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要点解读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权限、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分配制度、勤勉尽职免责等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落实201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予以制度化,为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以此次《条例》出台为契机,结合我国现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分析并形成相关专题文章: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要点解读;二、《条例》要点及亮点,等。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方便科技成果持有者、科技人员及企业了解有关新规内容及变化。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增加了三分之一的篇幅,修订条款超过80%,新增调整了10个方面约30余项重要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表明党和国家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
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后的对比结果,我们归纳和总结相关亮点修订内容如下:
事项 |
法条内容 |
要点 |
核心概念定义明晰 |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
区分“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并完善其内涵。
科技成果是“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如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法下的“科技成果”也包括未获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 |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 |
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企业主体作用。 |
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系统 |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
为解决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要求;以及,明确了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的报告义务。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的规定,从法律上、制度上为科技成果持有者和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
新增国家支持的方式和项目种类 |
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
相较于旧法“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两种方式,新增了国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如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等;以及,增加了国家支持项目种类,如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能够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或者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项目,等。 |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
明确科技成果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
反映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呼声,并有助于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明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体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的“三权改革”(即: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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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规定 |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
删除了旧法中关于“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限制性条件。 |
规定转化情况列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 |
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
为解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将科技成果转化列入绩效考核体系。 |
规定转化情况列入年度报告 |
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列为年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年度报告事项。 |
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列为年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年度报告事项。 |
明确科技人员兼职的有关原则 |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明确鼓励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聘请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以及支持该等单位科技人员到企业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
第三十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首次从法律上对科技市场的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表明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支持和鼓励,并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纽带环节提供保障。 |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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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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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科技转化成果的保障措施 |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
因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无论是风险投资,还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都需要承担比较高的财务风险。特别从风险补偿角度,增加规定了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保障措施,还包括税收优惠,支持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合理利用保险等。 |
完善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制度 |
第四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
完善了关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规定;并且,将奖励和报酬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打破了科研事业单位科持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 |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领域广、环节多且法律关系复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目的是建立创新型国家、激励科技人员发挥聪明才智,因此,特别强调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但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在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关注如何处理该法与科技进步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国有资产(如国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人事管理规定、财务税务管理规定等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及潜在冲突问题,并要注重各地方政府对上位法的具体细化与落实规定。因此,科技成果持有者和企业在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计划和方案时,可以提前请律师团队及其他有关专业咨询机构介入,以满足合规要求,并形成与自身相适应的可行的转化实施计划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