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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圈乱象治理政策解读

2021-10-15
文娱


近期,文旅部、中宣部、网信办、广电总局、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多部门和机构,针对文娱圈“艺人失德”、“过度娱乐化”、偷税漏税、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问题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并提出具体治理对策和要求。本文主要从文艺工作者、演艺经纪机构、饭圈三类对象出发,分别归纳和梳理了近期治理要点,并进行简要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针对文艺工作者

由于近期文娱圈出现了个别文艺工作者涉嫌违法、违背艺德等情况,加大对文艺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对整顿文娱圈乱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01、加强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

文化和旅游部作为我国负责指导、管理文艺事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肩负着依法规范文化市场,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文艺作品的职责。

2021年8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文艺工作者通知》”),从加强学习教育、加强示范引领、加强规范管理、加强道德建设四个方面对文艺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提出十项具体要求。

1. 加强学习教育

《文艺工作者通知》提出,文艺工作者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学习规章制度、筑牢思想防线。

近年来文娱领域出现的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舆论的强烈关注和严重谴责,也体现出部分文艺工作者法律观念淡薄、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遵守法律是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知法、懂法、守法也是文艺工作者需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时刻严守的底线。习总书记多次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广大文艺工作者应该明确当代中国文艺发展的时代方位和使命责任,争做“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这是国家和时代赋予文艺工作者的要求,更是新时代文艺发展的前进方向。

2. 加强示范引领

《文艺工作者通知》要求创作推广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优秀文艺作品,积极选树德艺双馨的优秀文艺工作者。

文艺工作者肩负着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引领正确价值观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出现的“唯流量”、“唯颜值”等畸形文化,不仅会扰乱文娱行业的市场秩序,更会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的精神面貌和价值观塑造形成负面影响。因此,文艺工作者应当牢记创作是中心任务、作品是立身之本,肩负起自身的社会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贡献。

3. 加强规范管理

《文艺工作者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演职人员商业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监督监测。

该项规定主要是针对管理单位、审核单位和监督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从规章制度建设、题材和内容审核、行为风险检测等角度强化自律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演艺工作者的规范管理。

4. 加强道德建设

《文艺工作者通知》要求引导文艺工作者提升人格修为、增强社会责任感,并要求建立健全道德评议机制,把道德评议纳入考核体系。

无德莫谈艺,文娱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要抵制畸形“饭圈”文化、恶意炒作流量等行业乱象,就需要在法律约束之上加强对文艺工作者道德层面的约束和考核。文艺工作者应认真严肃考虑个人的社会影响和作品的社会效果,严于自律、敬畏法律、严守道德底线,做到德艺兼修。

02、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亦强调了要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问题,树立爱党爱国、崇德尚艺的行业风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于2021年9月2日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管理通知》提出了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反对唯流量论、抵制泛娱乐化、抵制高价片酬、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开展专业权威文艺评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等八项管理要求。

1. 抵制失德艺人和反对唯流量论、娱乐化

《管理通知》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在人员选用和节目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对于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以及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三类人员“坚决不用”。

此外,《管理通知》还要求行业和平台就唯流量论、泛娱乐化倾向、畸形审美、高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行为等不良风气和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坚决抵制。

2.加强文艺工作者管理

《管理通知》提出,文艺从业人员应当加强政治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管理通知》特别强调,主持人必须持证上岗,并规范其参加社会活动和网络信息发布;文艺评论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舆论引导,同时强调要科学看待收视率、点击率等量化指标,加大“中国视听大数据”推广应用力度。“中国视听大数据”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其数据收集对象包括全国1.8亿有线电视、IPTV用户直播收视行为,结合《电视收视数据清洗规范》进行数据清洗后,统计周期内统计电视节目收视数据。

3. 加大行业组织和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管理通知》一方面提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积极发声维护行业良好风气;另一方面强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对违法失德、造星炒星、泛娱乐化、“流量至上”等坚决说“不”。

今年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对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以及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予以限制等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广播电视法》的发布与后续实施,标志着国家对艺人违法失德的整治规范将上升到法律层面。《管理通知》的出台也是对《广播电视法》立法精神的贯彻与细化。

二、针对演艺经纪机构

2016年,文化部(已撤销)曾发布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随着近几年网络表演市场迅猛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演艺经纪机构负责对接演出平台和文艺工作者,在演艺活动中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在近期的娱乐圈“清朗行动”中,文化和旅游部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均针对演艺经纪机构提出了多项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要求。

2021年8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络经纪机构办法》”),旨在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网络表演者的行为、表演内容的管理,整顿娱乐圈“流量为王”、不同群体粉丝之间的拉踩、谩骂等不良现状。《网络经纪机构办法》中值得大家关注和引起重视的要点如下:

1.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经纪机构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文化和旅游部在通知中表示,《网络经纪机构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网络经纪机构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网络经纪机构办法》规定。

2.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需以有效方式核实网络表演者身份并应当与其签订协议。

《网络经纪机构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不得在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并且在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

核实网络表演者真实身份信息,一方面可以防止冒名顶替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在网络表演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第一时间确认其主体身份的风险。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与表演者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以后将成为网络表演经纪机为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前置条件。

3.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网络经纪机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守法意识,引导网络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网络表演者作为文化娱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有义务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职业道德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个人素质、法律素养。

4.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不得炒作、诱导用户消费。

《网络经纪机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

该条款以列举的方式对目前网络直播平台中存在的虚假消费、赠送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乱象予以明确禁止,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进行约束,并对相关粉丝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5.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网络经纪机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该条款明确了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的配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100。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签约的网络表演人员人数相较于传统表演行业的表演者更多、更分散,一对一的经纪服务不符合网络表演市场需求,但《网络经纪机构办法》实施以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工作量都会较大程度的增加,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切实起到管理效果,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了直播平台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意见后确定了该比例。[1]

《网络经纪机构办法》仅规定了对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并没有对其他违反《网络经纪机构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后续是否会有配套的、更加细化的相关文件出台,我们拭目以待。

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经纪机构办法》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作为被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2]随之发布了行业自律公告《关于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的公告》,强调艺人经纪机构应承担艺人教育管理责任,应开展自查自律,对于缺乏底线意识、不服从约束和引导的艺人,应终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严重失职失责、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机构今后也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三、针对粉丝行为

“饭圈”是指艺人粉丝(“Fans”)组成的圈子。近期,文娱圈层瓜不断,另人瞠目结舌,“饭圈”应激行为更是加速了娱乐八卦发酵,彰显了文娱圈治理混乱问题。面对文娱圈乱象不断,网信办、广电总局、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发布了一系列规定以治理“饭圈”乱象。

2021年6月15日起,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 “饭圈”乱象行为。中央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网络传播等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2021年8月25日,中央网信办进一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饭圈治理通知》”),针对“饭圈”乱象问题,提出十项工作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下线艺人榜单,调整排行规则

《饭圈治理通知》要求,网络平台除保留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外,不得有带有明星艺人个人标识的榜单。对此,网易云音乐、QQ音乐、新浪微博、腾讯、抖音等多平台均进行整改,下线艺人榜单。针对作品排行中,《饭圈治理通知》要求还优化调整排行规则,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该举措主要针对粉丝盲目打榜行为。

2. 经纪公司需对粉丝行为负责

《饭圈治理通知》要求,经纪公司需承担起粉丝群体行为规制责任,不得引发粉丝互撕等。另外,还要求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对粉丝团、后援会账号进行授权或认证,并由其负责日常维护和监督。

3.管理粉丝社团,严控未成年人打赏行为

《饭圈治理通知》要求,禁止出现“饭圈”粉丝互撕等违法违规账号,以及以打投、应援、集资、控评、八卦、爆料等为主题的粉丝社区、群组。《饭圈治理通知》提出,进一步避免诱导粉丝消费,网络综艺节目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花钱买投票”功能,尤其是严禁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的网站平台等。

此外,中央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于2021年9月2日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文娱治理通知》”),不仅强调了要加强对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低俗信息炒作和劣迹艺人的管理,亦针对 “饭圈”乱象等问题提出监管要求。《文娱治理通知》重点强调了平台对营销号、流浪造假、热搜榜单、粉丝群和后援会管理责任,应严格内容监管,并再次强调禁止未成年人参与选秀类节目,以及游戏平台应推进防沉迷系统,多方面管控粉丝行为。

针对文娱圈的违法违规问题,无论是中央宣传部,还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均提出要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等,可见国家加大对失德艺人惩处之力度和决心。但是,针对此次文娱圈大整改活动,多部门均提出了“耽改”之风问题,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召开会议强调坚决抵制“耽改”之风。但是,“耽改”是否一定属于畸形审美?影视市场化的多样化和内容合法化的限度在哪里?我们认为,仍需要加大影视行业和法律之间对话。

文化行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中华文化繁荣兴盛离不开文艺工作者的辛勤耕耘。但是,近期频繁爆出的文娱圈丑闻和多名艺人集体“翻车”事件,反映出文娱圈众多不良问题亟待解决。文旅部、中宣部、网信办、国家广电总局等先后发声,剑指文娱圈乱象,通过这一次娱乐圈的“大地震”,行业需要深刻反思。文艺工作者、演艺经纪机构,应认真学习领会各项文件的精神和指导意义,尽快自查自纠,回归创作优秀作品的初心。粉丝应理智追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注】

[1]《<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解读》http://zwgk.mct.gov.cn/zfxxgkml/zcfg/zcjd/202109/t20210902_927494.html

[2]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协会简介”http://www.capa.com.cn/news/xhjglist?type=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