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4期)
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法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
近日,最高法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下称《工作要点》),对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作出总体规划。
《工作要点》提出了8个方面38项举措,对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完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任务作出了安排部署。
《工作要点》是今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行动指南,研究工作要点过程中,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力求改革任务的连贯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确保改革任务明确具体;另一方面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能在今年顺利完成。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2561.html
司法部出台指引 规范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
3月3日,司法部办公厅公布《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从加大公证服务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优势作用、加强仲裁信息化和仲裁调解工作力度等6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指引》要求,做好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事项的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对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当事人主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公证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或证据保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切实减少法律纠纷。
详情请见: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03/tzwj_3243112.html
北京一中院“云发布”: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需注意12类法律风险
3月4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从容应对疫情影响理性防范经营风险”新闻发布会,通过线上“云发布”《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白皮书》,总结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常见的12大类风险,以17种商事案件案由入手梳理31个具体风险点,并向广大企业发出46条具体的应对建议。
在“云发布”现场,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发布了《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应对白皮书》。马来客指出,基于北京一中院的区位特点、现阶段的特殊时点及商事审判方面的经营积累,通过调研和梳理,疫情影响之下企业经营主要面临4大类风险,分别是履约风险、营业风险、管理风险、诉讼风险。在这4大类的风险中,各自包含具体的风险。如在履约风险中,存在履行债务风险、借款偿还风险、债券兑付风险、对赌风险;在营业风险中,存在盈利风险、融资风险、投资风险等。针对这12类具体常见的风险,马来客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就17种商事案件案由梳理的31个具体风险和46条具体的共同性建议和个性化建议。对于各类纠纷的共同性建议,此次发布会提示企业应加强协商、沟通,有效运用仲裁、诉讼等法律工具,注重保留证据,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各企业应关注、梳理已经签订、预计签订的合同情况,区分合同类型、合同履行期限、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措施。
详情请见:
http://m.gmw.cn/2020-03/04/content_33619410.htm
网络信息审核标准:11种内容涉嫌违法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网络行为制定了相关细则,并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层面对网络内容生态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明确提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11种内容。
详情请见:
http://www.ylzug.com/yx/4837.html
北京发布《“三城一区”知识产权行动方案(2020-2022年)》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三城一区”知识产权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从打造区域特色发展格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6个方面,提出18项举措,推进“三城一区”创新发展。
根据《行动方案》,到2022年,“三城一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将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明显增强,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环境基本形成,“三城一区”成为以知识产权为特色的全国创新引领示范区。
《行动方案》提出,根据发展路径和工作重点的不同,中关村科学城将建成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生态示范区,怀柔科学城成为实现原始创新突破的知识产权前沿探索区,未来科学城形成开放活跃的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构建技术转化承接的知识产权产业运用区。
详情请见:
http://www.bj.xinhuanet.com/jzzg/2020-03/05/c_1125667890.htm
北京文旅局: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等9类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特别提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增多,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帮助申请企业正确理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特提示如下: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CKr-ujPq7RNgIt7z-HxPHA
国知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
3月6日,国知局办公室公布《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
其中,《通知》提出,切实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国知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6499.htm
北京市朝阳区重罚抢注火神山商标的代理机构
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根据相关报道,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立刻对辖区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展开核查,对代理注册申请“火神山”等疫情相关商标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调查。
3月7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立案调查,3月9日调查终结。3月11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最高额度10万元罚款。此案为打击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全国第一案。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S5cBSc1A17hY76giqPs64w
业内案例简评
国内首例 《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判决被判赔496万元
点评人:蒋文捷
2020年2月1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某文化公司允许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构成侵权,判令其承担480万元经济损失及1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责任。
该案是首例 MOBA类游戏(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连续画面被认定为类电作品,从而认定被告对该作品的传播构成信网权侵权的案例。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电子游戏作品、整体游戏画面的性质认定。在早前的司法案例中,对电子游戏作品的保护一般通过对游戏内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等分别比对、认定的方式。而2016年,《奇迹MU》案件率先突破,认定RPG类游戏(角色扮演类游戏)的整体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守望先锋》案件,则认定以操作为主、剧情为辅的FPS类游戏(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但对于同属于MOBA类游戏的DOTA2,在浦东法院2015年判决的DOTA2案件中,认为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从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与传统类电作品的特点、表现形式并不完全相同,但在认定其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时,应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按照知识产权法立法本意及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特征。
泸州老窖广告音乐不能注册为商标
点评人:邵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因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涉案广告短片创作于2003年,并通过各地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长期公开播放。2016年3月,泸州老窖公司将该广告片中的音乐部分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但商标局经审查以“该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泸州老窖公司的申请。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作出复审决定,对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泸州老窖公司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又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前者是商标因自身结构设计等而本身具有的显著性;后者是商标因实际的使用而在市场中产生或增加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泸州老窖公司认为,该申请商标由独创性音乐,包含曲、词和演唱者等表达要素组成,旋律和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具备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且“国窖1573”系列酒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广告短片经过了十多年的宣传和使用,使公众对该申请商标与“国窖1573”品牌之间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联系,可以识别该商品的来源。
2004年我国《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注册范围,但根据近些年申请和核准注册的情况来看,商标局对声音商标的审核比较谨慎。除了本案以外,大部分案例的结果均是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被驳回,包括较为知名的恒源祥“羊羊羊”、腾讯QQ的语音提示“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酷狗音乐“hello kugou”等声音商标也都在注册过程中经历了各种波折。
(主编辑:邵茜 责任编辑:蒋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