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2年第5期)

01.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
内容提要
2022年4月26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剧组生产运行规范》”),针对电视剧、网络剧的生产制作各环节进行规定,涉及制片人职责、工作进程管理、安全保障、劳务报酬、生产管理、著作权和署名管理等剧组执行的各个方面。
浩天评论
《剧组生产运行规范》旨在进一步促进行业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制作生产监督和运行规范管理,保障摄制组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降本增效,同时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促进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高质量发展。作为行业协会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剧组生产运行规范》对遏制索取和哄抬演员高片酬、演职人员进组期间能否兼职、剧组是否应为演职人员购买强制性保险、剧情和拍摄进度的保密要求、署名规范等剧组执行中的高发问题逐一进行回应,彰显了重要的指引作用。兰钰翔
02.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内容提要
2022年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示范文本”),就电视剧、网络剧的演员聘用,在演员工作内容、片酬、纳税、保险、权利归属、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化指导。
浩天评论
示范文本的发布机关系行业协会,本身不具有强制适用之效力。影视制作企业和艺人均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该文本;即便在适用该文本的情形下,相关主体亦可进一步选择增删修改部分条款。尽管如此,在示范文本的起草过程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专门提供相应监管意见,示范文本亦在约定中予以落实,尤其是有关演员片酬合同需以本人名义签署、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签署咨询/策划合同分拆片酬、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片酬等一系列以税务监管为目的的要求,体现了主管部门的监管倾向。建议影视制作企业和艺人重点关注该类体现监管倾向的示范文本条款,在聘用合同中予以规范处理,尽量规避相应监管风险。范晓旭
03.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内容提要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七个具体工作举措:(1)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类打赏服务。(2)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3)进一步优化升级网站平台“青少年模式”,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供给。(4)网站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未成年人相关投诉和纠纷,对违规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的平台和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经纪机构和主播从严采取处置措施。(5)严格规范榜单、“礼物”等重点功能应用,全面取消各类打赏榜单。(6)对未成年人上网高峰时段提出更加严格、明确的管理要求。(7)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浩天评论
《意见》所载的七项举措中,第(1)项至第(4)项重述2021年2月9日多部门联合发布之《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信办发文〔2021〕3号)相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要求(如:增加“青少年模式”下的内容供给)或对处罚力度予以明确;第(5)项至第(7)项均属于新提出之举措,尤其是取消打赏榜单的安排,冲击了直播平台业已形成的行业惯例,展现了主管部门对未成年人实施充分保护的决心。直播平台、直播经纪机构、主播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均应对《意见》予以重视,共同努力构筑强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王子轩
04.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亮相
内容提要
近日上线的国产网络剧《对决》和网络电影《金山上的树叶》在片头展示了“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图标和许可证号,图标由文字“网络视听”和播放键图案构成,许可证号则分别为“(总局)网剧审字(2022)第001号”和“(总局)网影审字(2022)第001号”,系“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首次公开亮相。
浩天评论
网络剧、网络电影经历了从播后管理到播前管理、从一次备案到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需“两次备案与两次公示”的发展历程。本次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亮相,意味着网上网下统一导向、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的建设得以进一步推进。但是,主管机关尚未公开有关该等许可的具体文件,其适用范围、许可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机关等仍有待进一步释明。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将如何推行、其对网络剧及网络电影、乃至网络动画片的送审将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侯宛辰
05.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内容提要
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2022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版细则”)在2017版的基础上加以如下四方面修订:(1)外资管理。配合外商投资准入措施及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调整,相应修订了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营业场所及港澳投资者投资内地控股之表演团体的审批要求。(2)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与《行政许可法》及2020年修订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相适应,删除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之表述,替代以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实施。(3)涉外演出未经备案擅自增加演出地的处罚措施。原规定之处罚措施为: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修订后,若实施前述行为,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能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4)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对个别词汇表述进行修改(如:“身份证明”调整为“有效身份证件”)。
浩天评论
本次修订主要目的系与《外商投资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等文件2017年后的修订内容相衔接,使该等细则充分适应新的演出市场监管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部门规章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具体设置处罚措施。因此,2022版细则比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之“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为涉外演出未经备案而增加演出地之违法情形重新设计了该等幅度内的处罚措施,有利于理顺处罚逻辑。整体而言,本次修订着眼于与时俱进、疏通脉络,对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郑怡硕
本期编辑:郑怡硕、李梦依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TMT行业速递》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TMT行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如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浩天律师事务所的下列人员联系:
北京总部
电话:+86 10 6502 888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2层
邮编: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