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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限权下的IEEPA关税维权:最高法院终局临近,进口商法定救济路径全解析

2025-12-15

在国际贸易法律实践中,行政权力的边界与司法审查的强度始终是核心命题。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争议案的推进,同样凸显了“程序合规”与“法定授权”在权利实现中的决定性作用。当前,该案已进入最高法院终局审理阶段,2025年2月以来缴纳相关关税保证金的进口商,亟需厘清案件脉络、法定救济依据与实操路径,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权益不可逆损失。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时间轴梳理


IEEPA关税案的核心争议源于总统行政分支依据IEEPA实施的大规模关税措施,其演进历程与司法审查进程形成清晰时间线。


2025年2月,特朗普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发布系列行政令,对全球多数贸易伙伴加征10%基准“对等关税”,并针对中、加、墨三国实施最高25%的“芬太尼关税”,声称以应对贸易逆差与毒品走私危机。


2025年4月,进口商V.O.S. Selections、Learning Resources及12个民主党州总检察长先后提起诉讼,质疑关税措施超出总统法定授权,案件集中移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审理。2025年5月28日,CIT作出一审判决(Slip Op. 25-66)[2],认定案涉关税违法并发布全国性永久禁令,明确IEEPA未授权总统实施普遍性关税。2025年5月29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应政府申请,暂停CIT禁令执行,允许关税继续征收。2025年8月29日,CAFC作出二审判决(案号CAFC25-1812)[3],维持“关税超出IEEPA授权”的实体认定,但以未满足衡平救济要件为由,撤销CIT全国性禁令,发回重审。


2025年9月9日,最高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相关上诉案件,将司法审查推向终局阶段。2025年11月5日,最高法院举行口头辩论,大法官围绕“重大问题原则”“宪法分权”等核心争议展开问询,庭审时长延长至两个半小时。2025年11月中下旬,特朗普政府通过第14360、14361号行政令,对部分农产品豁免IEEPA关税,但核心争议仍未解决,终局判决预计于2026年6-7月作出。


二、司法认定:政府关税措施违法的核心逻辑


该案中,下级法院认定政府“败诉”的核心依据在于法律文本解释与宪法原则适用,形成层层递进的司法逻辑:


一是宪法分权与征税专属权限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4]明确将“征税权”与“对外贸易调节权”专属授予国会,行政机关不得侵蚀这一核心立法职能。CIT与CAFC均指出,总统通过行政令单方设定普遍关税,实质是将国会专属立法权转移至行政分支,违背“不可无限委托原则”与分权架构。


二是需要厘清IEEPA的立法目的与权力边界。IEEPA作为1977年颁布的紧急状态法案,其立法意图是收紧而非扩张总统权力,仅授权总统在“面临不同寻常且极为严重的外国威胁”时,采取与威胁直接相关的经济措施。法院认定,案涉关税覆盖全球多数贸易伙伴、无明确期限限制,属于普遍性贸易调控措施,而非IEEPA要求的“针对性紧急应对措施”;且IEEPA未提及关税授权,国会已通过《1974年贸易法》[5]对贸易逆差相关关税设置专门程序,总统绕行适用IEEPA属程序违法。


三是对于重大问题原则的适用。根据“重大问题原则”,行政机关针对具有广泛经济与政治影响的事项采取行动,必须获得国会明示授权。案涉关税涉及数万亿美元经济影响,显然属于“重大问题”,而IEEPA中“管制进口”的笼统表述,不足以构成国会对总统加征普遍关税的明示授权,卡托研究所等智库亦明确支持这一司法立场。


最后,法院认为,关税与紧急威胁缺乏直接关联性。针对“芬太尼关税”,法院特别指出,IEEPA要求措施需直接“应对”紧急威胁,而案涉关税本质是对他国施压的“杠杆手段”,与打击毒品走私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IEEPA第1701(b)条[6]的目的性限制。


三、维权法定依据与管辖渠道


受IEEPA关税影响的进口商,可依据以下法定依据与渠道主张权利,核心在于锁定程序合规性:


1.司法救济核心依据


《美国法典》第28编1581(i)条[7]赋予了CIT对海关相关争议的“兜底管辖权”,进口商可在报关单清关结算前或结算后2年内,针对联邦行政机关的关税措施提起司法审查,申请禁令阻止清关结算或主张退税。该条款已在CIT Slip Op. 25-66判决[8]中得到适用,法院确认其对执行关税命令的联邦机构具有专属管辖权。


最高法院“重大问题原则”相关判例。可援引特朗普诉CASA案(Trump v. CASA)[9]的裁判精神,主张总统关税措施缺乏国会明示授权,强化维权主张的合法性。


2.行政救济依据


海关程序规则:进口商若未启动司法程序,需在报关单完成清关结算后180天内,依据CBP相关规定提交“海关抗议”,但该救济仅适用于CBP自主作出实质性决定的情形,不适用于执行总统行政令的情形。


《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159.12条[10]:进口商可在清关结算法定1年期限届满前,以“需补充影响报关结果的关键信息”等正当理由,书面申请延长结算期限,单次延长不超过1年,且可申请二次延长,为维权争取缓冲时间。


3.法定管辖渠道


司法渠道:初始诉讼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管辖,对CIT判决不服可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终可申请最高法院调卷审理;部分案件因管辖权争议,亦可直接向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渠道:“海关抗议”与清关结算延期申请,均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交,可通过CBP授权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或指定邮箱、邮寄地址提交,申请结果由CBP中心主任依据“正当理由”裁量。


四、实务操作核心指引:以程序合规锁定退税权益


在实务操作中,进口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实操要点。


首先,优先监控清关结算状态。相关进口商需立即梳理2025年2月以来所有IEEPA关税相关报关单,通过CBP官网查询结算进度。若报关单在最高法院终局判决前完成结算,需在180天内评估是否符合“海关抗议”条件,或直接启动司法程序。


其次,果断启动CIT诉讼程序。这是当前最稳妥的维权路径,可依据28 U.S.C. §1581(i)向CIT提起诉讼,申请禁令阻止CBP对未结算报关单进行清关结算。即便后续认定CIT无管辖权,亦可无缝转向地方法院,确保权利不中断。


再次,同步申请结算延期。对暂未启动诉讼的报关单,应依据19 C.F.R. §159.12条,在结算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明确说明“等待最高法院终局判决以确定关税合法性”的正当理由,降低权利丧失风险。


最后,密切关注政策豁免与诉讼协同。美国于2025年11月发布的关税豁免行政令仅覆盖部分农产品,进口商需核对自身商品是否在豁免范围。对于未豁免商品,应将行政豁免动态纳入诉讼策略,强化关税措施缺乏合理性的主张。


五、结语:程序正义是权益保障的核心前提


IEEPA关税案中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规制,该争议印证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定程序性要求是权利实现的强制性先决条件。当前,最高法院终局判决在即,进口商的维权窗口已进入关键倒计时,任何等待观望都可能导致退税权益不可逆损失。


因此,建议进口商立即联合专业律师,依据自身报关单状态制定“司法救济+行政申请”的双重策略,以28 U.S.C.§1581(i)条为核心锁定管辖权,以清关结算延期为缓冲,确保在最高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张退税权利。国际贸易法律争议的核心在于细节合规,唯有主动行权、程序闭环,方能在法律博弈中守住合法权益。


【注】

[1] 50 U.S.C. §1702:美国法典第50编


[2]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66.pdf


[3] https://www.cafc.uscourts.gov/05-29-2025-25-1812-vos-selections-inc-v-trump-order-25-1812-order-5-29-2025_2522636/


[4] https://www.stat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5/CHN-Constitution.pdf


[5]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OMPS-10384/pdf/COMPS-10384.pdf


[6] IEEPA 1701(b):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701

(b) 本条第1702节赋予总统的权力只能用于应对已根据本章规定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的特殊和非同寻常的威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任何行使此类权力以应对新威胁的行为都必须基于针对该威胁的新国家紧急状态声明。


[7] 28 U.S.C. §1581(i),即《美国法典》第28编1581(i):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8/1581

(1)除本条第(a)款至第(h)款赋予国际贸易法院的管辖权外,并受本条第(j)款规定的例外情况限制,国际贸易法院对因美国任何法律而对美国、其机构或其官员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该等法律规定:

(A)进口或吨位收入;

(B)出于非征税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费或其他税项;

(C)出于非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目的对进口商品实施的禁运或其他数量限制;或

(D)对本款第(A)项至第(C)项以及本条第(a)款至第(h)款所述事项的管理和执行。

(2)本款不赋予以下机构对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裁定进行审查的管辖权:

(A)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516A(a)条(19 U.S.C. 1516a(a))规定的国际贸易法院;或

(B)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516A(g)条(19 U.S.C. 1516a(g))规定的双边专家组。


[8]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66.pdf


[9] https://www.congress.gov/crs-product/R48600


[10] 19 C.F.R. §159.12,即《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159.12条:延长清算期限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59/subpart-A/section-159.12

(a) 原因

(1) 延期。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心主任可以将法定的1年清算期限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i) 海关需要的信息。海关需要用于正确估价或分类货物的相关信息尚未获得;或

(ii) 进口商的请求。进口商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的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指进口商能够使中心主任相信需要更多时间向海关提供将影响待决事项的信息,或者海关正在审查类似问题。

(2) 暂停。根据法律或法院命令的要求,1年清算期限可以暂停。

(b) 延期通知。如果中心主任根据本条第(a)(1)款的规定延长清算期限,则正式的延期通知及其理由将在 www.cbp.gov 网站上公布。延期通知将在 www.cbp.gov 网站上保留至少15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中心主任还将努力通过海关授权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向报关人或其代理人以及报关单的担保人发送一份礼节性的延期通知。

(c) 暂停通知。如果根据本条第(a)(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或法院命令的要求暂停清算,则正式的暂停通知将在 www.cbp.gov 网站上公布。暂停通知将在 www.cbp.gov 网站上保留至少15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中心主任还将努力通过海关授权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向报关人或其代理人以及报关单的担保人发送一份礼节性的暂停通知。

(d) 额外延期

(1) 海关需要的信息。如果由于海关需要更多信息而获得延期,并且中心主任随后确定需要更多时间,则他可以再次延长清算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前提是他在先前延期期限届满前发出本条第(b)款规定的通知。

(2) 应进口商的请求。如果应进口商请求,法定清算期限已延长一年,且进口商随后确定需要更多时间,则可在原延长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再次延期,并说明理由。如果中心主任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如本条第 (a)(1)(ii) 款所述),则会将延长清算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正式通知发布在 www.cbp.gov 网站上,并且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将通过经 CBP 授权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向报关人或其代理人以及报关担保人提供延期通知。

(e) 延期限制。中心主任批准的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年。

(f) 时限。自报关之日起或自仓库报关单所涵盖的所有货物最终提货之日起四年内未完成清算的报关单,除非清算因法律或法院命令而继续暂停,否则将依法视为已清算,清算时采用的关税税率、价值、数量和关税金额以记录进口商申报的为准。除第 159.9(c)(2)(i) 条规定的通知外,CBP 将根据第 159.9(d) 条的规定,尽力提供清算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