团被要求依据BVCI基于主观性存疑的成本代码分配给Boldt的数字来计算这一金额。为证明这些成本的合理性,BVCI提供了一位专家的证词,但其意见相对单薄,且未具体说明其评估过程。鉴于BVCI提供的数据及其专家审查存在的诸多问题,陪审团认定其中一方或双方都不可信是完全合理的。虽然损害赔偿金额不需要绝对精确,但如果陪审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甚至无法合理估算BVCI的损害赔偿金额,那么判处名义赔偿就是恰当的。因此,陪审团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BVCI损害赔偿的公平合理金额”的裁决,并未违背证据的明显分量(manifest weight of the evidence)。
案例启示
2025年6月10日,BVCI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提交了上诉申请,对法院的判决和陪审团的裁决提出挑战。但无论如何,本案中法院的结论提醒我们:索赔方必须以合理的确定性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害赔偿(prove damages 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
正如国际工程合同专家Abrahamson所言,“A party to a dispute, particularly if there is arbitration, will learn three lessons (often too late): the importance of records; the importance of records; and the importance of records.”本案的裁决又为Abrahamson的这一论断提供了一个残酷却极为深刻的现实注脚。这一结果揭示了在索赔实践中,赢得“责任之争”与赢得“损失之辩”是两个密不可分但又各自独立的战场。即便违约责任成立,若对实际损失的举证不足,仍可能导致索赔方的所有努力在最后一公里功亏一篑,无法获得实质性的经济赔偿。
在工程项目中,事件发生时的同期记录(如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照片、指令等)是证明事实经过、确定因果关系、量化损失的最有力证据。国际工程承包商必须将全面、准确、及时的同期记录工作置于项目管理的核心地位。这需要建立标准化的记录流程、配备专人负责,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记录的效率和质量。并且,要从“记录事件”到“记录影响与损失”。记录不应止步于事件本身(What happened?),更要延伸至事件对工期(How long did it delay?)、成本(How much did it cost?)、资源、生产效率等方面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应尽可能在事件发生时或之后立即对潜在的损失进行初步量化和持续追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复杂的国际工程领域,完善的同期记录管理和基于确凿证据的损失量化能力,是企业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尴尬局面的基石,更是企业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值得每一个行业参与者深思和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