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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使用疫情捐赠报道的打开方式——听法律人聊聊如何正确引用

2020-02-23

自武汉源起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的企业、民众纷纷自发进行捐款捐物驰援湖北地区。为疫情进行捐赠后,如果捐赠人希望通过相关报道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那么随之而来就会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什么类型的疫情捐赠报道可以直接引用?使用疫情捐赠报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是什么?诸多疑问且听法律人一一阐释。



一、疫情捐赠报道的法律界定



描述疫情捐赠事项的文章,在法律上通常被界定为时事新闻和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又可细分为时事性文章和普通文字作品。具体说明如下:


1.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不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疫情捐赠报道仅就捐赠人的捐赠情况进行快速、真实、简明的陈述,不存在任何编纂及主观评论,则应将其归入“时事新闻”。例如,《人民日报》2020年2月3日01版刊载的《军队抽组医疗力量承担武汉火神山医院医疗救治任务》、新华网刊登的《湖北:社会各界捐赠医疗防护物资超1000万件次》,均属于时事新闻。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另根据相关司法判决①,“单纯事实消息”可以理解为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不涉及思想的表达方式,不具有独创性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2.时事性文章



文章当然属于文字作品,在文章之前冠以定语“时事性”,是否还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答案是肯定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中均将“时事性文章”列入作品范畴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并未对“时事性文章”给予明确界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中第10条指明,“时事性文章”是指在报纸、期刊上已发表的涉及当前经济、政治或者宗教话题的文章。另,结合蒋强法官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事实新闻的认定——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②一文中的相关解释,“时事性文章”的定义为“以国内外政治、经济、宗教领域最新发生的大事为题的文章,包括对时事的报道、评论。”


结合以往司法判例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时事性文章”的定义趋同,并且在认定方面日趋严格。只有涉及当前政治、经济和宗教重大问题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时,才存在被认定为“时事性文章”的可能性。但是,怎样划分政治、经济和宗教的具体边界?如何判断是否为重大问题?时效性的程度如何判定?均需要客观证据结合主观论证共同完成。因此,一般只有在出现法律争议时,主审法官才会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个性化的综合法律分析。


既然“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文章皆基于时、事、思三要素而起草,那么《著作权法》为何在文字作品中又细分出“时事性文章”呢?原因是,对“时事性文章”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即: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被依法认定为“时事性文章”,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普通文字作品




如果撰稿人以疫情中出现的捐赠事迹为文学创作的基础素材,通过文学创作的形式反映出来,继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文章、评论等,且没有被划入“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的,则均归属为“普通文字作品”。


二、疫情捐赠报道的著作权人(作者)界定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创作作品的作者和未参加创作而通过其他方式(如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疫情捐赠报道出现后,谁是著作权人(作者)呢?根据创作者及创作方式的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大体分为三类:


(1).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


(2).作品系多个作者共同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合作者共有;


成为合作者的前提是参与了创作,这是享有著作权的主要因素。如果单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被视为参与创作。比如:由于疫情报道具有急迫性,有些撰稿人会通过向捐赠人索取素材的方式完成捐赠报道的撰写工作。捐赠人向撰稿人提供了其捐赠过程的素材(如捐款数据、信息,包括图片、短视频等),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该报道或者评论文章的作者之一呢?答案是否定的。捐赠人,如果只是提供创作素材,没有实质参与创作过程,不能认定为共同作者


(3).作品系委托创作完成,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可以约定归委托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所有。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完成创作的受托人。


三、如何合规使用疫情捐赠报道


1.使用时事新闻的注意事项


“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仍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2.使用时事性文章的注意事项



其一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这些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宗教重大问题的文章往往需要以多种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地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其二在出现著作权争议时,如何确保使用的作品属于“时事性文章”,成为援引“合理使用”的关键点。


3.使用普通文字作品的注意事项



其一,在未经著作权人(作者)允许的情况下,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如需使用,应当与著作权人(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一般情形下,许可使用合同应包含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权利类型(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地域范围、期间以及报酬标准和办法等。


其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为报道全国捐赠物资驰援武汉的消息,引用基于企业捐赠行为而起草的文字作品,引用他人拍摄的捐赠现场短片等。


其三,如捐赠人拟使用该等作品进行自身宣传,应当在提供素材前与撰稿人签订合同。要么约定捐赠人是作品的权利人之一,要么约定捐赠人可以无偿转载、引用该等作品。


其四,如果使用作品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则可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但是,“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 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不得对作品的内容以及标题进行修订。


在使用构成“普通文字作品”的疫情捐赠报道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在适用条件上均存在细微的差异,例如,为新闻报道而使用“普通文字作品”的情形,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不可避免的引用或者再现”这一条件。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关键,在没有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意见的情形下,建议审慎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结  语

在此通过对“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普通文字作品”的有关概念、使用方式及限制情形进行简要阐释,希望能够提醒捐赠人在有意使用疫情捐赠报道时,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提前考虑有关委托创作、使用规则、提示性免责声明等前瞻性问题,在实施善举并进行宣传的同时,确保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我们亦将守望相助争朝夕,不负韶华度时艰


【注】


①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号:(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1号

②《科技与法律》,作者:蒋强,文章编码:1003-9945(2011)03-0043-05,期刊年份:2011年,期号:3,页码: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