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EPA关税判决项下的企业应对策略及退税路径
一、政策背景
自2026年2月6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以下简称"CBP")将根据2026年1月2日发布于《联邦公报》(FR文件编号2025-24171)(以下简称"《联合公报》")的《电子退款临时最终规则》的公告[1],通过自动清算系统(ACH)以电子方式发放退款,此日期之后,CBP将不再通过支票发放任何退款。
相应地,CBP近期通过以下方式改进了ACH退款的注册流程:在ACE安全数据门户网站(以下简称"ACE Portal")中增加了自动化ACH退款授权工具;将ACE Portal中的进口商账户申请流程自动化。当前已注册ACH退款计划的进口商将继续通过ACH接收电子退款,不会中断。希望更改已在CBP备案的银行信息的进口商,必须在ACE门户中完成ACH退款申请。[2]尚未注册ACH退款计划的进口商,如果尚未拥有ACE门户账户,则必须提交申请开设账户。[3]创建ACE门户账户后,账户持有人必须在ACE门户的“ACH退款授权”选项卡下完成ACH退款申请,向CBP提供符合31 U.S.C. 3332(g)规定的指定银行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联合公报》适用于“针对向所有进口商、报关行、申报方、担保人、服务提供商、设施运营商、对外贸易区运营商、承运人以及任何在CBP 4811表格[4]上列出的指定第三方发放的退款(须遵守31 CFR part 208规定的特定例外情况)[5]”。
此外,2026年3月4日CIT 的Richard K. Eaton法官在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要求美国海关立即停止继续确认依据IEEPA征收的关税,并重计已完成确认的IEEPA关税。同时明确,该裁定理论上适用于所有支付了IEEPA关税的备案进口商,无论其是否已提起单独的退税之诉。[6]
二、操作程序
1.未清算报关单的退税程序
美国海关采取企业自行申报、海关后续确认税费(类似于中国海关的自报自缴)的通关模式,货物放行与税费确认存在时间差。根据19 CFR § 101.9的规定,美国海关局长有权在“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下开展相关测试。目前,美国海关通过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多项公告,对于已申报但海关尚未确认税费并结关(non-liquidated)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商可自行或委托报关行等代理人通过美国海关单一窗口(ACE系统)申请改单(Entry Summary)并重新计税,从而退还多缴的税款。[7]
在提交申请材料前,报关单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否则系统将拒绝受理:
(1)接受状态:原始报关摘要必须处于“已接受(Accepted)”状态;
(2)完全支付:报关单必须已全额支付(Fully Paid);
(3)未结关:报关单必须处于未结关(Non-liquidated);
(4)海关控制:报关单必须处于CBP控制(CBP Control)下,且当前未被海关审核(Not under CBP review);[8]
需注意,提交改单申请通常为入境后300天内,且不得晚于计划结关日的前15天。具体的PSC申请指引及向ACE系统提供所要求的银行信息的操作指引请详见附件3、附件4所示CBP发布的官方指引。
2.已清算报关单的退税程序
美国海关的抗议程序(Protest against decisions of Customs Service,19 U.S.C. §1514)是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Sec. 514, Tariff Act of 1930)及其配套法规(19 CFR Part 174)确立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允许进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海关的特定决定提出异议,可提出异议的事项包括进口商品的估价、归类、税率、税款金额、报关单的结关清算与重新核算等。根据19 U.S.C. 1514的规定,对于已清算的报关单,如果报关单已经结关(Liquidated),即针对海关已经行最终税额确认与结关的进口货物,申请人需在报关单结关后180天内通过ACE系统或者以纸质形式向原进口地海关官员提起。[9]
根据CBP于2016年9月发布的公告,自2016年8月27日起,所有电子抗议必须通过ACE安全数据门户的抗议模块(Protest Module)提交。文书需使用海关固定的格式文本(CBP Form 19),并明确写明抗议的是哪个具体决定、受影响的具体商品类别、认定海关决定错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10]贸易方如需在ACE 系统中提交异议,必须先在 ACE 门户内开设异议申报人账户。已拥有ACE安全数据门户账户的贸易方可申请在现有账户下增设异议申报人权限。新账户与原有账户均遵循ACE安全数据门户现行的账户结构与规则。开通异议申报人权限的操作指引请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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