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7期)
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法知产案件年度报告:归纳明确67个法律适用问题
4月23日,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60件典型案件,并从中归纳出“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等67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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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7071.html
最高法印发意见 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月2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和《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其中,《意见》要求,要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要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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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CNFz2Erjt0Q6pGt1XvbgHw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和年度十大案例
4月21日,北京市高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明确了法定赔偿的相关标准。同日,北京高院还发布了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指导意见》按照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及制品,以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分章规定了7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基本裁判标准以及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以音乐作品公开现场表演侵权为例,《指导意见》明确,现场表演的门票收入可以确定的,可以门票收入除以现场表演的歌曲数量为基数,以该基数的5%至10%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不少于30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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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bIGUUwGzPJ8wYaVj6taMZw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文化产业补贴最高可达3000万
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下称《政策》)正式对外发布,对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文化产业领域企业、机构等进行重点支持。
《政策》明确,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对投资建设动漫游戏特色小镇或动漫游戏文化体验馆等设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投资建设符合国际赛事标准的电竞场馆,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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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2020-04/10/content_5500740.htm
视听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发布
4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2005年1月27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2016年5月4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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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rta.gov.cn/art/2020/4/13/art_1588_50689.html
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建议毎集成本不超四百万,调整主演薪酬
4月17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官网显示,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厉行节约,共克时艰,规范行业秩序的倡议书》(《倡议书》),倡导全行业厉行勤俭节约之风,反对一切攀比,奢靡之气。《倡议书》提到,我国抗“疫”之战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各行各业正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复工复产,影视制作行业也将迎来复工复产高峰。此次疫情对影视制作业的冲击很大,全行业面临资金严重短缺、生产周期延长、疫情防控困难、购片价格锐减等一系列困难,需要团结一心,同心同德,共渡难关。建议把制作成本压缩到合理范畴之内建议我国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应控制在毎集400万元人民币以内,摄制人员酬劳亦应同步降低3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曾于2月20日发布了[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电视剧、网剧备案审查流程、电视剧“注水”、演员“天价片酬”等行业痼疾,推出了明确的新要求和新举措。为遏制天价片酬,《通知》中要求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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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s/2020-04-17/doc-iircuyvh8387975.shtml
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移动游戏销售收入呈小规模爆发式增长
日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报告显示,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732.03亿元,受到移动游戏实际销售收入增长的拉动,相比2019年第四季度增长了147.43亿元,环比增长25.22%。
报告显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线上文娱在此期间获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游戏、长短视频、在线阅读、网络直播等均有亮眼表现。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实际销售收入实现阶段性、爆发式增长,多款游戏产品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
随着国内游戏市场逐渐扩大与成熟,中国游戏企业自主研发游戏产品在国内外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已经成为中国游戏行业增长的主要动力。2020年第一季度,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623.50亿元,相比2019年第四季度增长29.68%;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37.81亿美元,环比增长31.19%,实现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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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wephqTpiWCH47d-hyddL-Q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此次修正案主要包括: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并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修改了广播权等有关表述;对“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等表述进行了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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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评述: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酝酿近十年之久,可谓万众瞩目。此次修正案草案对于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以及“广播权”概念的扩展等多项修订,均将对我国版权行业发展、版权保护力度产生极其深远影响。就前者而言,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概念难以适应和涵盖新形式作品,以及“作品、制品二分保护”实质上导致了围绕短视频、体育赛事直播、游戏画面直播等问题而产生作品性质、保护模式争议。此次修正案对“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将有助于对新型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对于后者而言,现行著作权法对“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音乐、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所定义的广播权,一方面早已无法涵盖新技术、新传播方式,而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衔接等也存在空白地带,此次修正将初始有线传播纳入广播权范畴,是对该项权利缺陷的修正。
业内案例简评
“MOTR”商标侵权案(一审) 点评人:蒋文捷
就平衡身体公司诉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近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平衡身体公司是核定使用在健身器材等商品上“MOTR”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也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器材生产销售厂商。被告永康一恋公司在展览会上推销并通过微信商城等渠道销售的健身器材上使用了“MOTR”商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永康一恋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根据该条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办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但在个案中,对于“恶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1,侵权标识与原告权利标识完全相同,且使用产品亦完全相同;2,早在2011年原被告双方即因被告侵权发生争议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从事任何侵权行为;3,被告通过微信、展览会等多种线上线下渠道、大规模生产销售涉案产品;4,侵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失等四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被告系明知侵权行为(曾达成和解协议),而仍故意攀附原告商誉(在完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给原告造成了积极严重的侵权后果,进而认定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就该案判决所采纳的多个因素,在近日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也被作为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标准(详见该意见第1.15条),该标准的出台至少对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尺度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总体而言,就惩罚性赔偿在具体案件的适用,无论是程序性条件,即是否应由原告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请;还是实体性条件,如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等要素的认定标准,均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和衡量标准。宽松的裁量范围既易产生有失公允之嫌,也不利于发挥法律应有的行为指引和教育作用,在个案中亦可能无法达到弥补权利人损失和惩戒恶意侵权行为的双重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2020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列为2021年上半年完成之项目内容,可以预见无论是对惩罚性赔偿在专利、商标及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推广适用,还是惩罚性赔偿裁判标准的统一,都将指日可待。
《平凡的世界》有声读物侵权案(一审) 点评人:邵茜
根据海淀法院网发布的消息:因认为路遥创作的小说《平凡的世界》未经其许可被制作成有声读物在“荔枝FM”平台上传播,路遥之女路茗茗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荔枝FM”的运营者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余万元。4月15日,海淀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路茗茗的全部诉请。
原告路茗茗诉称,路遥(原名王卫国)系我国当代著名作家,其创作的涉案图书于1991年获中国第三届矛盾文学奖。1992年路遥去世后,路遥的女儿路茗茗依法继承了路遥全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路茗茗发现,在荔支公司经营的“荔枝FM”平台上存在未经许可制作的涉案图书电子版有声读物(下称涉案图书有声读物),荔支公司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并获得了极高的点播量,侵害了路茗茗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荔支公司辩称,荔支公司提供的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没有改变平台上的节目,不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存在侵权;且涉案图书出版时间已久远,“荔枝FM”平台受众范围均为90后年轻群体,影响力有限,给路茗茗造成的损失较少,认为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路茗茗提交的涉案图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涉案图书的署名情况,并结合(2017)京73民终1491号生效判决已认定路遥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和转让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路茗茗合法继承涉案图书的著作财产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荔支公司虽抗辩称“荔枝FM”平台上的142集涉案图书有声读物系其主播用户“平凡的世界小说”上传,但其提交的该用户个人后台注册信息中,缺少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照片、主播手持身份证照片等关键身份信息,且未提交该主播用户的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涉案图书有声读物系该主播用户上传。据此,法院认定荔支公司通过“荔枝FM”在线提供涉案图书有声读物,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路茗茗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被告荔支公司无法提供主播用户的身份及IP地址等信息,且涉案图书作为一部非常著名且有广泛影响力的作品,被告荔支公司辩称不知道主播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缺乏合理性,因此,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荔支公司侵害了路茗茗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一审宣判后,被告荔支公司当庭表示将会提起上诉,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案二审的审理动态及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