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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认定工伤与烈士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0-02-21

国家有关部门近日连续发布了两个重要通知,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工伤认定通知》”);一个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于2020年2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奖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 6号,以下简称《烈士认定通知》)。


依据上述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肺炎的预防和治疗过程中,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符合相应条件的以身殉职人员和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两通知为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的军地人员所应享受的精神及物质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形象地说,是为“替众人抱薪者”,尤其是医护人员和军人们---在发生疫情时依法必须服从国家调遣的两个群体---依法享权、依法维权之路打通了最后一公里。现就上述认定规则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如下:


一、权利主体

换言之就是谁有权享受工伤和烈士待遇。先说说工伤,狭义的工伤待遇主体包括职工(雇员)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两类。而广义的工伤待遇主体还应包括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军人抚恤优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军人抚恤优待的方式分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从补偿相对人因履行职务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角度看,军人抚恤优待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将军人优抚待遇与地方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放到一起分析,是符合科学分类原则的。所不同的只是军地两方认定机关和认定程序相互独立而已。

《工伤认定通知》所覆盖的权利主体包括“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两大类,而其中“相关工作人员”的外延是相当宽泛的。可以说,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无论是职员(雇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的农民还是单位(含国家机关)临时聘用协助抗击疫情的人员,只要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都算“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响应政府号召,有些社区居民自愿到居委会登记为志愿者,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排查出入人员、发放通知、维持秩序等。由于是志愿者,与任何单位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一旦其在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救治患者工作中,因提供志愿者服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从《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找不到救济途径。但从《工伤认定通知》的口径分析,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对于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无论其提供的是劳动、劳务还是志愿者服务,均应一视同仁,因此,可能对《工伤保险条例》有所突破。


关于“烈士”,与工伤待遇类似,也分属军队和地方两套系统管理。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军队政治机关“批准”。其余地方人员依照《烈士褒奖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认定”。从《烈士认定通知》条文看,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由军队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由此可见,“社会人员”受聘于军队抗击疫情,可与参战相提并论。


但无论是《烈士褒扬条例》还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均未正面给出“烈士”的定义。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的表述反推,所谓“烈士”应该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一切公民。

二、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均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挂钩。但在当前疫情下,医护人员(含军人)、许多政府部门尤其是区县、街道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出“朝九晚五”式的标准工时。就算加班也不能保证仅限于在工作单位,甚至很可能就在家里。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新冠病毒携带者在后半夜敲开了居委会主任的家门求助,该主任及其家人因此感染了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这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里找不到答案。但按照《工伤认定通知》的精神,应当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例“非典型性工伤”也颇值得思考。笔者前几天收到一位好友的求助电话。其堂兄在湖北省某镇卫生院担任内科主任医师。在疫情期间,作为该院发热门诊指导组副组长,一直连续在医院加班加点,一边接诊,一边筛查病人,累计指导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1月28日,在工作单位突感不适,前往市人民医院检查,无果而返,回单位继续加班加点工作。2月12日加班后回家休息,期间仍频繁电话接诊,第二天上午6点死亡。卫生院诊断为心脏病突发,而且,鉴于疫情紧急,遗体未做尸检便火化。目前,死者家属要求卫生院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卫生院很纠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对职工造成的伤害应当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下班后在家中死亡这一事实与上述两个条件均不相符。即便主张死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的“事故”造成的,但由于未做尸检,也无法证明其死于感染新型冠状肺炎这一“事故”。据悉,此事已被反映给湖北省高层领导,目前正在调查核实当中。


由于新冠肺炎的易感性,为避免病人来院聚集,防止交叉感染,许多医疗机构提倡门诊病人电话问诊,并向患者提供了医生的通讯方式,这样就形成了医生在线、加班、居家接诊的现状。同样是为了工作过劳而死,为什么在单位和在家的差别那么大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疫情之下,整个社会运行模式已经发生变化,法律适用也应与时俱进,对于居家工伤、公亡的情况应当有所顾及乃至突破。



结语

目前,国家正在调集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发突然、来势凶猛,对于各类参与防控、治疗人员的工作伤害面较大,伤害程度也不容乐观。在当前应急状态下,《工伤认定通知》和《烈士认定通知》在一定程度上为现行法律提供了较为人性化的适用空间。


为便于读者清晰了解,笔者整理了两张思维导图(可另存放大),供参考。


附图一:工伤保险制度图解




附图二:烈士认定制度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