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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

2020-02-12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19年12月从我国湖北省武汉市蔓延开以来,鉴于本次疫情传染性强,且时值我国传统春节假期和人员大流动期间。为了有效阻断此次疫情的传播,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传统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多数地区都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的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同时,基于目前疫情的防控需要,各级主管部门均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如:限制人口跨区域流动、对小区、村居实行封闭式管理等)。考虑到各个地区在疫情期间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文件,且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不同,企业复工复产时不一定能全部满足各级部门的全部防疫要求。从2月10日起部分企业逐渐进行复工复产后,如果没有做好相关防疫工作,不但可能会给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还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所律师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全国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后,从企业复工复产需注意的事项,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等方面综合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企业参考。

一、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从法律层面讲,在本次疫情发生前国家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企业的复工复产行为均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政策层面讲,本次疫情发生后从国家到地方为了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密集出台了众多政策性、管理性的文件,且随着疫情的发展还在不断的出台和更新相关内容。如果企业复工复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疫情防控的要求,可能会面临停产停工整顿,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

二、充分评估企业是否满足复工复产的条件,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时间和方式。

目前,为了全面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传统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据不完全统计,多数地区都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的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如前所述,复工复产时间只是其中一个条件,企业复工复产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如:测体温、戴口罩等)的要求。基于本次疫情尚处于防控关键时期,建议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应从企业性质、复工方式、用工情况、防疫物资保障情况等予以综合考虑,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风险。如防控物资紧缺会影响复工,复产后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集体被传染,各小区、写字楼的封闭式管理会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和员工上岗等。


三、充分做好复工复产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截止2020年2月7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均出台了大量政策和采取了不同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本无法完全进行统计,不再一一列举。本所综合各方面出台的政策和疫情防控措施,我们建议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复工复产时间。


关于复工复产时间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仅将传统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但没有对企业的复工、复产时间作出规定。部分地区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将复工复产时间规定不早于2月9日24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于对目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有确诊病例和没有出现有确诊病例的区域基本上都采取了封闭管理,避免人员聚集是目前防控疫情的必要措施,各级部门均不鼓励人员聚集性企业复工复产。因此,即使各级部门没有对企业复工复产时间进行限制,基于疫情防控需要也可能影响企业的复工复产时间,建议企业在复工复产前与各相关部门充分进行沟通,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时间。


(二)防疫物资保障。


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如果无法实现通过线上办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复工复产的,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直接接触和人员聚集。目前相关防疫用品口罩、酒精、消毒液等严重供应不足,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当充分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工作。


(三)制定和全面落实防疫方案。


为了有效防控疫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企业的责任进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该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该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疫情报告制度。目前,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物管公司均按国家的统一布署制定了种类繁多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应当从防疫物资保障,具体防疫措施的落实,与各相关部门就防疫措施的沟通和协调等方面制定详细的防疫方案,避免因对各相关部门的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损害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合理排查复工复产员工的健康状况。


本次疫情正值传统春节假期期间,人员流动大,人员聚集多,客观上加大了防控难度。为了避免复工复产人员瞒报、漏报疫情信息,企业可合理采用员工亲自填报相关疫情信息,返岗前检测体温,核查近一月所乘飞机、火车(含高铁、动车)情况等核查返岗员工是否与确诊病例有接触史或来自疫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排查。


(五)合理确定复工复产人员。


鉴于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在不断升级,各级行政区域、住宅小区、村居、确诊病例区域均已经或可能封闭,复工复产人员能否正常到岗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建议复工复产企业合理确定复工复产人员。


(六)做好返岗前防疫宣传。


基于目前处于疫情暴发高峰期,每日确诊病例在不断增加,特别是近期出现的部分瞒报疫情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增加返岗人员被传染的风险。因此,建议复工复产前做好相应的防疫宣传工作,既避免瞒报疫情引发的传染问题,也可有效落实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措施。


(七)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为例,企业复工复产主要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各地政府要认真开展“五类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和控制传染源,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用工环境。各企业要提前排查每一名员工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方可上岗,严禁“带病上岗”。省外返岗人员必须落实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要每天对职工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2.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各县区和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预先设置集中隔离场所,为无条件独立设立隔离场所的企业提供保障。各企业要提前准备红外体温检测仪、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房屋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疫情防控不到位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3.保障返岗人员生产生活。各地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员工居住、通勤交通、物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为职工在交通、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有交通车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防疫措施。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景安全;食堂推行分时分餐制。


4.要有序复产。各地要抓紧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列出复产时间表,在指导企业做好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乡运行和发展的轻重缓急,2月9日后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复产计划,采取安排重要岗位人员返岗开展复产准备,本地员工先到位等分批复工的灵活举措,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从上述文件精神不难看出,企业复工复产不但必须满足1、2、3项的规定,还应当在各部门的指导下有序复工复产,在确保各项防疫措施严格执行。


四、做好复工复产后的相关工作,保障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如前所述,目前处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后仍需要落实各相关部门的防疫措施,我们建议复工复产企业从以下几方面落实复工复产后的防疫工作:


(一)密切关注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对防疫防控工作的布署情况,全面落实各级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防疫措施。


基于近期国家和各地发布的关于复工复文件确定的复工复产时间即将届满,以及部分企业存在必要的复工复产需求,各级政府部门或各行业协会等均可能会发布大量的复工复产指导意见,复工复产企业可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文件或参照各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调整和落实防疫措施。


(二)建立疫情跟踪和报告制度,确保复工复产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本次疫情的传播是动态的,与人员流动密切相关。复工复产企业除应落实各级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防疫措施外,还应建立相应的疫情跟踪和报告制度,避免因瞒报、漏报行为危害到复工复产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妥善处理劳资争议。


疫情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文件,复工复产企业可充分利用相关文件的精神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和妥善处理相关劳资争议,力争实现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企业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避免正常复工复产期间职工依法休假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及时告知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理。


3.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5.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五、梳理各类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债权诉讼时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2020年春节假期正值疫情期间,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从法律上讲2020年2月3日起法院已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日在春节假期期间的,自动顺延自2020年2月3日届满。因此,如果诉讼时间期间刚好处于春节假期期间,而没有在2020年2月3日内主张权利,将导致不能胜诉讼的法律后果。同时,因疫情期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由法院根据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没有妥善处理好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不一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企业一定要重视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问题。

六、企业复工复产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一)瞒报、虚报疫情信息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企业在复工复产后违反规定不配合调查、瞒报、虚报,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行为,可能会被依法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企业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


因此,企业在上报相关疫情信息时,应当先核实全部被报送人员的疫情信息,并经被报送人员确认或保存相关记录备查,避免企业因被报送人员瞒报、虚报疫情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二)企业擅自进行复工复产,或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如果企业违反疫情报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之规定,可能会被依法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复工复产后预防、控制措施不符合相关要求,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可能会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风险。


自2020年1月24日国家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交通管制、关闭部分场所、卫生检疫、征用相应设施设备、延期复工等防控措施,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还以决定、命令的形式规定了限制外出、强制消毒、出入登记制度等。居委会、村委会等非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质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按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命令和决定开展相应的防控措施,本质上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如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其有权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需要特别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为了实施相关防疫措施,企业应当先予以配合。否则,任何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均有可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


基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面较多,本所律师不再一一列举,依法依规经营才能确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建议各企业多向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由法律专业人员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