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12期)

2021-07-15
大知产头图2
行业新闻速递

1、国家药监局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监督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7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明确,对于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若用于辅助决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2、三部门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7月13日,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对于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规定》明确了其经评估协商后可提前披露产品漏洞、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漏洞细节、同步发布修补防范措施、不得将未公开漏洞提供给产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等八项具体要求。

此外,《规定》还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于2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漏洞信息,并及时进行修补,将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产品用户。

3、国知局解读“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相关法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68号建议答复的函。其中提到,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国知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鼓励药物研发创新,依法依规办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7月5日,国知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办法》明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此外,同日,国知局还发布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第436号)。

5、国内数据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7月6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该《条例》对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条例》还提出,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用易获取的方式提供自然人撤回其同意的途径,不得利用服务协议或者技术等手段对自然人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6、工信部: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7月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通告》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列入“证照分离”改革清单,并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等方式进行改革。

《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

7、国家网信办发布下架“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的通报

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下架“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的通报》。《通报》指出,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

国家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上述25款App,要求相关运营者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各网站、平台不得为“滴滴出行”和“滴滴企业版”等上述25款已在应用商店下架的App提供访问和下载服务。

8、湖北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正式启动

日前,湖北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长江科技创新要素大会暨首届湖北技术成果交易会上正式启动,该产品是中西部地区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储架项目。

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是由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首创证券等机构合作推出,储架规模为35亿元,将为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融资开辟全新途径。

业内案例简评

1、欧舒丹樱花润肤露被“高仿” 法院终审判决赔偿900万元     点评人:岳雅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M&L实验室公司(LABORATOIRESM&L,SOCIETEANONYME,以下简称“M&L公司”)与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大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君大公司、爱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M&L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赔偿900万元。

本案事实背景如下:M&L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面部和身体护理商品的跨国公司。自2005年至今,原告M&L公司和上海欧舒丹公司已成功把“L’OCCITANE/欧舒丹”樱花系列、乳木果系列、马鞭草系列等多个系列护肤商品引入中国,深得国内各地消费者喜爱。原告M&L公司的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因在中国销售时间久、销售额高、宣传面广、知名度高,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樱花系列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且有一定影响,M&L公司并于2016年注册了第17800581号樱花图形商标。被告君大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名为“樱花高光身体乳”的商品(涉案商品),其包装、装潢与欧舒丹樱花系列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爱莲公司是涉案商品的生产商,商品上也明确标注了爱莲公司名称。原告以二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原告M&L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二、被告君大公司、爱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侵权,被告君大公司、爱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额计算依据。

本案二审针对爱莲公司是否同样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问题进行了审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商业标识的案件。生产、销售的产品全面模仿在先使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攀附具有较高商誉的品牌,制作的销售页面内容与其高度近视,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会在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系列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商业仿冒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侵权行为的危害、维权成本的基础上,最终酌情确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在销量认定过程中,往往会以存在刷单行为进行抗辩,但刷单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所以无论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刷单行为,该理由一般都不能成为法官酌情减少赔偿金额的依据。


关于我们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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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婕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