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21期)

2021-12-01
大知产头图2


行业新闻速递


1、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

国家反垄断局的成立,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体现了国家对反垄断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切实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


2、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11月9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规划》系统阐明了“十四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意见指出,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意见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指引》共包括五章内容,总则;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附则。《指引》适用于在境外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但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的中国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的经营活动。


4、国知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告了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相对于原《办法》,对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条等条款有较为重要的实质性修改。主要条款修改内容如下:一、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二、减少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三、压缩登记审查期限;四、优化登记相关服务。


5、国知局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试行)》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失信行为认定及管理措施;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监督与责任;附则。


6、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通知》要求,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负面清单,禁止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含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通知》按照信息内容属性、影响作用等因素,将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划分为演艺作品、个人动态、商业活动、公告、公益、权威发布等6种类型,针对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呈现。


7、国知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第462号)。《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8、国知局:“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9、最高法承诺对年底不立案坚决做到零容

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钱晓晨表示,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人民法院将坚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10、中演协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将违法失德艺人首次列入网络主播警示名单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11月23日发布第九批网络主播警示名单,包括“铁山靠”“郭老师”两名职业主播和“吴亦凡”“郑爽”“张哲瀚”三名演员在内的88名主播将在行业内被实行联合抵制和惩戒。这是违法失德艺人首次被纳入网络主播警示名单中,防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名单向社会公布后将下发各平台予以封禁,并同步报主管部门备案。


11、国知局受理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首批两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请求人按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行政裁决请求材料,并报请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出具符合《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指定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指派相关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


12、上海高院明确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近日,上海高院制定出台《关于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解答》,合理确定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促进规范上海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秩序。

《解答》明确,无论起诉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管理组织还是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权利人,均给予同等水平的严格保护,同时规定针对全曲库和个别曲目两种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采取版权使用费标准和单次点播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在点播次数无法查清的情形下,采用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的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13、广东广州发布全国首个《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规范》团体标准

11月23日,全国首个《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在广东广州发布。

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积极推动下,广州专业市场商会联合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皮具商会及相关专业市场共同推动制定了《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对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经营企业要求、入驻商户要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通过团体标准的形式予以规范和推广。


14、国知局发布《关于以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11月25日发布《关于以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15、川渝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协作 构建司法保护双城格局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院)近日签署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协议,聚焦“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协作、互涉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协作、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三方面,加强川渝两地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形成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合力,共同构建司法保护双城格局。

根据此次签署的协作协议,两地检察院将围绕沟通联络、信息资源共享、跨区域案件管辖衔接及协作、预防犯罪等12项领域,构建知识产权一体化司法保护。


16、深圳检察机关发布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白皮书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发布《深圳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白皮书(2017-2021)》,这是该院首次全面梳理并发布深圳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情况。 

白皮书通报,2017年至2021年8月,深圳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801件3433人、审查起诉案件1705件3169人。 

97%以上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97.5%和97.04%;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1.84%和1.9%;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总数的0.66%和1.06%。 


业内案例简评

1、成都某检察院诉刘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一审、二审)   点评人:伍九州(成都办公室)

在四川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引人注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私服”的行为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数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收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000余万元。

成都某检察院指控:2013年起,刘某、唐某、覃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站获取《诛仙》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修改参数后命名为“嘟嘟诛仙。同时,刘某等人通过网站和聊天群等方式招揽客户,租用位于福建厦门、浙江杭州等地服务器,向第三方公司租用支付接口,经营“嘟嘟诛仙”网络游戏。2017年起,刘某等人在未经成都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相同方式经营修改后的《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嘟嘟笑傲江湖”。期间,刘某等人在山东省枣庄市对“嘟嘟诛仙”“嘟嘟笑傲江湖”网络游戏进行运营维护。其中,刘某负责网络游戏的管理,并安排覃某负责客服管理、唐某负责游戏版本的修改。“嘟嘟诛仙”“嘟嘟笑傲江湖”网络游戏运营期间共有注册用户170万个。2013年至2018年7月,刘某等人通过pay.XXX.com充值网站,租用第三方支付接口,绑定其持有的方某等人工商银行账户,收取游戏玩家充值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刘某分得1500余万元,覃某分得180余万元,唐某分得13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从公开网络下载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升级方式及途径等参数后,存放于租用服务器上,同时搭建网站向公众提供登录器程序和《诛仙》《笑傲江湖OL》客户端程序,经对该两款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运行后分别与《诛仙》《笑傲江湖OL》游戏进行比对鉴定,客户端程序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相应客户端程序链接服务器后运行投射的登录界面与操作模式选择界面相同、运行内容一致,结合客户端程序与服务端程序的对应关系,足以认定三被告人使用的服务器端程序、客户端程序均为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三被告人架设私服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所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要求,该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要求,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整个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这也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本案为成都法院判决的首例罚金达千万元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架设“私服”,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服务器端程序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运营,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与发行计算机软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20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5847件、12163人(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0%),其中侵犯著作权案件占总数的5.3%,约292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径初步检索,发现2018年至2020年三年间,全国范围内一审判决的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案件分别为165件、213件、251件,而前述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年均处理著作权纠纷类的一审民事案件量在3至4万件左右。通过以上数据统计可知近年国家在不断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类的刑事追责力度。

因此,游戏类企业应进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事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堵塞漏洞,有效避免侵权,在被侵权后多管齐下维权以获得救济。建议:(1)游戏开发前进行充分的侵权法律风险评估;(2)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3)游戏设计创作前,必须审核其是否由相关小说、影视作品改编而来,以避免侵权风险;(4)妥善保管源代码、授权合同并进行必要的权属登记;(5)发生游戏产品侵权事件后,根据情况选择民事诉讼、刑事立案或行政投诉等维权方式。


2、河南某影视制作公司诉西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   点评人:杨丹(成都办公室)

日前,河南某影视制作公司诉西安某信息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称,公司是集院线电影、网络电影、网剧、投资、制作、发行为一体的综合性影视运作公司,原告在2002年与上海观池广告制作公司合作拍摄的《清泉啤酒》TVC《山女篇》获纽约广告奖;2005年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广告公司合作拍摄的《伊莱克斯》吸尘器《跳楼篇》获2006年法国戛纳广告节铜狮等奖项;公益电影《如果树知道》获得中国粤港澳微电影明星大典“金种子”奖“最佳公益微电影奖”;《捉鬼伏魔》全网点击量达800万;《潘金莲复仇记》在爱奇艺付费点播影片中遥遥领先;《笑嗷喜剧人》荣登爱奇艺年度投资回报率榜单T0P3以及年度票房榜单T0P20。原告依法对上述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并非真正的涉嫌侵权主体,不构成涉嫌侵权。被告无主观恶意。被告未造成损失、未获取利益。原告的诉请金额没有依据和证据。涉嫌被侵权的作品知名度低,商业价值小。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3、赔偿额如何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涉案小程序上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使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停止了涉案小程序的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法院不再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出品时间、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形式、原告为维权支出费用,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含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尤其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呈爆发式增长。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通知和删除”规则,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已经停止了涉案小程序的使用,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明确规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法院通过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涉案小程序上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使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赔偿问题,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的同时,借鉴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规划》明确指出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为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于我们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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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王磊   责任编辑:郭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