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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美法案》对新能源行业的影响

2025-08-08

2025年7月4日,美国《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OBBBA,以下简称"法案")正式生效,这部被称作新能源行业分水岭的法案,重构了美国新能源政策体系。法案中涉及的新能源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以及清洁能源(核能、碳捕捉CCUS等非可再生能源)。其核心逻辑可概括为:严卡供应链、强推本土化、削减补贴潮、倒逼市场化。这些变革将影响在美经营的新能源企业,尤其是将严重影响具有中资背景的项目开发商和供应商。本文将聚焦法案对新能源行业核心条款,梳理主要内容,分析该法案对新能源行业之影响。


一、将加大联邦土地开发及合规成本(第50302-50303条)


1.明确费用缴纳义务


法案要求在联邦土地上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即风能、太阳能)的企业,必须按规则缴纳每英亩租金和容量费,且费用计算与土地价值、项目年限、售电收入直接挂钩。其中,每英亩租金=每英亩费率×产权负担系数×((1+年度调整系数)ⁿ;容量费=每英亩租金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售电总收入的3.9%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2.合规性与时效性要求


企业需严格遵守缴费时间,逾期将面临滞纳金或通道权(RIGHT-OF-WAY)终止,逾期15天将产生高额滞纳金,逾期90天则直接终止项目通道权。倒逼企业规范财务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同时,风能项目满足25%土地用于非发电活动的多用途要求,可享10%折减,推动项目兼顾土地综合利用。


3.收入分配的透明化义务


可再生能源项目产生的联邦收入((RENEWABLE ENERGY REVENUE SHARING)需按法定比例向州和县分配,自2026年1月1日起,项目产生的投标溢价、租金、费用等收入存入国库后,25%分配给项目所在州,25%按土地占比分配给所在县。法案要求企业准确核算收入并配合政府完成分配流程,确保收益在公共层面合理共享,间接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收入统计与披露机制。


4.对项目开发范围的约束


费用和收入分成仅适用于联邦土地上的风能、太阳能项目,且明确排除非公共领域的森林保护区等,引导企业在合规的联邦土地范围内开展开发,避免违规占用土地。


二、技术创新与数据共享要求(第50404条)


法案第50404条明确要求能源部与企业合作开发自改进人工智能模型,用于新能源材料研发、极端天气下的电力预测。能源部需整合国家实验室数据,构建适用于AI的结构化数据集,重点领域包括微电子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国家实验室需公开清洗后的数据,供行业免费使用,违反者可能面临拨款削减。同时,法案要求AI模型需符合美国科学云(AMERICAN SCIENCE CLOUD)的数据安全标准。通过美国科学云共享AI模型,加速新能源技术从实验室到商业化的进程。


三、补贴撤退:多项关键资金遭撤销(第60001-60026条)


补贴政策的剧烈收缩更令新能源行业遭受重大影响。法案一次性撤销了包括清洁重型车资金(FUNDING FOR CLEAN HEAVY DUTY VEHICLES)、温室气体减排基金(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FUND)等七大补贴项目,涉及总预算超过330亿美元。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的终止,这使得所有碳捕集与封存(CCUS)项目的经济性面临重估。此次关键资金的大规模撤销迫使企业必须在短期内找到替代融资方案,如转向州政府补贴或发行绿色债券。


四、供应链本土化:五年内完成换血(第70501-70515条、第70521-70522条)


美国《大而美法案》对新能源行业的补贴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终止了多项绿色新政补贴(GREEN NEW DEAL SPENDING),并设定了严格的供应链本土化、生产抵免、股权控制权合规等要求。


1.供应链本土化与去受禁外国实体(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化要求



受禁外国实体(以下简称"受禁实体")包括指定外国实体(specified foreign entity)和受外国影响的实体(foreign influenced entity)。


特别指定实体包括以下任意实体:


(1)《移民和国籍法》第2019条认定的恐怖组织;

(2)被财政部列入 OFAC “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制裁人员”(SDN)名单的实体;

(3)根据2021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被认定的“中国军工企业”;

(4)列于UFLPA名单上的实体;

(5)法案中特别指明的“某些中国电池制造商”;

(6)其他受外国控制的实体。


受外国影响的实体是指:


(1)控制管理层,或持有 ≥25% 单独股权≥40% 多项股权;

(2)持有 ≥15% 债权;或通过合同支付获得对设施或关键组件的“有效控制”。


法案通过阶梯式国产化比例要求,强制新能源企业减少对受禁外国实体的依赖。企业需建立完整的供应链追溯系统,并定期审计供应商,否则可能丧失税收抵免资格。关键矿物的加工环节也受到严格限制,2025-2029年必须完全脱离受禁实体。


2.生产抵免(Termination of Credit)关键时间节点



法案设定了不可延期的投用截止日期,逾期将无法享受税收抵免。例如,风能项目若未在2027年底前投用,即使已投入巨资建设,也将失去抵免资格。清洁氢能的技术门槛极高,要求电解槽效率≥70%,且电力必须100%来自可再生能源,这对技术落后的企业构成巨大挑战。


3.股权与控制权合规要求



法案对企业设置了严苛的股权审查机制,不仅限制持股比例,还通过技术协议、董事会席位等非股权方式认定控制权。企业需谨慎设计股权架构,避免因“受禁外国实体”认定而丧失政策支持。


4.技术标准与排放要求



法案不仅设定国产化比例,还通过技术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例如,清洁氢能必须使用高效电解槽,且电力需100%可再生,这对依赖化石能源制氢的企业构成致命打击。


5.处罚与审查机制



法案通过高额罚款和延长审查时效,迫使企业严格遵守规则。企业需保留6年供应链数据以备核查,否则可能因历史问题遭重罚。


结语


《大而美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新能源行业从政策驱动全面转向安全与市场双驱动的新纪元。对于企业而言,这既是一场供应链与技术体系的强制升级,也是一次全球化布局的压力测试。短期来看,法案的严苛条款将加速行业洗牌,无法满足本土化要求的企业可能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技术领先、合规能力强的企业则有机会抢占份额。长期而言,这场变革或将重塑全球新能源产业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