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美国 --- 从真实案例看EB-5投资暴雷如何维权?
自1990年美国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类签证制度建立后, 因其投资门槛较低,对教育背景、工作地点等无要求,而成为移民美国的热门选择。特别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前后,EB-5项目被引入中国,只要有足够的资金投资50万到100万美元,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吸引了大量以家庭移民为目标的中国投资者。2014财年美国移民局收到的I-526申请突破1万件,其后居高不下,导致了漫长的排期等待,直至2018财年I-526申请件数才大幅降至1万件以下。
随着早期项目逐渐进入投资返还期,近几年来不断爆出EB-5欺诈案例,引起投资人警惕。EB-5项目如果暴雷,如何进行维权呢?在美国打官司能胜诉吗?笔者将根据真实案例,特别是亲身参与的胜诉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对维权中的难点痛点进行分析。
一、厘清主体关系
由于EB-5投资项目涉及国内外多方主体, 投资人首先要明确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很多投资者最初了解投资移民是通过移民中介公司,并与中介公司签订投资移民服务协议,以协助自己处理移民投资事宜。由此,投资人首先与中介机构建立了服务关系。
在选择好项目后, 投资人又将与国外有限合伙企业和项目公司建立一系列关系,并注入投资款。按照投资移民一般流程, 投资人应签署《认购协议》成为美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美国有限合伙企业,也称为“新商业实体”(New Commercial Entity),简称NCE。NCE中的普通合伙人(也称“管理合伙人”)负责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可以将筹集的投资款投资至项目公司(Job - creating Entity)以供其开展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具体可见如下。
二、明确权益性质
由以上图表,我们可以看到EB-5项目架构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投资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关系,投资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获得分红、了解投资情况、行使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另一层是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的投资关系,通常采用股权或贷款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如果是股权投资,那么合伙企业就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获得分红、行使股东权利,但也要承担亏损,并且通常无权要求单独收回投资(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贷款投资,那么合伙企业就是项目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获得利息,并有权在贷款到期时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贷款。
一般而言,如果合伙企业对于项目公司是贷款关系,通常比较有利于投资款的返还,因为贷款一般有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且无论项目公司本身的盈利状况如何,都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贷款还会有项目公司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比如项目发起人的个人保证等,这些都有利于合伙企业向项目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归还贷款,通过行使抵押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筹集资金,收回贷款。
而对于股权投资来说,要想收回投资,难度就比较大了。如果项目没有盈利,公司既没有分红的责任,更没有返还投资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无法进行整体出售或再融资,投资人要想收回投资,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要指望项目公司通过经营活动收回投资,即使区域中心管理合伙人和项目方尽职尽责,也可能是遥遥无期的等待,更何况还存在区域中心和项目方欺诈和恶意侵占投资款的可能。
三、确认索赔对象和维权路径
(一)国内维权
明确了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自己的权益性质,下一步就是制订维权策略,确定交涉、索赔的对象。由于投资人一般面临国外语言和法律的障碍,因此出现问题时,首先可以考虑先向国内移民中介主张赔偿或通过其向合伙企业或项目公司索赔。
实践中,有些不良中介公司为开拓业务,对获得绿卡的时间、签证排期和项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投资者对短时间内成功拿到绿卡并收回投资抱有过高期望,而匆忙作出投资移民决定。除此之外,为谋取国外合作方的返点利益,中介公司还可能对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投资者基于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投资到劣质项目中,最终影响申请绿卡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安全性。对此,投资者可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将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对于投资款的返还, 如中介公司没有对投资款返还做出过担保,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中介公司对投资款的返还做了书面担保的情形下,投资者完全有可能从中介公司追回投资款。现实中也确实发生过这样的真实案例。如在西安亨瑞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的移民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签订的《美国投资移民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亨瑞公司确保王某投入该项目的 50 万元美金在 5 年到期后返还。第四条约定:亨瑞国际咨询集团北京总部(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甲乙双方所签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结合申请人在再审审查阶段举证情况和协议内容,认可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亨瑞公司为还款人,须承担返还投资款及逾期利息款。
(二)国外维权
不过移民中介对投资返还提供担保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大部分EB-5项目暴雷,是以上图表中所展示的投资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关系,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的投资关系这两层关系中,有一层或两层同时出现问题。大量案例表明,区域中心管理人(通常也是合伙企业管理人),或者项目公司股东或负责人恶意欺诈或串通、虚构或夸大项目利润和安全保证、不按商业计划使用投资款、挪用挥霍投资款是EB-5项目暴雷的重灾区。
1、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或项目公司具有欺诈行为或挪用投资款,不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投资人可通过如下途径维权:
(1)如移民申请已被拒,直接向美国有限合伙企业主张投资款返还。
通常来说,投资款被挪为他用,未用于实际项目建设,往往会导致投资者的移民申请遭遇阻碍。投资人签署的《认购协议》中一般包含投资款返还条款,例如非因投资者个人原因导致I-526申请被拒的情形下,退还全部投资款和管理费。如之后移民签证被拒,退还全部投资款和一半的行政管理费。由此,如移民申请被拒,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协议和自己的情况,向所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主张投资款和管理费的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移民政策要求在I-526获批后至I-829申请提交前投资人的全额投资款应处于风险中,因此承诺投资无风险或全额返还的条款可能被移民局认定为不满足风险要素,致使I-829申请遭拒。
(2)基于管理合伙人或者项目公司欺诈或失职主张投资款返还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如管理合伙人或项目公司存在欺诈或失职行为, 投资人可根据《合伙协议》、《投资协议》或贷款合同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或可以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基于管理合伙人或项目公司欺诈或失职联合其他投资人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往往更受到美国法院的重视,而且众多投资者集中力量,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采纳,推动案件进展,还可以分摊相关维权成本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以CIIF基金欺诈案为例,在该案中15名投资者2017年9月在加州法院以CIIF基金及相关负责人涉嫌欺诈对其提起诉讼。CIIF基金自2008年起招募投资者到名为“San Gabriel Valley Chinese Cultural Center”等文化中心、酒店和餐馆项目,未按约定将投资款用于创造当地就业机会,反而私用挥霍。2018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依照判决投资者们获得了投资款的全额返还并带有损失赔偿,共计2673万。
(4)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诉。
由于语言和法域的障碍,投资人个人在美国主张权利可能比较困难。投资者可以考虑利用美国自有监管机制,通过律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诉,争取投资款的返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是直属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关、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可以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个人和公司开展调查并提起民事诉讼。EB-5项目落入其监管是因为从其融资模式来看,是一种私募类融资。如SEC经调查认为该企业存在欺诈或误导投资人的行为将提起诉讼追究相关各方责任,同时请求法院指定接管人。比如在轰动一时的“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案件中,项目的发起人赛思(Anshoo R.Sethi)以建立“世界上第一个零碳排放铂金LEED认证”的酒店和会议中心为宣传,向超过250名投资者销售了超过1.45亿美元的公司证券,并收取了1100万美元管理费。实际上该项目核心文件多处造假,投资人截止至案发时I-526申请都尚未获批,且赛思几乎已将投资人交付的管理费挥霍一空。2013年2月,赛思及其两个项目公司—芝加哥会议中心公司和芝加哥洲际信托中心被美国证监会以涉嫌违反联邦证券法,欺骗、误导令投资者投资其EB-5项目为由告上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SEC指定的接管人通常着重于债权人的利益,将就如何处理接管财产提出方案,根据项目情况建议出售或者寻求第三方继续经营。由于不直接代表投资人的利益,接管人不一定会充分考虑移民投资者的移民利益。因此如果所投资项目被SEC提起诉讼追究责任,投资人仍不是高枕无忧的,应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委托美国律师在诉讼中代表投资人发表意见。
2、 若项目公司出现经营不善问题,投资人可通过如下途径维权:
(1)、督促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人积极行使权利。
一般来说,如果项目公司未有不正当行为,项目失败原因归结为正常商业风险,投资人将难以追究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投资人首先要通过合伙企业或其律师确认项目公司是否确实只是因为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不存在违法违规、恶意欺诈或挪用资金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应督促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人积极行使权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人,本来就有权利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 而作为控制管理美国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在发现项目出现经营不善,或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等不正当行为时,应及时联系项目公司,查阅相关报表和公司文件,依照《投资协议》及其相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如管理合伙人不履行其职责,投资人可督促其履行。
(2)、积极利用有利因素,促成投资款返还。
另一方面,在项目确实不存在欺诈,而主要是因为市场或经营原因而无法按期返还投资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项目公司积极寻找项目整体出售或再融资的机会,争取回笼资金。如果整个投资结构设计合理,比如采用了上面所说的贷款模式,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的担保可以利用,那么投资人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手段迫使项目公司归还贷款,争取拿回投资。笔者就亲身参与了这样一个案子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四、真实案例:胜诉在美国
笔者参与的这个项目由较早涉足EB-5项目的南达科他州区域中心推出,共有65位中国投资人参与,在位于南达科他州的美国著名旅游地标总统山附近建设一座会议中心加酒店附带赌场。项目由当地几位著名的娱乐界人士发起,其中包括一位著名的乡村歌手。项目前期进展顺利,酒店设施如期竣工并投入运营,所有的投资人(除几位放弃之外)都获得绿卡。项目采取的是上面说的成立合伙企业然后贷款给项目公司的投资模式,除了项目本身资产抵押之外,还特别要求项目公司的几位股东提供了个人保证。
项目竣工5年后贷款到期,需要还款时现金流出现了问题。因为当地经济不景气,项目的估值不升反降,即使整体再融资也无法归还全部贷款。在投资人同意将贷款延期一年后,项目方仍然以经济大环境为借口,提出只能归还60%的本金。此时南达科他州区域中心负责人,也是EB-5投资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不仅不帮助大家去追回贷款,反而帮助项目方劝说投资人接受60%的还款方案,并警告投资人如果不接受这个计划,项目方可能会宣布破产,到那时能收回的贷款会更少。
听到这个消息,大部分投资人都感到不知所措,不知是否应该按照管理合伙人的意见,接受这个还款方案。正当大家六神无主的时候,所幸经手这个项目的主要一家移民中介公司采取了负责任的态度,把投资人召集到了一起,及时组织了微信沟通群,投资人经过讨论,一致决定不接受60%的还款提议,而要求全额归还本息。项目方为了诱使投资人进行和解,将还款比例提高到了70%,并扬言这是最后的Offer。此时投资人中间产生了较大分歧,一部分人希望接受,一部分人执意拒绝。为了确定下一步怎么办,中介公司帮助大家联系了美国律师,并由法律背景的投资人一起讨论项目的下一步方案。考虑到项目有资产担保,而且有项目公司股东个人担保,大多数投资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此时,合伙企业管理人再一次站出来进行阻挠,企图用美国法律程序复杂冗长为由吓唬并分化瓦解投资人。为了避免管理合伙人干扰大家的维权决心和部署,投资人决定另行聘请律师,并警告管理合伙人如果不配合大家的维权行动,将撤销其管理合伙人职务并追究其渎职甚至欺诈的法律责任。在认识到投资人的维权决心之后,管理合伙人“老实”了许多,至少没有再给投资人委托的律师制造太多的麻烦。
为了避免影响项目本身的商业价值,也为了避免项目方“狗急跳墙”宣布公司破产,投资人决定暂不动用项目本身的资产抵押,而是要求项目公司股东履行其保证责任。在投资人开始垫付律师费用之后,投资人自行聘请的美国律师开始了认真的工作,一方面搜集项目公司和各位保证人的财产信息,一方面向保证人提出了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
至此项目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投资人委托的律师与项目公司的律师在南达科他州法院展开了拉锯战。项目公司先是提出,由股东提供还款保证,不符合移民局关于EB-5投资必须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由于这一主张关系到各位投资人绿卡的合法性,投资人选聘的美国律师团高度重视,从法律条文到现实案例给与了全面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这一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之后,项目公司又试图引用南达科他州立法律,质疑股东保证本身的合法性。同时,为了寻找投资移民过程中的破绽,项目方律师数次要求传唤移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人、中国投资人出庭作证,企图增加投资人参与案件的难度,将战线拉长,加重投资人的负担和费用,消磨投资人的斗志,逼其撤诉并试探性地提出归还90%本金的方案。但此时,法律之战已经进行了3年多的时间,投资人已垫付和待支付的律师费已经接近200万美元,而且对方在法律上已经明显处于下风。如果此时接受90%本金返还,很可能是功亏一篑。但此时投资人内部的分化也日益严重,许多投资人的信心正被逐步消磨,不愿意再继续垫付律师费,何去何从,65个投资人难以形成共识。
此时,以笔者牵头的中国律师团队和投资人代表认真分析了案件前景,考虑到在美国法律下,如果胜诉,律师费和贷款逾期利息都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投资人能坚持一下,很可能会迎来胜利的曙光,双方律师团队缠斗胶着的状态应该是黎明前的黑暗。果不其然,两个月后,当对方清楚意识到法律上他们占不到便宜的时候,终于提出了3700万美金的和解方案,不仅归还全部本金,而且还包含全部律师费和部分逾期利息,投资人的坚持终于获得了回报,胜诉在美国,我们做到了!!
不过,千万别以为和项目公司达成了和解,就大功告成了。此时,一直在角落里冷眼旁观的管理合伙人突然跳了出来,强调项目公司归还的款项必须进入合伙企业的账户(从法律上讲,这个要求没毛病),由其来安排合伙企业清盘后支付给各位投资人,同时他拿出一张160万美元的账单,说合伙企业三年没有支付其管理费和其他各种费用了!
面对突然跳出来的管理合伙人,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又起讼争,势必推迟投资人收回投资的时间,搞不好节外生枝,又生出别的事端。但是,大家都无法接受平白无故支付160万美元给这个一心帮着项目公司圈钱,完全无视中国投资人利益的管理合伙人。以笔者牵头的中国律师团队和投资人代表再一次与美国律师进行了深入沟通,要求美国律师与管理合伙人进行谈判,告知其三年未行使管理人职责,无权获得管理费,同时投资人愿意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一笔服务费给他,由其配合律师团队完成清算,将所有款项转到监管账户,由投资人指定的律师团队负责将剩余款项分配给投资人,并支付清算费用。结果美国律师团队不负众望,以50万美元与管理合伙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顺利完成了合伙企业清盘,所有投资人不仅收回了全部投资和律师费垫款,而且还都分到了部分利息,该EB-5投资项目至此圆满落幕。
结语
由以上多个实例,特别是笔者亲身参与的案例可以看出,EB-5投资者由于并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往往对项目出现的问题后知后觉。在发生问题后,想要着手维权,又因项目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及存在语言文化障碍,往往困难重重。整个维权过程短则三四年,长的要七八年甚至上十年。要想成功维权,首先需要投资人坚持不懈、团结一致,在关键问题上能够形成共识,在合伙企业层面能够形成多数意见,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必要的决议,捍卫自己的权益,否则只能是一盘散沙,听凭中介公司、管理合伙人或项目公司摆布;另一方面必须借助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力量,通过有国际业务经验、能用英文工作的中国律师去选择有能力、有担当的美国律师,对维权形势、法律主张、诉讼成本等有清醒认识和合理安排,这样既能保证沟通顺畅,又能避免误判,还能有效地督促美国律师积极开展工作,最终争取胜诉在美国,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投资款,捍卫自身的尊严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