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5期)

2020-03-31

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法院保障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第一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办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362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就两项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相关文件征询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5月15日。这是最高院结合现阶段知识产权执行工作实际情况,首次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执行制定实施计划和执行工作指南。

其中,《实施计划》要求,进一步提升判决执行效率。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涉及被执行财产处置问题的,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继续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度高、处置速度快、处置成本低的优势,确保财产处置程序的效率与公正。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2961.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询意见

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4月23日。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官方标志的法律保护措施。商标不得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规定分别做出依法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决定;未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6872.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询意见

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5月9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判定与地理标志有关的通用名称是否成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一)名称在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规范中作为产品特定类型、类别使用的情况;

(二)名称在我国出版发行的字典、辞典、工具书、报刊使用情况以及在我国互联网站的使用情况;

(三)名称所指产品在我国市场生产、销售和流通时的使用情况;

(四)名称所指产品在原产地之外,以不误导公众货物产地的方式进行生产的情况及其在我国开展贸易的情况;

(五)其他可能造成该名称成为通用名称的因素。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6907.htm

 

文化和旅游部:金融扶持助力文旅企业纾困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在京签署了《助力文旅企业纾困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旨在精准有序扎实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复工复产,激发文化和旅游投资、消费潜力和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采取一系列金融扶持措施,助力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促进企业提高复工复产的整体效益和水平。中国工商银行将为文化和旅游行业提供1000亿元新增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坚决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多种方式做好融资接续安排;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发放利率优惠的“抗疫贷”“用工贷”“税务贷”信用贷款,精准帮扶民营、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借助优惠的费率、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完善的发行渠道助力文化和旅游企业发行疫情防控债等债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

 详情请见:

https://www.mct.gov.cn/whzx/whyw/202003/t20200325_852107.htm

 

北京市监局发文公布支持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推行网上办理”、“建立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许可有效期”、“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免除技术服务收费”等九项措施。就“严查乱收费乱涨价”一项,《通知》规定了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严厉打击哄抬口罩等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详情请见:

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wj/202003/t20200316_1711093.html

 

信安标委拟出台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近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公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4月2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个评估点:(一)是否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二)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是否征得用户同意;(四)是否遵循必要原则,仅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五)是否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六)是否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详情请见:

https://www.tc260.org.cn/front/postDetail.html?id=20200319113609

 

全国首个网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团体标准发布实施

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全国首个《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团体标准,正式文稿在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官网发布,并在深圳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声明公开。

《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的制定广泛听取网络游戏相关企业及业内专家意见,以及网络游戏投诉消费者反映的主要诉求,共有6大核心内容:

(一)明确网络游戏消费者权利;

(二)明确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义务;

(三)规定网络游戏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及处理;

(四)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条款;

(五)规定消费和退费规则;

(六)规定争议处理方式。

 详情请见:

http://www.sz315.org/html/show-17-8898.html

 

业内案例简评

杭州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判赔200万    点评人:蒋文捷

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即杨某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8年,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并在会场中使用“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注册商标,同时还宣传称邀请抖音总部高管助阵、安排抖音总部大咖分享、主办方系“北京字节跳动弄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认证授权代理商等。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判赔金额高达200万元。

该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首个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判决中亦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因、200万元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都进行了详细阐释。

总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长;2.原告“抖音”品牌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极高。当然,原告在诉讼中,亦提交了其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进行的抖音联盟卡活动授权文件,显示仅该项授权,授权费即高达1940万元,充分证明了原告商标的商业价值,也为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参照;3.“抖音”商标已经在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4.被告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规模大、具有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5.结合被告侵权时长、原告商标知名度等,亦可以推断被告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

综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难,赔偿额低早已是知识产权维权中的痛点。但近年来,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层面,均从立法、政策等角度,提出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但是,在个案诉讼中,权利人亦应当充分搜集证据,尤其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高额赔偿额提供有力支撑。

 

《倩女幽魂》手游CG动画侵权案   点评人:李梦雪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火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杭州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公司”)与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神圈公司”)关于《倩女幽魂》手游(下称“《倩》手游”)与《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下称“《微》小说”)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15年10月,大神圈公司取得小说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获得将《微》小说改编为手机游戏的游戏改编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转授权和维权权利。大神圈公司主张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开发运营的《新倩女幽魂》端游(简称《新倩》端游)及《倩》手游中使用了《微》小说的内容,为《新倩》端游制作的宣传视频等亦使用了《微》小说中部分内容,网易杭州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微》小说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倩》手游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对《微》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减了判赔额,改判三被告赔偿原告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三被告开发运营的《倩》手游开机动画视频是否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微》小说游戏改编权。大神圈公司认为《倩》手游开机动画中男女主角初识、男女主角的武器、侠侣比武大赛、宠物、送发簪等情节与《微》小说中描述的相关情节相同。而三被告认为《微》小说中对涉案情节的描述过于简短,且均系中国传统文化常见内容,属于思想的范畴,不构成独创性表达,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法院认为,《倩》手游的开机动画视频反映了男女主角及其各自所配武器、宠物的角色形象,男女主角参加比武大赛、女主角在桥上与男主角在树下对望、送发簪的情节,上述角色形象、情节与《微》小说中红衣女侠、白衣琴师及其各自宠物的形象、二人朱雀桥初识、参加夫妻PK大赛、送发簪的情节等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实质在于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尽管涉案情节涉及的主题、人物关系,通常属于思想范畴,但小说作者对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描述等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作者不仅对该小说整体的独创性表达享有著作权,并就该小说中能体现其独创性表达的部分亦可制止他人侵权。

 

(主编辑:李梦雪 责任编辑:蒋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