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法治,战疫情——依法严惩三十三种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具体贯彻;是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的具体落实。《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各级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司法机关及时、高效打击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各类违法犯罪;对规范和指引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见》中明确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法律适用,明确要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我们对《意见》中所述的犯罪行为进行总结,归纳起来有八类,共三十三种行为,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侵犯财产罪行为;渎职行为;贪污挪用行为。
下面我们将分为两部分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将重点梳理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部分将简要介绍《意见》中明确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行为
《意见》明确行为人实施上述两种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理解上述规定,特别要注意行为一的主体是已经确诊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不以造成病毒传播为构成要件;而行为二的主体则为疑似病人,构成犯罪必须满足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要件。
另外,按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意见》明确,此种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是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由于其特有专业性和时间性,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故也常常被人们所忽视,从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湖北省武汉市孙某某返回四川老家后被医院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孙某某不听隔离劝阻,悄悄逃离医院接触多人,且在后期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结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此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全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期间,一定要遵照和服从国家制定的各种防控措施和要求,不能对国家在紧急时期采取的措施存在抵触情绪,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积极配合相关防控工作,否则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本罪。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并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那是否意味着《意见》的规定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呢?实际《意见》的规定完全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因为国务院已经将新冠肺炎定为“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即乙类甲管。而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即指鼠疫、霍乱,也指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包括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关于本罪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必须发生了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如果仅存在传播的危险,但不致造成严重危险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应依传染病防治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最易发生也是最常发生的即是个别人员与履行封闭、隔离措施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不服从管理,甚至实施谩骂、撕扯、纠缠、殴打等过激行为。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月11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湖北省竹山县刘某某不听从劝返,拒不配合测体温,对执勤民警及干部进行纠缠、辱骂和殴打,并将执勤点椅子踢倒。再如浙江省南浔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区民警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抓伤其脸部、颈部。上述行为人分别被当地司法机关予以逮捕或判处刑罚。
《意见》明确了针对上述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其中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人人员包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同时,按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外,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五、随意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和治疗期间,由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情绪激动,个别医院发生了随意辱骂、恐吓、殴打医生的行为。如1月29日,湖北武汉的柯某某因其岳父经抢救无效死亡,情绪激动,找到医生后随即对其进行殴打,情节恶劣,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意见》就上述行为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在适用中要注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除随意殴打他人,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七、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大背景下,信息高度发达,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成为广大群众获取、了解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混淆公众视听,制造恐慌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的工具。因此,规范互联网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引导群众科学防控疫情,是打赢抗疫攻艰战的关键。对此,《意见》根据刑法明确将上述两种行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含两种行为,一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传播。即虚假的疫情信息是自己编造的,并且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二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的疫情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即虚假信息虽然不是自己亲手编造的,但如果明知是虚假信息,并且进行传播,则仍要负刑事责任。
此外,编造虚假信息并传播,既有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是看虚假信息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是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信息,则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如果是编造、传播其它虚假的信息,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当然,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必须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此,《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在举国上下,万众一心共同抗疫的关键时期,人力和物力的保障尤为重要。特别防护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一线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更关系到众多患者能否得到及时的救治,也关系到广大群众自身防范安全。但令人痛心的是,总有个别的非法经营者,在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防护品,挣“黑心钱”,发“国难财”。在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浙江义乌的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后邵某某、毛某某、田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以本罪论处。同时,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涉嫌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三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除数额上的要求外,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即生产者不按法规要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对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定义,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另,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个别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如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浙江宁波的应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某医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某医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再如广东揭阳的蔡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日至22时,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帐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
上述两则案例是典型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的采购需求或慈善心理实施的诈骗行为。《意见》将疫情期间常见的诈骗行为概括为两类,一是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行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使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也是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第二部分
《意见》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在第一部分就《意见》中规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违法犯罪行进行了重点梳理。本文第二部分将以行为方式、涉及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意见》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作简要介绍。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
罪名
故意伤害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一、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罪名
非法拘禁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二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
罪名
侮辱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四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罪名
虚假广告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名
非法经营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罪名
破坏交通设施罪
法条
刑法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八、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行为
罪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九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行为
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罪名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 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四) 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名
非法狩猎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十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行为
罪名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罪名
聚众哄抢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五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的行为
罪名
职务侵占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十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罪名
挪用资金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
罪名
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名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十九、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名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条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的行为
罪名
贪污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罪名
挪用公款罪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十二、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
法条
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三、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罪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条
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政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