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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6]54号文开启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新阶段

2026-11-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于2026年6月3日起施行,随着相关配套规则的发布,在私募基金领域首次明确提出“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强监管导向,并提出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层面:


一、新设管理人需经会商研判,强化源头管理


54号文施行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准入采取分散管理,分别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在中基协进行管理人登记,暂不具备展业条件、无实质业务的机构在工商设立登记后,申请管理人登记前,先行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54号文施行后,要求重视源头管理,主要为两层制度限制:(1) 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基金,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目的是对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之名盲目设立引导基金的行为进行限制,遏制国有资产流失;(2)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先会商、后登记”的准入标准。拟设立机构须先通过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派出机构联合组织的综合研判会商,未经会商同意,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出现“私募基金”“创投基金”字样,限制了未登记而以基金名义募资的行为。


二、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


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在于聚焦产业培育与协同引导,补足市场短板,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国企基金服务企业战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受保值增值制度要求。基于二者不同,54号文提出分类穿透式监管、强化出资人责任与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具体为:规定“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变相增加“突破原则”的政策违规成本,将地方政府精力转向整改存量基金;地方政府逐步推动地方立法,回应国企基金聚焦主责主业要求,如规定对主业的投资比例要求、负面清单管理等。根据财政部最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中国资资金,包括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资金,直接间接出资应归入非社会资本,与财政资金合并计算不应超过50%,这将进一步增加市场化基金的募资难度。


三、严禁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行为


54号文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具体业务是否违规,需要结合交易实质、合同安排及适用规则判断。


前述行为极易演变为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业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管理人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甚至罚款处罚。又根据《民法典》,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使得争议解决程序中针对基金投资回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将难获得支持。


四、信息披露从协议约定上升为监管要求


54号文明确要求制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系。


中基协特别在2026年2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基础上,于2026年6月5日配套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重要内容模版(以下合称"信披新规"), 2026年9月1日起信披新规施行。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从原来依赖于协议约定,上升为行政监管要求与行业自律相配合,既保证了核心信息的相对标准化,降低争议解决风险,又保留了私募基金本身的灵活性。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将信息披露义务落实到制度上已成为迫切需求,特别针对多层嵌套产品,应建立逐层穿透的底稿机制,确保投资路径、资产类别与比例可核查、可说明,减少后续争议解决中的举证被动。


五、违规代持、通道化行为加速整改


54号文施行后,以下违规代持行为已被监管处罚:(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在跟投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时,代他人持有产品份额;(2) 管理人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人(即代持人)募集资金;(3) 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代其家人持有兼职单位股权。管理人获悉代持线索后未及时核实整改,即违反谨慎勤勉义务,即便管理人未因代持获取报酬,或非主观故意,亦不能免责。在不同类型案例中,管理人将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甚至撤销管理人登记、罚款的处分或处罚措施。


根据《监管条例》及行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变相开展多管理人或者通道业务。监管实践中,如存在管理人让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权、根据投资者指令进行投资运作、由外部人员担任关键人士等,将面临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甚至罚款处罚,严重者将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六、结语


54号文不仅在基金管理人设立环节从严控制,对存量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监管也进一步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为应对监管趋势,基金管理机构有必要对存量产品做一次全面的穿透自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借贷属性产品、名股实债安排、违规代持及通道化运作,尽早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投资者做好信息披露,避免产生争议后被动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