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5年第3期)

行业新闻速递
我国将加快建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发展快速,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专利拥有量最大的国家。下一步将推进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建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设专利池、促进专利转化。此外,还会逐步提高保护和运用水平,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完善国际规则。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广东高院发布涉AI知识产权保护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知产保护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围绕算法模型、开源许可等焦点构建全链条司法保障机制,明确审判原则,规范司法裁判标准。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完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信息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商标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在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优化改造。此次改造后,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各子系统将逐步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下简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用户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征集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根据《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发改数据〔2025〕18号,以下简称"《方案》")中“组织发布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的任务要求,国家数据局综合司现组织开展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该《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系统性全新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罪、著作权犯罪、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五部分,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山西、上海、河南等地相继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地方性规定:
近日,山西、上海、河南等地相继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地方性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印发《河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布
202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并于8月1日起施行。该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若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及地方部门职责,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支持调解、仲裁等解决途径,鼓励相关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明确了对歧视性措施的处理及反制办法。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武汉科技创新条例即将实施为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法治保障
《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4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通过阐述“四个面向”“四个结合”,明确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中国海关2025年上半年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2025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1.1万批次、3867.5万件,海关总署审核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1.33万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150件。
海关总署全面推进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龙腾2025”,对侵权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开展“跨境电商渠道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2025)”,严厉打击跨境电商渠道侵权违法行为,加强对“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进出口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跨境电商渠道侵权风险防控能力。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江苏20项举措促进数据要素赋能新型工业化
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厅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实施方案》,围绕“完善登记体系、打造服务生态、提升运用质效”三大试点任务,部署20项创新举措。方案提出,力争到2026年6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运用体系基本建成,数据知识产权的许可交易、证券化、作价入股、数据资产入表等运用场景全面落地。
此次试点旨在全面深化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改革,以高标准的数据权益保护,激励高质量数据供给,激活高效率、高效益数据流通与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全方位赋能新型工业化。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广东大力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生态体系支撑国际一流湾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2025年以来,广东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要素支撑,共建国际一流湾区知识产权强省扎实推进,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截至5月底,全省发明专利授权量5.31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1.02万件、发明专利有效量82.97万件,均居全国首位。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业内案例简评
最高人民法院:刻瓷工艺中的创新界定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魏早沛
案情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围绕一项名为“一种刻瓷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行政纠纷。这项专利的持有人吴某等人,声称创造了一种名为“金丝珐琅彩刻瓷”的独特工艺。这种技艺的精妙之处在于,它将传统的陶瓷绘画与化学蚀刻技术巧妙结合,通过在釉面喷涂一层金漆作为保护层,再进行刻画和酸蚀,最终呈现出金线般纤细、光彩夺目的图案。
然而,无效宣告请求人江某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她主张,这项工艺并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创造性。江某指出,这种利用耐酸保护层进行蚀刻的工艺并非首创,早在上世纪的《唐山喷彩瓷》一书中便有详细记载。此外,在相关技术领域,将铜金粉调成金漆并利用其防腐性能,也属于普遍知晓的公知常识。她认为,专利权人的做法不过是将现有工艺中的保护材料(如瓷漆)替换成了金漆,这种简单的替换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最终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于2025年5月25日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尽管金漆在视觉效果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其作为一种保护层的功能,与现有技术中的瓷漆并无实质性差异。这种替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就能想到的常规手段,不构成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案的判决明确,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本身具备的创造性,而非其最终呈现出的艺术美感。
简要评析:
本案对于所有从事工艺美术和技术创新的创作者来说,都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它清晰地划定了独创性表达与专利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虽然在艺术上一个新颖的材料或组合能够创造出令人惊叹的美学效果,但从专利法的角度看,只有当这种创新跨越了技术上的非显而易见性门槛,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AI特效模型权益保护新标准的确立
点评人:重庆办公室 兰鹏
案情概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抖音公司诉亿睿科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抖音公司发现,亿睿科公司运营的B612咔叽APP上线了一款变身漫画特效,与抖音公司开发的少女漫画特效具有相同功能,且二者在对同一张图片进行风格转换时生成高度近似的结果,在结构、参数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抖音公司认为,亿睿科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其涉案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构成侵权。从技术比对角度,法院重点审查了两模型的结构设计、参数配置及输出效果的关联性——抖音公司的模型通过特定训练数据与迭代优化形成独特的结构与参数,而亿睿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模型系独立开发,却与抖音公司的模型呈现高度相似的技术特征与功能结果。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亿睿科公司需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简要评析:
本案为人工智能模型产品保护首案,确立了AI模型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技术要素的实质性相似+无合法来源证明,即当被诉模型无法证明独立开发,且核心技术要素与权利模型高度一致时,可能构成侵权。核心法律争议之一在于,AI模型的结构和参数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以及应通过何种法律路径保护。从技术特性看,AI模型的结构是其算法逻辑的载体,参数则是模型经大量数据训练后形成的核心配置,二者共同决定模型的功能与效果。抖音公司的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基于基础模型,通过手绘漫画数据与真人数据训练,反复调整结构与参数才能实现“照片视频转漫画风格”的特定功能,这一过程凝聚了创造性智力投入与经济成本,形成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成果。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认定AI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可保护性,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固有边界,认可其作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载体,应通过法律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秩序。这为AI模型这类新型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开辟了路径,明确了“投入创造性劳动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要素”可通过竞争法获得救济,对未来AI模型的保护和类似案例的处理具有探索意义。
算法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探索新类型知识产权裁判规定——“智能检索算法”侵害商业秘密案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刘世昌
案情概况:
原告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高科技企业,核心业务涵盖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的实际应用和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其主力产品为“天某”手机APP。该APP运用自主研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提供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功能,为企业客户提供“商业情报收集”与“舆情监测跟踪”服务。
被告同样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的“学某某”APP使用了与原告实质上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分类全面、响应快速、条理清晰的兴趣学习课程相关信息。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存在成员重叠情况,且被告针对双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这一事实,未能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
经认定,被告“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搜索算法实质上一致,同时被告具备获取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渠道和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的“学某某”APP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
简要评析:
本案核心涉及算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了商业秘密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细化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标准,强调信息需在所属领域“非普遍知悉且不易获得”,本案中的原告算法的核心技术细节符合该要件。其次,原告主张的算法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最后,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运行效果,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定条件。本案无疑探索了新类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有利于统一此类纠纷裁判路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下保护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