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创作者和创业者都要了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边界——知识产权平衡保护普法短文
为了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00年将此后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同时,为了赞扬青年人对互联网、新媒体和数字时代的创新所做的贡献,激励青年人在未来能够更充分地发挥活力和创造力、勇于创新、推动变革,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定为“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1]
在为众多青年科学家、发明人、艺术家、作家、画家、编剧、导演、音乐人、自媒体博主、设计师、摄影师、制片人、制作人、策展人、创作者、运动员、表演者和互联网、数字和科技、内容和新媒体等行业的创业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青年发明人、创作者和创业者们已普遍具备了要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发明创造和智力成果的权利意识,但对于能够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客体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仍知之甚少。
因此,青年权利人常缺少对其知识产权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意识,在其面临被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维权诉讼时,才发现问题重重,例如难以自证是权利人、采取不恰当的保护措施导致可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过窄、未能妥善保存诉讼证据等导致难以依法维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同时,也存在经营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抢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因此,为了向广大社会公众和青年人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知识,帮助青年创作者和创业者认识、理解和使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旨在简要介绍知识产权保护及权利限制的基本知识、以及我国当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兼顾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趋势的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首先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自由支配和排除其他人使用的权利,以便激励创新、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当前各国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并将知识产权作为私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国亦不例外。《民法典》第12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同时,在知识产权具体专门法的立法中,也将保护权利人的私有权利明确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以上在《著作权法(2020修正)》、《商标法(2019修正)》和《专利法(2020修正)》的第1条规定中均有体现。
在我们进行法律实务工作的过程中,青年权利人和经营者已普遍认识到“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这一基本原则。一方面,各行各业的青年人已认识到对自己智力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重视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另一方面,青年人对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杜绝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首先强调的是对权利人私有利益的保护,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个体创新的激励和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利用,实现科技文化以及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2]
以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为例,《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1条在规定对于著作权进行专有保护外,同时明确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最终目的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在保护权利人著作权的基础上,为了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传播及进一步刺激和鼓励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意识,我国著作权法还同时规定了在特殊情形和条件下限制权利人使用著作权的制度,主要包括:
1.著作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排除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例如不具有独创性或不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及法律法规及其官方译文、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3.著作权保护受到时间期限的限制,即权利人以专有方式行使和保护其作品的部分权利以具体法定期限为限。
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定情况和条件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无须权利人许可、也无须付酬,例如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了报道新闻、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等。
5.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即在法定情况和条件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无须权利人许可、但应付酬,包括为了编写出版教科书,转载已刊登作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
6.可以避开权利人所施加技术措施的情形。
我国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立法思路。商标法和专利法均建立了相应的权利限制制度,例如商标法下禁止恶意注册和抢注商标、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商品通用名称等权利限制制度,以及专利法下指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权利限制制度。
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和限制除体现在各专门法的规定中,还体现在竞争法层面,具体表现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包括会导致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行为的客体,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客体存在重合,包括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商业秘密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在针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方面,保护对象是相同的,但是二者的保护路径、切入角度、保护目的和具体保护条件和方式却并不相同、但也并不互相排斥。[3]不过权利人在选择更便利和有效的维权途径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路径通常作为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和兜底,该理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也得到确认。该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在此,我们特别提示青年权利人和经营者注意的是,在使用自有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时,除了可利用知识产权专门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外,亦应注意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对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侵害。
另外,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层面,知识产权的使用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除《反垄断法》第55条和《专利法(2020修正)》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反垄断法规制外,近年针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的专门立法还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19年1月4日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3日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
就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现为国家反垄断局)可以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因此遭受损害主体可以依法追究实施垄断行为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针对滥用知识产权实施的垄断行为,行政处罚案例以我国首例的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 1号)为典型,民事诉讼近年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包括日立金属拒绝交易案(尚未终审判决)、华明电力诉泰普变压器案(2022年终审判决)、大明诉吉尼斯案(2021年终审判决)、华多诉网易案(2020年终审判决)等。另据最新报道,近日较受社会关注的中国知网涉嫌垄断一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回复相关新闻媒体问题表示“正依法开展工作”,并且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针对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诉讼案件。
知识产权的平衡保护趋势
基于我国互联网和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市场环境,如何在保护竞争的同时激励创新、并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保护,已成为现如今我国经济治理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这一发展方向同时也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22日刚刚举行的202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我国在立法、司法、行政各个层面均强调要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推动知识产权的平衡保护。
知识产权的平衡保护法律实践主要集中在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具体包括遏制专利非正常申请、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和“碰瓷式”维权、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问题。
青年创作者和创业者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在当前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单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难以适应多元化的创新和创造态势,例如数字作品从受众感知上可能呈现为音乐、美术、摄影或视听作品,但根据创作方式的不同也可能同时表现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例如体育、时尚产品设计中的某一设计元素、LOGO或宣传语,虽在单独认定时可能因独创性较低、难以被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仍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或注册商标来获得法律保护;再例如虚拟偶像产业中,有关虚拟偶像的开发和制作专有技术、以及背后真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相比于呈现出来的视听作品著作权显然更受经营者的重视。尽管青年发明人、创作者和创业者已具备相对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在具体选择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工具和方法上,依然面临较多的现实困难和障碍。
青年发明人、创作者和创业者自身难以掌握较为艰深、复杂的完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获得专业、全面的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又通常需要付出较高的律师费和代理费,令青年权利人难以有效利用起知识产权制度。在其遭受侵权时,维权成本高昂、时间长和“同案不同判”的现状,也令青年权利人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打击违法侵权行为时顾虑重重。同时,在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大背景下,青年发明人、创作者和创业者也可能遭遇垄断行为的侵害。
根据我们的实务工作经验,我们建议青年权利人在进行发明创作时,要进一步提高创新、创造水平,并在创作早期即获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服务,以综合知识产权保护为理念、灵活运用多种保护措施,准确、高效、经济、妥善地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日常积极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包括提高法定赔偿限额上限、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有利维权的新动向。在遭遇侵权行为和垄断行为侵害时,积极使用法律工具维权。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我们建议并倡议青年发明人、创作者和创业者能够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积极参与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讨论和制定中,积极表达需求、发表意见,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现实困难和问题提出更具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实习生隋玉赫对本文亦有帮助
【注】
[1] 详见《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诠释——“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https://www.wipo.int/ip-outreach/zh/ipday/2022/about.html.
[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中专有权与公共领域的平衡机制研究》,载于《政法论丛》杂志2019年第3期。
[3] 张伟君:《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载于《知识产权》杂志201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