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2025年第9期)

2025-09-29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资讯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9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要求各地区要指导企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实施竞业限制,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公平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统筹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择业权。《指引》共包括二十五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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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9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范》明确了补贴对象、申请程序、补贴发放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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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就《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等2项标准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9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就《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等2项标准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根据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及我部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完成《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2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形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rsbxtjsc@126.com

传真:(010)8994667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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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务院发布《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


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条例》共12条, 已经2025年7月31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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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9月1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明确从2025年7月起,凡在本市参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5811元,下限为7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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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的通知


9月18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养老保险计发基数,2025年全省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6678元/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4007元(60%),缴费基数上限为20034元(300%)。2025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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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18日,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职工平均工资,202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480元,月平均工资为8540元。《通知》还明确了相关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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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9月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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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徽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9月8日,安徽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通告》明确了实施对象、申领条件、返还标准、申领程序、资金用途、咨询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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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


9月11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指引》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和重点提示。对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情形、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等进行了规定和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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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稳就业促发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9月16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助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庆法院特筛选出6个服务保障稳就业促发展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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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浩天评论


1

典型案例解读: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简介

2018年12月11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续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2024年4月30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某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某康旅公司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4月,为冉某发放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截至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某康旅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某宾馆承继。某农旅公司系某康旅公司股东。冉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宾馆、某农旅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冉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冉某有关支付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


浩天评论

本案是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认为,某康旅公司与冉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工作,某康旅公司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冉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某康旅公司多次要求与冉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拒绝订立。在冉某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康旅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某宾馆及其股东某农旅公司亦不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规则是法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作出的规定,不应使不诚信者不当获利。本案明确了支付二倍工资规则不适用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制约和惩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对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约定。


2

典型案例解读: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件简介

黄某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黄某若违反协议约定,某纺织公司有权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黄某多次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于某出售布匹,于某共向黄某支付货款122400元。此外,黄某自认,其在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前也曾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案外人出售过布匹,销售额为468900元。2022年10月28日,黄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纺织公司提出辞职。某纺织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纺织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黄某依法向某纺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浩天评论

本案是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认为,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某作为销售经理,掌握客户信息,其与某纺织公司所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黄某在订立协议后多次自行联系其他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出售布匹,所得货款归己所有,此属于自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员工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忠实义务包含竞业限制义务。实践中,竞业限制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对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竞业限制人员以书面协议形式依法约定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依约履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用人单位利益,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经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内容仅供参考。


编委会

编委会成员:

张碧飞 于谨源 秦文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