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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深圳音乐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建议

2019-09-27

我国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很多制度是借鉴国外的制度而制定的,并不够细化,对于词曲者与表演者的利益分配及支付报酬的标准等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音乐著作权在立法方面的缺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深圳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承担着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践行者和引领者这一使命。因此,深圳有必要抓住时代发展的契机,对音乐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本文从音乐著作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深圳对音乐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立法保护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音乐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过于模糊


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属于知识产权管理范畴,目前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其中《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对法定许可报酬支付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支付报酬标准的规定却十分模糊,不够细化且可操作性不强。


而我国现行法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也没有对词曲作者以及表演者利益的分配进行合理的规定,这直接导致词曲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间接影响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用。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加大了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出现使用人因没有具体支付依据而不合理支付或拒绝支付使用费的情形。


(二)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与音乐作品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两个组织,这两个组织都是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但是该两个组织在负责管理收费的范围上,对广播、复制及表演存在交叉、重复的地方,这导致音乐作品的使用人不知应向哪个组织交费。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曾提出,“我国目前存在的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准行政性体制弊端,以及授权、收费、分配等方面的机制缺陷,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公信力不强、认同度不高。”


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规范的出台要晚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但是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权利义务、管理范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的收取及分配并没有合理或者更加细致的规定,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二、音乐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利益分配不公,显失公平


早在2011年,乔羽、谷建芬、赵季平、陈晓光、阎肃等13位著名词曲作家就联合发过声明,要求所有非公益性(即盈利)、商业性演唱活动涉及其作品的,必须征得相关作者的书面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13位词曲作家和他们的作品在歌坛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一位业内人士感慨,“音协主席和德高望重的作者的权益都得不到保护,一些普通词作曲者的利益就更别提了,中国音乐版权保护任重道远。”


而直到现在,词曲作者的权益还是没得到很好的保护,在内地流行音乐界,无论是顺风顺水的兴盛时代,还是惨淡经营的低潮阶段,词曲作者的地位从来就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默默无闻地给那些台前风光无限的歌手们输送着“营养”,自己却忍受着不合理规则下的层层盘剥。在娱乐业的权利博弈和利益分配体系中,编剧和词曲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往往被轻视、被忽略,“雇佣工”的角色使他们无法奢望与导演、演员和制作人、歌手享受同样的权益。 甚至歌手商演一场出场费就10万、20万元或者更多,而词曲作者却只有很少的几百块,更多的是分文不得,收益严重分配不公,显示公平。在收益分配悬殊的情形下,也出现好歌少了,创作热情在降低,很多人不劳而获,并且也直接导致音乐文学的荒芜,越来越多人不愿意用心去学习音乐文学等等弊端。


(二)著作权人难以获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


音乐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其中表演使用包括,一、现场表演,如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使用音乐;二、机械表演,如商场、超市、酒店、飞机、KTV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不论是现场表演或是机械表演,表演音乐作品应征得词曲作者的许可,并向词曲作者支付费用。然而由于每天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台演出,没有有效的查询制度等进行监管,单凭借词曲作者个人的力量,难以获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


三、深圳对音乐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文化创新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对音乐著作权进行完整的立法保护,不仅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而且能够促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的发展,而且音乐作为文化的一种,保护音乐著作权对音乐产业的兴旺、文化创新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文化创新是当今世界城市竞争中最具发展潜力和深远影响的要素之一,而文化自信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


(二)深圳经济特区的使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于2019年8月18日发布并实施。意见指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支持深圳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意见第(八)条提出,“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际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意见第(十)条提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计算,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意见第(十二)条提出,“发展更具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支持深圳大力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和创意文化产业,加强粤港澳数字创意产业合作。”


当前,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当中,深圳承担起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践行者和引领者这一使命,以文化创新发展作为融汇区域创新战略中各类要素的连接点,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使城市空间布满创意元素、社会充满人文关怀。因此,深圳经济特区应抓住时代发展的潮流,抓住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契机,对音乐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


四、深圳对音乐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词曲者与表演者的利益分配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表演者表演一首歌的根本在于词曲的创作,没有词曲作者好的创作,表演者也无法表演出好的作品。一个好的作品也耗费了词曲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若长期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益报酬,不仅对词曲作者的生存造成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影响了音乐的发展,文化的发展,且表演者的高分配收入也会对社会观念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和谐发展,因此,有必要平衡词曲者与表演者的利益分配。而平衡词曲者与表演者的利益分配,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定许可使用付费标准,并且进行立法规定,具体如下。


  1. 对于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制定合理的付费标准,明确各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对于现场表演,比如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表演,按照使用作品的次数以及表演场地大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付费标准以及确定词曲作者和相关邻接权人利益分配的比例问题;对于机械表演,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按照营业面积、座位数进行收费,对于具体播放比例、使用频率没有规定,不够合理,可以借鉴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进或开发相应技术设备,记录公共场所歌曲播放的频率和比例有针对性进行收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需要对词曲作者以及相关邻接权人所获得费用的比例进行合理规定。


  2. 对于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才能使用的作品,付费标准可以由著作权人与使用权人约定。


  3. 我国对使用音乐进行收费的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因此,有必要对使用人付费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费用支付给词曲者的时间要求及支付标准进行合理规定。 


(二)明确侵犯音乐著作权人权益时的赔偿责任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侵犯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赔偿标准,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而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经济发展远超于其他地区的发展。深圳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明确侵犯音乐著作权人权益的赔偿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同时也能让使用人清楚知道使用不付费的后果,减少侵权的行为,对加深使用人尊重知识产权,付费使用音乐作品的观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日趋完善,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15年国家开始打击盗版音乐以来,很多音乐都要收费,在付费浪潮的推动下,中国数字音乐商业化能力得到提升,据相关数据显示,国内有60%的用户为音乐付过费,用户消费习惯基本形成。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这种观念及趋势的影响下,词曲作者的权益却一直未能得到保障,追溯其本质原因是我国在音乐著作权的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缺陷,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但实践中却没有得到预期效果,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修改没有从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在深圳,也有一批著名的词曲作者如蒋开儒先生等人也在强烈呼吁应对音乐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


因此,立足我国国情,着眼深圳特区的具体情形,抓住眼下付费观念的逐渐形成,从立法上对音乐著作权特别是词曲作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