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5年第7-8期合集)


一、法规速递
01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公告(2025年第29号)
2025年7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指南》")。
《指南》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医疗广告”系指利用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并强调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二、列举不构成医疗广告的情形(例如:按规定进行互联网诊疗咨询,或在指定平台公开医务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价格等必要就医信息且不存在主观推介等);三、规定“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认定标准,强调在信息公开或健康科普中,若出现主观评价、效果保证、机构比较、案例推介或附加购买链接等行为,即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四、对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联合监管相关要求;五、明确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致人重伤、无证行医引流、多次违法等)。
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均对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广告内容、事前审查程序等提出了高于普通广告的监管要求。近年,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神医”广告,进行医美专项治理,对医疗广告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南》对医疗广告的边界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首次厘清医疗领域下“广告”与“必要医疗信息发布”“科普宣传”的区别,并列举了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为医疗广告的审查与监管提供了具有较高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缐柏彤、何雪珲(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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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标准,根据是否“明知”、是否“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等要素综合认定犯罪;二、宽严相济,重点打击组织化、职业化、跨境协同犯罪等8类情形,对被诱骗、参与时间短、认罪认罚等4类情形依法从宽,对未成年人及学生侧重教育挽救;三、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强化行刑衔接。
近年来,为应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刑法》2015年修订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并陆续出台多部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但由于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不断升级,帮信罪打击治理仍存在较大难度。该《意见》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认定规则,并突出强调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为基层办案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引,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意见》出台为帮信罪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对维护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缐柏彤、何雪珲(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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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于8月23日至9月22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引导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虚假满减”等行为;二、明确经营者价格标示要求,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公开价格促销、补贴、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三、限制并规范经营者价格竞争,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四、强调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如自动续费/扣款、金额变化等信息需以显著方式提醒用户;五、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有权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开展监管。
《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提出了精细化监管要求,一方面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禁止平台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等不合理限制措施 ,另一方面又要求规范价格行为,这需要平台找到平衡点的基础上,修订平台协议,明确价格规则透明度要求,同时建立内部价格合规审查机制。《意见稿》最终能否发布尚有待落实,但《意见稿》体现了对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的监管收紧趋向,有较高参考价值。
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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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
2025年7月28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际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通知》")。《通知》强化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并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传播行为,主要内容包括:1、平台应按从业人员类型核验自媒体账号资质;2、平台需在账号主页明示认证信息;3、提供医疗科普的自媒体账号需严格标注医疗科普信息来源;4、平台需审核账号认证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官方渠道查验执业信息;5、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6、强化医疗科普领域网络行为规范,管控违规线上诊疗等行为;7、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医疗、保健食品、药品等广告;8、严处违法违规信息及账号,进行限流、禁言、封号等。
《通知》细化了互联网平台对“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审核与监管责任。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已明确了违法医疗广告的判断标准,本《通知》则进一步为界定“虚假广告”“合法科普”“非法行医”等违规医疗科普行为提供了监管依据,实现了对违规发布医疗相关信息的联动监管。此外,《通知》强调线上医疗科普行为与线下执业资质绑定,体现了从源头治理“自媒体”医疗科普中资质混乱与商业推广等乱象的监管思路,切实维护网络信息秩序与公众健康权益。
陈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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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8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5年9月22日。《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1、“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定义,以及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2、审查实施主体的确定,以及伦理委员会的设立标准;3、伦理审查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审查重点(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等)、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4、对伦理管理的监督管理等。
《试行办法》要求企业设立伦理委员会或服务中心,这反映了国家对人工智能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试行办法》附件明确列出了三类需专家复核的活动:(1)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2)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3)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体现了对人工智能系统分级分类监管的思路。此外,从实操角度,《试行办法》强调在审查过程中遵守“责任可追溯”原则,要求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完善全流程记录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证明合规性的关键。该《试行办法》如能正式出台,将标志着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从原则性指导向具体化、制度化迈进。
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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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18个“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覆盖电池、婚庆、服饰、汽配、食品等多行业领域。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包括: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整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执法资源;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举报奖励获取案件线索;采取数字化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提升侵权认定的精准度;积极推动政企合作,借助企业专业技术手段快速锁定涉案产品等。通过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精准发力、重拳打击,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符号,系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商标被侵权将直接导致其显著性、可识别性下降,减弱品牌差异化优势,同时假冒商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亦会直接导致品牌形象受损,影响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信任。因此,要守护品牌,就要加强商标执法。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18起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中,既有长期制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也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攀附行为,更存在利用微信引流、虚假地址规避监管的隐蔽侵权模式,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商誉,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守护品牌”典型案例的公布,为执法人员准确认定侵权行为、解决行刑衔接中证据转换问题、构建高效立体的执法协同机制、实现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提供了借鉴思路,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示范意义显著。
谭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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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共6件,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六个指导性案例的相应裁判要旨如下:1、网络平台经营者持有、使用、经营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应受法律保护;2、网络平台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加工其他企业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损害其他企业权益的,不承担侵权责任;4、当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5、“先享后付”功能的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6、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在交付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裁判结果也备受社会关注。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且涉数据的实践中存在诸多新问题,数据领域的在先案例对统一法律适用及企业的数据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了数字经济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并为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例如,(2022)京04民终494号案件明确了对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认定标准,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规边界提供了清晰参照。
谭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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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指导性案例: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跨平台移转之正当性边界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运营招聘网站甲网站,个人用户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允许或禁止他人搜索本人简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运营乙网站,招聘企业用户可使用乙网站“关联外网账号”功能,通过乙网站登录甲网站等关联网站,并可选择是否将关联网站简历信息同步至乙网站。
原告诉称,被告提供关联账号服务,使用招聘企业用户账号密码等信息,自动访问甲方网站系统并获取甲网站简历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1、关联账号服务属常见的网络服务模式,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平台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2、被告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具有正当性,案涉简历数据处理未超出求职者预期,未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3、是否使用关联账号服务系用户自主选择操作;同时,被告设置程序读取验证码实现账号关联系技术手段,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此外,案涉简历同步至乙网站招聘企业账户后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账户中浏览,他人无法在乙网站获取。因此,案涉获取、保存数据行为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为不同平台间账号关联导致的数据转移、抓取、与使用的合法正当性边界确定提供的重要参考。法院认为,在用户明确授权且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或扰乱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第三方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同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体现了对市场竞争秩序、用户意愿与技术中立性的综合考量,避免以“保护数据”之名不当限制技术创新与市场效率,体现了司法在公平竞争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
陈奕帆
裁判文书号:一审(2017)沪0110民初25167号;二审(2019)沪73民终263号
本期编辑:何为、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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