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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IPO应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上)

2019-09-27


前    言


我国医药类行业销售总额一直处于高增长态势,但自 2011 年起增速逐年放缓,总体运行呈现缓中趋稳的态势,销售与利润增幅继续趋缓。基于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医改政策继续深入、人均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十三五”期间医药类行业将长期维持在中高速平稳增长的新常态。在国家鼓励产业整合的政策引导下,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业务和服务模式不断出现,行业进入转型创新、全面升级阶段。医药企业如能抓住产业整合机会,尽快完成A股上市,则可利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构建新的竞争优势,迅速做大作强。


2017年至今,A股市场已迎来了多家医药企业,但也有一些企业铩羽而归。笔者整理了近期医药行业IPO的过会及否决案例,对医药企业在上市进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系上篇,将主要就医药企业中生产经营资质、委托生产、技术、环保等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产经营资质


(一)审核要点


根据反馈意见、发审会询问问题,证监会对生产经营资质相关问题的审核要点如下:


  1. 发行人是否具备医药生产企业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

  2. 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的资质是否存在续证风险;

  3. 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逾期经营的情况。


(二)监管意见


1、招股说明书披露:疫苗研发、生产、销售、流通等各环节的相关监管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疫苗生产行业应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类产品的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证书或资质。请发行人:(1)说明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的资质,包括资质名称、认证单位、认证时间、认证期限、是否存在续证风险等;发行人是否具备疫苗生产企业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2)结合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说明是否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说明从成立至今是否存在使用发行人产品对接种者造成不良反应或责任事故情形,是否存在此方面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主营业务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要的业务资质,发行人目前实施的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均已具备相应资质,若不具备,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会造成何种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和证书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三)核查小结


结合证监会的审核要点及相关监管意见,中介机构针对生产经营资质相关问题开展核查时应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1. 通过访谈、法律检索、资料搜集等方式确认发行人开展业务应当具备的各项业务资质;

  2. 查阅发行人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各项业务资质、许可或认证证书及相关业务合同,并向相关人员核实发行人不存在无证经营、超越范围经营、资质逾期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完成资质续期工作,并定期自查;

  3. 走访相应主管部门,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合规性情况;如发行人曾遭受处罚,应取得相应合规证明。


二、委托生产


(一)审核要点


根据反馈意见、发审会询问问题,证监会对委托生产相关问题的审核要点如下:


  1. 发行人委托生产及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有关规定;

  2. 发行人与委托生产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3. 发行人是否存在核心生产环节依赖于第三方或受第三方控制的情况。


(二)监管意见


1、2011年5月27日,贝达有限与山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德药业”)签订《药品注册申报合作协议》,约定贝达有限和普德药业合作开发氯法拉滨注射液(剂型:注射剂;规格:20ml:20mg),由普德药业以其名义申报生产批件文号。请发行人说明:(1)签署上述协议的原因、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有关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2)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其他医药企业申报相关批文、生产或接受其他机构生产药品的情形,如存在,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关于委托加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委托生产环节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核心生产环节,委托加工产品具体名称、委托厂商名称、交易金额及数量,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委托加工产品的用途,2016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说明委托加工厂商是否为其他客户加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交易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交易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三)核查小结


结合证监会的审核要点及相关监管意见,中介机构针对委托生产相关问题开展核查时应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委托生产涉及的业务所需的生产资质或应履行的审批流程;

  2. 通过访谈、资料查阅等方式,掌握委托生产涉及的核心环节及委外产品、委托厂商、交易金额及数量、委托加工占比等具体事项,核查委托生产的必要性、真实性;

  3.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听取发行人的相关说明,确认定价政策是否公允;

  4. 核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与委托厂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 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论述发行人核心生产是否存在第三方依赖的情形。


三、技术


(一)审核要点


根据反馈意见、发审会询问问题,证监会对技术问题的审核要点如下:


  1.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发行人拥有专利的情况;

  2. 发行人在委托开发、许可使用等涉及技术事项的交易中是否存在限制性约定,该等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第三方技术依赖的情形;

  3. 发行人利用专利或技术在生产、使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监管意见


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以自主研发为核心,在部分新药研发方面与康心汕博士、福建海西新药创制有限公司、Xcovery公司进行合作,并在进口新药注册、新产品推广等方面与美国安进等国外最领先的医药企业建立了长期的技术合作关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与自然人、其他公司合作或委托研发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无形资产中存在大量外购、合作研发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诺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作研发项目。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外购、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的持续创新、研发能力和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发行人对第三方是否存在技术依赖;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是否准确,是否误导投资者。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民海生物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于2010年3月29日签署《PatentLicenseAgreement-Noexclusive》,其授权发行人在除欧洲、加拿大、美国、印度和巴西外的世界范围内非独占使用其多价人-牛轮状病毒疫苗专利。根据深圳生物工程公司与默克于1989年9月签订技术许可协议,默克为深圳生物工程公司提供乙肝疫苗生产工艺、生产专有技术、技术文件、培训、重组乙肝疫苗菌种及详细工艺设计图。1992年9月康泰有限设立时,该项技术许可由康泰有限承接。根据民海生物与赛诺菲·巴斯德于2010年9月8日签订的《Technologylicenseagreement》,赛诺菲·巴斯德授权民海生物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且不可分许可的使用赛诺菲·巴斯德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MRC-5细胞)的许可材料和许可技术。根据民海生物与荷兰工NTRAVACC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荷兰INTRAVACC向民海生物授予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的sIPV疫苗的生产和相关检测技术。请发行人:(1)提供其与上述科研机构或公司签署的专利或技术许可协议,并结合相关协议说明被许可的专利或技术目前使用情况,是否形成销售,如果未形成收入请说明产品目前所处的状态;说明上述技术或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影响程度,发行人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协议到期后发行人对相关技术的安排,是否续签,如果续签是否存在风险;(2)列表说明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发行人向上述科研机构或公司应缴纳的费用,说明目前已缴纳的相关费用;说明发行人与上述科研机构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发行人利用上述专利或技术在生产、使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的专利技术使用事宜进一步说明:(1)“一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及其相关的商标、商品名由“万全系”企业独家、无偿授权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2)“万全系”企业无偿授权发行人独家使用相关专利,但均一直均未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的原因,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专利授权使用书》,发行人在用的关于可同产品的专利的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发行人主要产品口腔崩解片的持续合法生产、销售及其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其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2006年3月取得“可同”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开始形成销售后直至2012年10月之前,公司对万德玛的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销商,是否事实上构成授权许可使用他方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支付的对价(使用费)。若事实上构成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使用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发行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与“万全系”企业取得“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新药证书并由发行人单方取得生产批件是否真实、有效,前述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及其技术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归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发行人拥有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情况,利培酮口腔崩解片专有技术(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独家使用;(7)前述相关事项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7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之西点药业(否决案例)】


(三)核查小结


结合证监会的审核要点及相关监管意见,中介机构针对技术问题开展核查时应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1. 查阅委托开发、合作研发、许可使用、转让等事项的相关协议、交易备忘录、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等,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2. 查阅相关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请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作出相应说明;同时核查发行人是否及时缴纳专利年费;

  3. 通过法律监管背景、医药研发特性等,结合发行人研发与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论述发行人不存在第三方技术依赖的情形;

  4. 涉及技术许可使用的,发行人尽量收购该技术或签订期限较长的许可使用协议,并及时支付技术使用费。


四、环保


(一)审核要点


根据反馈意见、发审会询问问题,证监会对环保问题的审核要点如下:


  1. 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或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3. 发行人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制度等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监管意见


1、发行人从事医药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核查过程。【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2017年3月,山东谛爱雨污混流受到平原县环保局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日,平原县环保局出具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污染物的具体排放情况以及环保废物的处理情况,环保设置购置、运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请提供环保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有有权机关进行确认;(2)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是否靠近居民生活区域,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居民投诉或纠纷;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补充核查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并说明是否实地查看。【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否决案例)】


(三)核查小结


结合证监会的审核要点及相关监管意见,中介机构针对环保问题开展核查时应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1.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发行人有关环保的内部制度;

  2. 查阅并获取了发行人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缴纳明细等资料;

  3. 现场确认环保设备及其运行情况,听取发行人作出的必要说明;

  4. 访谈发行人的环保事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认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及环保设施等情形;

  5. 检索了相关互联网信息,走访环保主管部门并取得了合规证明等确认性文件。


本系列下篇主要就医药企业中产品质量、现金交易、销售与商业贿赂、医改政策等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