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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对个人股东追税2.5亿案,高净值人士如何应对新个税法?

2019-02-26

近日,据南京税务学会郭智华、林大蓼报,南京税务机关根据新修改并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税务居民认定标准和反避税规则对某公司个人股东境外减持所得的18亿港币进行应税金额核算,核算应税金额为3.211亿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交的7350万元,应补征税款2.476亿元。

这是新个税法实施后首例对SPV背后个人追税的案例,预示着新个税法及CRS启动将对家族财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情况

该公司为中概股,在境外以VIE架构上市,上市主体为在开曼注册的Y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南京。

2009年至2010年,大股东FA(BVI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Y的股份1.22亿股对外转让,累计所得超过18亿港元。FA的上层14名管理层股东,大都居住在中国境内。

税务机关从券商公布的Y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离岸公司资产大大减少。SPV壳公司基本不实际运营,资产的减少也无资金走向的其他路径。

从2009、2010年FA公司减持收益分回的内部报表,显示2009年有7人,2010年10人,将减持收益部分已汇回国内,汇回境内的这部分已缴个税。

2组织机构 SHAPE  \* MERGEFORMAT  SHAPE  \* MERGEFORMAT 3征税依据和过程

该案为典型的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情况。 一但认定是居民个人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和认定是居民企业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如果是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对中间层 “穿透”征税。而对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尚属税法外之地。

如果按《企业所得税法》Y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为中国居民公司及中国税务机关行使居民管辖权,对FA的个人股东(即管理层)被分配股息进行个人全球所得课税,会涉及税务管辖权争议、法律依据不够严密的问题。

根据新个税法中关于税务居民认定标准和反避税规则,税务机关根据券商公布的Y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现离岸公司资产大大减少,而基本不实际运营的SPV壳公司的资产减少又无其他合法去向。有个人股东把分配所得汇回了境内,汇回境内的这部分已缴了个税,这证实了FA壳公司已经对个人股东做了分配,未汇回境内的是留在了股东境外的帐户上。

根据这一个人股东的分配事实,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对某公司个人股东境外减持所得18亿港币,核算应税金额为3.211亿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交的7350万元,补征税款2.476亿元。

新个税法及CRS启动对家族财富管理的影响

 1新个税反避税实施,追缴境外SPV背后个人股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家族企业资产原有的规划目标需要重新审慎安排和调整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直接适用反避税条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直接“穿透”中间层FA(BVI壳公司),追缴20%的税款。所以,过去通过简单的海外架构避税的方法已经无法达整个家族企业资产原有的规划目标,需要重新审慎安排和调整。

2CRS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实施让家族资产透明化,需要搭建或修正家族企业的三大架构和管理传承工具

(1)《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2018年9月起国税总局与其他CRS签署国地区互换居民跨境账户信息的实施现状。

CRS是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是为了实现更高的全球税收透明度。

就其在国内的实施来看,首先是法规层面。2017年5月9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是中国根据其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在国内制定的具体规章。

其次是执行层面。一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及申报义务,而后中国税收机关将金融机构申报的非居民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CRS参与国;另一方面,中国也会接收其他CRS参与国披露的中国税务居民海外账户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国际上,瑞士在2014年打破300多年来保护客户金融账户信息的做法,澳洲新西兰2018年7月开始冻结上千个没有纳税信息国的账户,中国广东税务局向境外资产征税高达8亿元的时政。 对于如何处理收集到的中国税务居民海外账户信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一个中国税务居民被税务稽查,该等信息将会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很大的帮助。

(2)新个税法的反避税规则等实体法层面的规定,加上CRS全球信息交换机制这一程序性的规定,意味着未来对家族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税务合规要求会更高,税务稽查的风险也将越大。

(3)家族企业和高净值人士过往无论是已经安排了最好的财富管理计划及信托、保单、遗嘱等财富传承工具,还是已经搭建了组织、股权和税务架构,都需再核查和梳理自己的情况,审慎对待。

综上,面对《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修改和CRS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实施,财富管理及传承工具可能都不能完全解决家族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需求,需要由各专业机构协同,做出更全面的安排,让家族财富可以永续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