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冠肺炎防疫措施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2020年春节的结束,全国各地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都进入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阶段。抗击疫情不仅需要及时的物质支持,还需要有力的法律支持。香港特区政府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感染风险。本文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出入境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对雇主和雇员的影响以及违反防疫措施及其相关法律将要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编辑和整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与此同时,作者就该部分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给出参考意见,希望为有需要的客户和其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关心的朋友,提供尽可能有益的帮助与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公民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截止2020年2月13日,针对此次疫情,香港特区政府在出入境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依据时间顺序梳理如下:
01、香港特区政府1月26日晚宣布,27日零时起,除香港居民外,所有湖北省居民以及任何过去14日到过湖北省的人士将不获准入境香港,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02、2月4日凌晨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暂只开放香港国际机场、深圳湾大桥、港珠澳大桥三个口岸,其余十个口岸均已关闭。
03、2月8日起,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生效,所有从内地入境,或在抵港前14天内曾到过内地的人士,抵港后须要强制接受检疫14天。
(1)强制检疫令只有四类情况可获豁免,包括涉及供应香港日常运作、对市民日常生活物品及服务;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对保障香港人安全、健康或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是属于必要;鉴于个案情况极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公众利益。
(2)为确保物资不受影响,有8类人将可豁免强制检疫,但须接受卫生署的医学监察,需戴口罩及每日量度体温,向卫生署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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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货车司机和必要的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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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旅游巴或穿梭巴士司机及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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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港的客机机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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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往返本港与内地处理货运运作的货运航班机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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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履行职务的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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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处理跨境运作的政府机构及承办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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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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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及鱼艇船员(包括内地过港渔工)。
04、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规定,会拒绝只能逗留7天人士入境。据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的签注指南的规定,商务、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每次入境香港最长只可逗留7天,探亲、其他签注则可逗留14日。
(二)案例分析
经过多日的出入境管制,跨境人流已大大降低,截至2020年2月14日接受强制检疫的有2000余人。仍然有一些过境人士不清楚香港出入境新规,在此给出几个关于出入境政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1
A为在深圳居住的香港居民,每日跨境前往香港公司工作。A身体健康无呼吸道感染症状。
●分析意见 ●
2月8日开始,一入境香港必须接受14天强制检疫。A在香港无住所,因此理论上可以选择在酒店隔离,但如A在香港无法找到接受他的酒店,最终只能选择入住政府隔离中心;或辞去香港工作,短期内不入境香港。
案例2
B为探亲签证持有者,湖北户口,配偶为香港永久居民,两人长居深圳。B的配偶在新政策下无法继续跨境上班,所以已赶在2月8日前返港居住,而B希望和配偶一同入境香港居住。B身体健康无呼吸道感染症状。
●分析意见 ●
B不可入境,香港政府拒绝任何湖北居民(户口、证件签发地)入境。
案例3
C为加拿大绿卡持有人,居于深圳。计划从香港机场乘早班机前往加拿大探亲。
●分析意见 ●
无法实现,C持中国护照+机票已无法再过境香港。唯一解决方案为提前一天晚上从蛇口乘船直接进入香港机场禁区(无需入境香港),并在香港机场禁区等候通宵。
案例4
D为澳大利亚护照持有人,1月31日经深圳前往香港机场飞澳大利亚,原定2月10日返程香港并即日前往深圳。
●分析意见 ●
由于D在14天内曾到过中国内地,D必须在香港机场禁区落地后,搭船前往蛇口,而不能选择入境香港乘坐跨境商务车返回深圳。
案例5
E为香港人,居住于深圳,2月1日离开深圳前往日本,计划于2月15日由日本抵达香港国际机场。
●分析意见 ●
E入境后需要进行14日强制检疫。因香港最新政策是从内地入境或从外国入境但之前14天去过内地的,入境要隔离,该14天从离开内地去往外国的次日起算。因此,从2月2日起算,E在入境前14天内有前往内地的经历,入境后需进行隔离。
1、关于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复工时间如何规定?
香港政府发言人2月13日表示,因应疫情最新情况,政府雇员留家工作安排延续至2月23日,以减低社交接触和病毒在社区传播的风险。政府部门会继续为市民提供紧急或必须的公共服务,以及提供基本和有限度的公共服务。如有需要,个别部门会就各项服务最新安排,另行作出公布。政府发言人亦呼吁其他雇主弹性处理雇员上班安排,尽量减少市民之间的接触。
2、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能复工的雇员,雇主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能复工的雇员,如果在家工作是雇主要求的或双方协商同意的,一般应由雇主需要照常支付工资。
3、雇员被隔离期间、强制检疫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工处发布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雇主和雇员在<雇佣条例>下的责任及权利》,如果雇员染病,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及有关雇佣合约给予雇员病假。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情况,便可领取疾病津贴(款额相等于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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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能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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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取的病假不少于连续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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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数。
即使染病雇员未有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数,劳工处呼吁雇主体恤雇员,考虑给予有薪病假。
根据《政府呼吁雇主为减低疫情在社区扩散作出安排》,如果雇员染病,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或有关的雇佣合约,让该雇员放取病假。如雇员被卫生主任要求或命令接受检疫,卫生主任会为该雇员发出医生证明书;政府鼓励雇主体恤和谅解有关雇员的情况,作出弹性处理,包括在可行情况下容许雇员在家工作或让他放取有薪假期,这有助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及保障所有雇员及社会大众的健康。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2月10日在记者会上宣布,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36条的规定,纵使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并不属于《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但是如果符合该条例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损,则该雇员仍可根据条例向雇主追讨补偿。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怀疑染上新型冠状病毒,应实时通知雇主以便雇主向劳工处呈报。雇员若发现或怀疑雇主未有向劳工处呈报其个案,可直接联络劳工处雇员补偿科以作跟进。政府雇员方面,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有关疾病,政府作为雇主会根据相关法例(包括《雇员补偿条例》或有关退休金法例)及聘用条款给予补偿。
4、雇主是否可以解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雇员的雇佣合约?
根据第57章《雇佣条例》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雇主在给予适当通知或代通知金后,可要求解除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约。但根据该条例第33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在雇员有薪病假期间解雇雇员。若雇员受疫情影响,被强制检疫或隔离治疗,雇主需就雇员所放的病假日付给疾病津贴的,则雇主不得在该病假日终止该雇员的雇佣合约。
根据劳工处2020年2月发布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雇主和雇员在<雇佣条例>下的责任及权利》,雇主不可以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此外,雇主必须支付被解雇的雇员解雇代通知金、一笔相等于7天工资的赔偿款项及雇员应得的疾病津贴。如雇主不能证明解雇是基于正当理由,雇员可于劳资审裁处(劳审处)向雇主提出补救申索。该补救可以是由劳审处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或判给终止雇佣金。假若劳审处没有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并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判给补偿予雇员属公正和恰当的话,除判给终止雇佣金外,亦可判给雇员最高款额为15万元的补偿金。
5、在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到期的雇佣合约期限是否应当顺延?
根据第57章《雇佣条例》第33条的规定,如雇主需就雇员所放的病假日付给疾病津贴,则雇主不得在该病假日终止该雇员的雇佣合约。若雇员受疫情影响处于有薪病假期间,雇佣合约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因应菲律宾政府暂时禁止其国民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2月4日宣布采取一项弹性安排,实时生效。在处理受影响的雇主的申请时,香港特区政府将安排延长该些雇主与其即将离任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合约有效期限,以帮助他们应对现时的特殊情况。政府发言人表示: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15(a)项,雇主可在雇佣双方同意及在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处长批准下,修改标准雇佣合约第2项延长外佣的雇用期不多于一个月。如欲延长合约多于一个月,则须先获劳工处处长同意。而为方便该些有需要延长现有外佣合约多于一个月的家庭,劳工处处长已原则上同意,让所有在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届满的外佣合约,可在雇主及外佣双方同意下,修改标准雇佣合约第2项的合约有效期,延长合约最多至2020年5月31日。
6、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措施包括哪些?
医院管理局于1月30日在记者会上宣布,各公立医院已预留宿位予有需要的医护人员,该局也正联络酒店为医护人员提供住宿,日内会公布发放特别租住津贴详情。
(二)税收方面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2月8日宣布由2月10日起,除下列服务以外,暂时停止所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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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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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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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询问处(只限有关离港人士清缴税项的查询)
税务局希望公众理解有关服务的规模会比平常大为缩减,开放的服务柜位不会提供任何其他服务。市民亦应准备须等候较长时间才可获得服务。税务局鼓励市民尽量使用其电子服务以处理他们的税务事宜。
此外,税务局宣布,所有于1月29日至2月16日到期的缴付税款、提出反对及暂缓缴纳暂缴税申请、提交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等事宜的限期将会自动顺延至2月17日。
(三)抗疫防疫基金
2020年2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成立逾250亿港元的防疫抗疫基金,加强全城防疫,围堵和截断传播链,提高市民防疫意识,其中部分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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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商界在港设口罩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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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管局发放额外47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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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大型食肆、工厂食堂单次派20万港元,旅行社、持牌小食店、零售店等发放8万港元;小贩单次5,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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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20万低收入家庭“特别津贴”,平均每户5,000港元。
1、金融政策支持
创新科技署于1月31日宣布,安排为雇主支援计划(ESS)资助的项目预先拨付部分资金的安排。根据新安排,ITC将在头六个月内向接受公司预付创新和技术基金(ITF)批准的对等资金的50%或最高50万美元(以较低者为准),剩余款项将在接受公司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后分期支付。这些安排旨在协助中小雇主和初创雇主在开展资助项目时面临的现金流量需求。
鉴于新型管状病毒疫情持续,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0年2月11日召开银行业中小企贷款协调机制特别电话会议,八家与会银行均已响应金管局呼吁,推出一系列支援中小企的措施,例如:主动向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延迟还款或贷款展期的安排,并进一步宽减各种费用;提供无抵押贷款产品予中小企应急,设立特快审批通道处理贷款申请。对出入口行业,银行延长贸易融资还款期配合被疫情拖长的贸易周期,并容许客户申请把贸易融资额度暂时转为现金透支额度,让企业可以更灵活调配资金。对运输行业,银行已经向部分受影响的的士和小巴营运商安排还息不还本安排或贷款展期,协助他们度过目前的困难。在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方面,按证保险公司已致力优化相关程序,务求更快捷处理有关银行变更贷条款的申请。
2、交易所通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KEX)确认其市场将于2020年1月29日(星期三)照常开放。港交所还注意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上海和深圳市场将继续休市至2月2日星期日,并将于2月3日星期一开放。因此,1月31日(星期五)将不进行北向和南向的沪港通交易。
香港交易所2月4日发布《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称,因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而实施的旅游及其他限制,可能会扰乱某些发行人的汇报或审核程序。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发行人便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二)诉讼方面
1、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受理、审理的相关工作安排
香港劳动仲裁机构包括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处)以及劳资审裁处(隶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司法机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工作安排参见劳工处公共服务安排,劳资审裁处工作安排参见司法机构公布的工作安排:
(1)根据《劳工处公共服务最新安排》的规定,因应政府雇员的特别上班安排延长,以及本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发展,劳工处2月8日宣布,将由2月10日(星期一)至2月15日(星期六)期间提供有限度的公共服务。除职业介绍所事务科的柜位服务外,其他柜位服务会继续暂停。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会于星期一至五提供半日(即上午9时至下午1时)柜位服务,以接收有关职业介绍所的牌照申请。劳工处的两所职业健康诊所及职业医学组则继续停止开放。已预约服务的人士,将获个别通知预约安排。
(2)香港司法机构2月8日宣布,因应公共卫生考虑,原订由2月10日(星期一)至2月16日(星期日)于法院/审裁处进行的所有聆讯一般将延期至另行通知的日期。除支持处理紧急和必要的聆讯/事宜外,法院/审裁处的登记处及办事处将继续关闭至2月16日。
2、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立案、开庭的相关工作安排
司法机构2月8日宣布,因应公共卫生考虑,原订由2月10日(星期一)至2月16日(星期日)于法院/审裁处进行的所有聆讯一般将延期至另行通知的日期。在此期间,虽然聆讯一般将会延期,但法庭仍会继续处理紧急和必要的聆讯/事宜,包括新羁押案件、紧急和必要的刑事事宜包括保释相关聆讯,以及其他向法庭提交的紧急申请。这些聆讯/事宜将按现行机制(包括当值法官制度)处理。法庭将继续就有关上述聆讯/事宜的详情个别通知诉讼各方及其他相关人士。除支持处理上述紧急和必要的聆讯/事宜外,法院/审裁处的登记处及办事处将继续关闭至2月16日。
3、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律政司工作安排
律政司2月8日宣布下周将继续提供以下基本和必须的公共服务:
* 接待处柜台
刑事检控科: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西座12楼
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至14日(星期五)
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6时
民事法律科: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6楼
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至14日(星期五)
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6时
* 缴费处
民事法律科: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西座8楼
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
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4时30分
公众与法律界人士可继续将上述两部门处理的案件的法庭文件及其他有关书信,送达或提交至相关接待处柜台,以及往缴费处缴交款项。有关文件将获尽快处理,然而回复时间或会较以往长。
4、传染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如果因为疫情的蔓延、出入境管制措施等影响了合同履行,延误了项目交割,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
内地法律《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将不可抗力界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只要能证明传染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香港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免责,如果合同适用香港法律且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受阻理论主张此次疫情导致合同实质上履行不能而免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月5日下午在政府总部召开记者会,她宣布,所有由内地回港的旅客及港人,都需要采取隔离措施14日。林郑月娥还表示,希望措施于2月8日凌晨生效,让市民可于未来两天安排自己回港。此外,政府将安排强制家居检疫。
根据香港法例第599A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10条、第22条的规定,面对目前疫情,特区政府有权强制检疫。对于只有没有出现病征的人士才会被安排于家居接受强制检疫。政府除了会向被检疫人士提供相关的健康信息外,亦会向大厦管理公司提供加强清洗和消毒的指引,并在卫生署专题网页(www.chp.gov.hk/tc/features/102465.html)上载被检疫人士所居住大厦的名称。为确保他们留在家中接受检疫,政府会利用电子手环监察被检疫人士所在位置。当中并不涉及任何个人资料。在检疫期间,卫生防护中心人员会上门向受检疫人士提供健康信息,提醒他们要注意维持良好个人和环境卫生,包括如厕后盖上厕板然后冲厕及定期把清水注入排水口(U型隔气口)等,并要每天两次量度体温,记录身体状况。卫生防护中心会提供特定的24小时专线予受检疫人士,当他们有发烧或其他症状应实时联络专线报告身体状况,经评估后会立即安排送院处理。在检疫期间,多个政府部门会为被检疫人士定时提供所需的支持。
(二)刑事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599A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15条的规定,接受检疫人士必须在任何时候留在家中,擅自离开会构成刑事罪行,政府会严厉执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根据第599A章《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32条第1款规定,任何自知属传染病接触者或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不得借自己身处任何公共运输工具,或其身处任何街道、公众地方、娱乐场所、聚会地方、会社或酒店,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第32条第2款规定如任何人有理由相信,他照顾的人是传染病接触者,或是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该人须作出所有合理努力,以防止该名被他照顾的人作出第1款描述的作为。任何人违反了前述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附:前文涉及的法律法规汇总清单(2020.01.01-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