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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影视剧停拍,制片方如何破局

2020-02-06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于扩散阶段,为响应疫情防控要求,2020年1月31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下称“《停拍通知》”)。


《停拍通知》要求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影视剧拍摄工作应待国家防疫部门宣布疫情防控解除后恢复;如疫情期间发现有继续拍摄的情况,可向中广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演员委员会反映,或向当地政府和防疫部门举报。


浩天评论 ●


影视剧的现场摄制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了控制摄制成本,制片方需严格把控摄制周期。


影视剧一旦停拍,制片方首先面临的是摄制成本增加的压力,如:场地、道具租赁期间延长导致租金费用增加,因剧组人员聘用期限延长导致食宿费用、酬金增加等;其次,制片方还面临因停拍被合同相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如:若制片方与投资方签署之联合投资摄制协议对影视剧的摄制周期有明确约定,则影视剧无法如期摄制完毕时,制片方面临被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等。


因此,制片方应正确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该等认定情形与“非典”一致。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就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影视剧暂停拍摄,制片方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则作为免责事由,或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则主张合同变更,我们简要分析如下。


一、破局之“不可抗力”



首先,就对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若制片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主创人员聘用合同、器材租赁合同等,以下合称“剧组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传染病”、“流行病”等情形,则制片方可根据剧组合同约定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若剧组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未列明“传染病”、“流行病”等情形,则制片方可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主张新冠肺炎疫情系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截至目前,新冠肺炎作为在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尚未有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亦未有确定有效的治疗方法,扩散形势严峻,基于当事人对该异常事件不能预见,亦不能避免和克服,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性较高。


其次,在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下,制片方能否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除其因停拍行为产生之违约责任的事由,还应结合剧组合同的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其中,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新冠肺炎疫情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可预见的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制片方是否已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破局之“情势变更”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引用情势变更规则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合同成立以后,合同赖以签订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该重大变化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3)该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若新冠肺炎疫情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疫情导致影视剧暂停拍摄且持续时间较长,制片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则制片方可考虑基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合同变更要求;例如,若制片方在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中向投资方承诺影视剧在一定期限内摄制完毕,制片方可主张变更影视剧摄制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与不可抗力相比,情势变更须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通常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必要时还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时,即便法院支持制片方情势变更的主张,也仅意味着制片方提出的变更合同的主张得到支持,但制片方不能据此全部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法院仍需依据公平原则判定双方的责任。


三、建    议



(1)制片方应尽快梳理正在履行的剧组合同,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如:影视剧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摄制完毕、有关演职人员工作期限的约定是否足以支持影视剧复拍等。


(2)制片方应及时审查履行受影响之剧组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为主张违约责任免除确定合同依据。


(3)针对履行受影响之剧组合同,制片方应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并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发布的各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文件作为证明文件。尤其是,若剧组合同对不可抗力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


(4)除履行通知义务外,制片方应争取与受影响之合作方积极协商,就影视剧复拍安排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如:与投资方就影视剧延期杀青协商一致,或与主创人员就影视剧复拍的档期配合达成合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若制片方认为现阶段变更合同条款确有必要,但未能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则制片方还可考虑基于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