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之善用——慈善基金与慈善信托
古今中外都有富裕人家乐善好施之美德。中国家族企业从快速发展进入稳定发展期后,开始思考财富的规划。在财富规划中,许多家族从未缺少过慈善资产的安排。每个家族企业能够成功的背后必有其家族及家族成员才能的过人之处,也必蕴含着家族深厚的福德。他们收获物质财富的同时,希望回馈社会,扶贫济困,帮助他人,提升财富社会价值。同时希望透过慈善在家族中树立普世价值观,促进家族凝聚,传承后代。但如何更好的在法律框架下使用善款,让善款使用纳入长效机制,家族慈善可以做得长长久久,传承子孙,需要在财富规划中做出慈善规划。在慈善规划中,慈善基金和慈善信托是常用的两种方式,在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些梳理介绍,供家族做慈善规划时参考。
一慈善捐赠
(一)可用于捐赠的财产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二)捐赠程序
1.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家族企业成员以个人名义进行慈善捐赠,应取得共有人同意;以家族企业的名义进行慈善捐赠,须取得内部决策层的同意,且在内容与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对外捐赠制度。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慈善捐赠的决策权归属。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析,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拥有慈善捐赠的决策权,能最大限度维护股东利益。因此可将慈善捐赠事项纳入财务预算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是最妥当的。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会影响到决策效率,尤其是当企业为上市公司,实践中某些公司采用将慈善捐赠纳入经营计划,由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决策。
2.办理捐赠物的转移手续
慈善捐赠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办理捐赠物的转移手续。捐赠物根据捐赠财产的不同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不同的转移手续,比如货币、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都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手续。
(三)捐赠的形式
慈善捐赠大体分为四种形式:直接向受益人捐赠;通过慈善组织捐赠;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和设立慈善信托。家族慈善基金会和设立慈善信托是家族长效慈善规划比较常用的形式。
二家族慈善基金会
(一)中国家族慈善基金会发展报告
据2019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国家族慈善基金会发展报告(2018)》报告,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家族慈善基金会268家,占全国基金会总量的4%;2005至2017年,中国家族慈善基金会捐赠支出由873万元增长至37亿元,呈几何增长,尤其是亿元级大额捐赠增多。
从注册规模来看,半数的家族慈善基金会以2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北京、江苏、上海是家族慈善基金会注册资金总额最高的三个省市;从地域分布来看,东南沿海家族慈善基金会最多,中等发达省份家族慈善基金会数量偏少,数量最多的前三个地区分别是广东(52家)、北京(41家)和福建(34家),全国半数家族慈善基金会分布在这三个省市。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如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老牛基金会、泛海公益基金会、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华民慈善基金会、深圳市陈一丹公益慈善基金会、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等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二)家族慈善基金会设立、运营、终止及善款募集的法律要求
1.设立
家族慈善基金会属于《慈善法》规制的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必要的财产、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2.运营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终止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家族慈善基金会善款募集
家族慈善基金会善款募集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1.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
家族慈善基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家族慈善基金会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经民政部门审核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及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募捐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家族慈善基金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2.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家族慈善基金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四)家族慈善基金的完善
目前中国家族慈善基金会任然处于起步和发展过程中,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有待提升,更好地发挥家族慈善资产的社会价值和基金会可持续运营有着重要的影响。
1.需要家族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不断从立法、环境、设施等方面深入研究,也需要从目前实践中提炼、总结和研究专业化的治理和运营经验,借鉴国内外优秀治理经验。行业协会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交流,加大宣传力度,吸纳更多家族新生代参与慈善事业。
2.呼吁国家更多政策支持,提供更合理的政策框架与税收优惠,方便超高净值人士通过定向捐赠、鼓励建立家族慈善基金会;同时健全基于移动支付和电子凭证的行善基础设施,为开展家族慈善提供便利条件。
3.鼓励多元合作,平等开放合作机会,鼓励家族慈善基金会协同政府和市场参与治理紧迫的社会问题;同时把家族慈善基金会作为开展民间外交、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鼓励家族慈善基金会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知名慈善家族开展密切合作。
三慈善信托
根据《慈善法》《信托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
(一)信托设立与备案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发生变更需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二)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3.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4.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受托人因依法将慈善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报酬,在其信托报酬中列支。
5.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变更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终止
当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或信托被撤销解除、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时,慈善信托终止。
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在15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并经监察人认可。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四)我国慈善信托设立和管理规模现状
《慈善法》实施两年多来,慈善信托成果显著。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数据,截止到2018年上半年,共备案88单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达9.95亿元,其中,北京广州浙江共备案36单,成为慈善信托落地的集中地。
与其他受托人和传统的慈善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参与慈善项目具有天然优势,信托公司在慈善资金的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方面有专业特长。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慈善信托中,并通过信托独特优势,创新服务形式,加大慈善力度。但由于现阶段慈善信托社会认知度还不高,现有资金来源有限,很多大的家族企业都设立自己的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还没有展开;此外,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还没有解决,也影响了委托人的选择,慈善信托目前体量较小,但慈善信托在资产隔离、增值保值、信息保密、灵活安排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慈善捐赠税费
(一)税费优惠
1.家族企业捐赠企业所得税
(1)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如捐赠的标的物为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2.家族企业捐赠增值税
(1)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3.家庭成员捐赠个人所得税
(1)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捐赠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4.家庭成员捐赠增值税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5.印花税
可依据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6.行政事业性费用
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免除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注意事项
1.个人慈善捐赠享受的优惠,限于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同时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需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联,否则不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如个人将持有的家族企业的部分股权(份)进行慈善捐赠,因用于捐赠的股权(份)源于个人出资,非应税所得,所以不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2.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才可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家族与家族企业在财产管理与传承中应对家族善款的使用作出规划,有效完成财富的社会价值,让财富与福德随家族永续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