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2期 疫情防控特刊)

2020-02-15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是当前压倒一切的最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规范疫情防控、保障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实施、公平高效处理涉疫情相关纠纷,全国各地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先后出台相关司法保障意见。本期《大知产》推出疫情防控特刊,对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湖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保障意见进行了汇总及简要归纳,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得对防控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措施,财产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医院、企业及人员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等措施。《意见》要求,全市各法院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行动。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对依法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详情请见: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1/id/4785128.shtml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

要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商品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mwRFk9Tr4AMbfd5oCAYSHA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

为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

应依法保障应急措施实施。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应依法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用于疫情防控的设备、设施和物资,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侵犯企业和个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确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WaR1Bt8vXotinwzJ_aQxTQ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

要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要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7c_P45XW6l2Oy662so-2Fw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

要依法严惩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

要依法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患者死亡或者伤残案件只要医疗机构采取了紧急救治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履行了诊疗护理义务。

要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要依法审理好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及第118条(不可抗力)妥善处理。

 

详情请见: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82462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措施等各类犯罪,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犯罪行为,依法快审快判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等犯罪行为。依法稳妥审理相关民事案件、行政纠纷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因防控疫情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影响。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推进执行工作,财产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医院、企业及人员的,应暂缓实施。

 

详情请见:

http://www.sohu.com/a/370403729_11540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强化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双向保护。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要更加注重衡平双方利益,依法妥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分配风险,避免加剧旅游、餐饮经营者的经营困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厂房、场地承租人经营受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尽可能促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5lTjP53p2jzb6D8n9Z2kBA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 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

要正确认定“不可抗力”,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对于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认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妥善处理此次疫情关涉的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等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对于因政府为控制疫情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关停商户等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导致租赁标的物闲置,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的租金纠纷或提前终止、解除租赁合同等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持续履行。对于当事人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导致企业运营成本过高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5lTjP53p2jzb6D8n9Z2kBA

 

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防控疫情服务数字经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关于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防控疫情服务数字经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妥善审理网络交易纠纷。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商品,平台内经营者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2.依法制裁电子商务违法行为。对于需要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才能销售的商品(如医用口罩),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3.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金融、网络服务纠纷。对于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旅游、交通、住宿、家政等服务产品的合同,确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依法制裁网上侵害人格权行为。网络用户针对特定对象,通过微信等公开散布涉疫情不实言论,主观存在过错,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未经允许或非依法定程序通过网络公开他人病历资料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依法慎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提供他人已经发表的有关传染病科普知识、疫情防控宣传、疫情法律知识的文章、图片、视频等作品,注明作者和出处,且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HcaZch2h6Cw2cr1WZjOFQw

 

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疫情事件对合同履行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仅因恐慌、担忧等主观因素不履行合同,并以疫情事件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事件导致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受政府调配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迟延发货或者无法发货,消费者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就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根据《若干规定》,非法收集、传播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权利人隐私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侵权人以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由抗辩的,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介绍、评论疫情而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将酌情予以认定。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Jj48CNcz-_hSNEuvvuGZL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