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限权下的IEEPA关税维权:最高法院终局临近,进口商法定救济路径全解析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时间轴梳理
IEEPA关税案的核心争议源于总统行政分支依据IEEPA实施的大规模关税措施,其演进历程与司法审查进程形成清晰时间线。
2025年2月,特朗普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发布系列行政令,对全球多数贸易伙伴加征10%基准“对等关税”,并针对中、加、墨三国实施最高25%的“芬太尼关税”,声称以应对贸易逆差与毒品走私危机。
2025年4月,进口商V.O.S. Selections、Learning Resources及12个民主党州总检察长先后提起诉讼,质疑关税措施超出总统法定授权,案件集中移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审理。2025年5月28日,CIT作出一审判决(Slip Op. 25-66)[2],认定案涉关税违法并发布全国性永久禁令,明确IEEPA未授权总统实施普遍性关税。2025年5月29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应政府申请,暂停CIT禁令执行,允许关税继续征收。2025年8月29日,CAFC作出二审判决(案号CAFC25-1812)[3],维持“关税超出IEEPA授权”的实体认定,但以未满足衡平救济要件为由,撤销CIT全国性禁令,发回重审。
2025年9月9日,最高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相关上诉案件,将司法审查推向终局阶段。2025年11月5日,最高法院举行口头辩论,大法官围绕“重大问题原则”“宪法分权”等核心争议展开问询,庭审时长延长至两个半小时。2025年11月中下旬,特朗普政府通过第14360、14361号行政令,对部分农产品豁免IEEPA关税,但核心争议仍未解决,终局判决预计于2026年6-7月作出。
二、司法认定:政府关税措施违法的核心逻辑
该案中,下级法院认定政府“败诉”的核心依据在于法律文本解释与宪法原则适用,形成层层递进的司法逻辑:
一是宪法分权与征税专属权限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4]明确将“征税权”与“对外贸易调节权”专属授予国会,行政机关不得侵蚀这一核心立法职能。CIT与CAFC均指出,总统通过行政令单方设定普遍关税,实质是将国会专属立法权转移至行政分支,违背“不可无限委托原则”与分权架构。
二是需要厘清IEEPA的立法目的与权力边界。IEEPA作为1977年颁布的紧急状态法案,其立法意图是收紧而非扩张总统权力,仅授权总统在“面临不同寻常且极为严重的外国威胁”时,采取与威胁直接相关的经济措施。法院认定,案涉关税覆盖全球多数贸易伙伴、无明确期限限制,属于普遍性贸易调控措施,而非IEEPA要求的“针对性紧急应对措施”;且IEEPA未提及关税授权,国会已通过《1974年贸易法》[5]对贸易逆差相关关税设置专门程序,总统绕行适用IEEPA属程序违法。
三是对于重大问题原则的适用。根据“重大问题原则”,行政机关针对具有广泛经济与政治影响的事项采取行动,必须获得国会明示授权。案涉关税涉及数万亿美元经济影响,显然属于“重大问题”,而IEEPA中“管制进口”的笼统表述,不足以构成国会对总统加征普遍关税的明示授权,卡托研究所等智库亦明确支持这一司法立场。
最后,法院认为,关税与紧急威胁缺乏直接关联性。针对“芬太尼关税”,法院特别指出,IEEPA要求措施需直接“应对”紧急威胁,而案涉关税本质是对他国施压的“杠杆手段”,与打击毒品走私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IEEPA第1701(b)条[6]的目的性限制。
三、维权法定依据与管辖渠道
受IEEPA关税影响的进口商,可依据以下法定依据与渠道主张权利,核心在于锁定程序合规性:
1.司法救济核心依据
《美国法典》第28编1581(i)条[7]赋予了CIT对海关相关争议的“兜底管辖权”,进口商可在报关单清关结算前或结算后2年内,针对联邦行政机关的关税措施提起司法审查,申请禁令阻止清关结算或主张退税。该条款已在CIT Slip Op. 25-66判决[8]中得到适用,法院确认其对执行关税命令的联邦机构具有专属管辖权。
最高法院“重大问题原则”相关判例。可援引特朗普诉CASA案(Trump v. CASA)[9]的裁判精神,主张总统关税措施缺乏国会明示授权,强化维权主张的合法性。
2.行政救济依据
海关程序规则:进口商若未启动司法程序,需在报关单完成清关结算后180天内,依据CBP相关规定提交“海关抗议”,但该救济仅适用于CBP自主作出实质性决定的情形,不适用于执行总统行政令的情形。
《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159.12条[10]:进口商可在清关结算法定1年期限届满前,以“需补充影响报关结果的关键信息”等正当理由,书面申请延长结算期限,单次延长不超过1年,且可申请二次延长,为维权争取缓冲时间。
3.法定管辖渠道
司法渠道:初始诉讼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管辖,对CIT判决不服可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终可申请最高法院调卷审理;部分案件因管辖权争议,亦可直接向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渠道:“海关抗议”与清关结算延期申请,均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交,可通过CBP授权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或指定邮箱、邮寄地址提交,申请结果由CBP中心主任依据“正当理由”裁量。
四、实务操作核心指引:以程序合规锁定退税权益
在实务操作中,进口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实操要点。
首先,优先监控清关结算状态。相关进口商需立即梳理2025年2月以来所有IEEPA关税相关报关单,通过CBP官网查询结算进度。若报关单在最高法院终局判决前完成结算,需在180天内评估是否符合“海关抗议”条件,或直接启动司法程序。
其次,果断启动CIT诉讼程序。这是当前最稳妥的维权路径,可依据28 U.S.C. §1581(i)向CIT提起诉讼,申请禁令阻止CBP对未结算报关单进行清关结算。即便后续认定CIT无管辖权,亦可无缝转向地方法院,确保权利不中断。
再次,同步申请结算延期。对暂未启动诉讼的报关单,应依据19 C.F.R. §159.12条,在结算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明确说明“等待最高法院终局判决以确定关税合法性”的正当理由,降低权利丧失风险。
最后,密切关注政策豁免与诉讼协同。美国于2025年11月发布的关税豁免行政令仅覆盖部分农产品,进口商需核对自身商品是否在豁免范围。对于未豁免商品,应将行政豁免动态纳入诉讼策略,强化关税措施缺乏合理性的主张。
五、结语:程序正义是权益保障的核心前提
IEEPA关税案中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规制,该争议印证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定程序性要求是权利实现的强制性先决条件。当前,最高法院终局判决在即,进口商的维权窗口已进入关键倒计时,任何等待观望都可能导致退税权益不可逆损失。
因此,建议进口商立即联合专业律师,依据自身报关单状态制定“司法救济+行政申请”的双重策略,以28 U.S.C.§1581(i)条为核心锁定管辖权,以清关结算延期为缓冲,确保在最高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张退税权利。国际贸易法律争议的核心在于细节合规,唯有主动行权、程序闭环,方能在法律博弈中守住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