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1年第8期)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2021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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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则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1)小型微利企业在原普惠性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再享受优惠,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作为计税依据,在此基础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其他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某明星艺人阴阳合同被揭发,税务问题重启关注。如能灵活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将是艺人们解决其税收问题的很好手段之一。(郑怡硕)
二、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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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征求意见稿)》在《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规定之各项安全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开展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的实施过程和测评方法,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主体权利、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安全事件处置、安全管理要求的测评,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第三方测评机构及App提供者开展自评参考。待其生效后,将有助于统一和规范测评流程、判定准则、测评结果,提高测评的准确性、规范性、公平性,对App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起到重要作用。(陈丹枫)
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SDK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年4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SDK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SDK安全指南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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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此前编写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使用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安全指引》,主要针对SDK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恶意程序、安全漏洞、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给出了一些实践指引,但是在SDK整体的安全开发和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目前仍缺乏系统性的标准,SDK提供者和App提供者对于双方职责划分、工作协同的定位仍不清晰,缺少统一的沟通途径。《SDK安全指南意见稿》旨在解决前述问题,围绕SDK的代码开发安全问题、SDK的运营管理安全问题、SDK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待其生效后,将能够为App提供者和SDK提供者提供有效指引,从而促进移动互联网应用SDK行业的健康绿色发展。(单敏敏)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2021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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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北京高院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指引》针对侵害专利权、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举证中的常见问题予以明确和澄清,如针对常见的权利主张需围绕哪些法律事实举证、法院如何判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为北京市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取证、固证等方面提供参考。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引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提供、勘验等事宜予以明确规定,并提出判断由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收集、固定之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点,对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张诗蕙)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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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亮点包括:(1)明确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要点。《规划》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四领域为轴,对如何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适应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指导;例如,《规划》规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可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作品特点确定相适应的保护力度,使保护强度与独创性程度、中国国情相协调。(2)指出健全诉讼制度的方向。《规划》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等相关规则,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的繁简分流,使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相衔接。(3)提出优化司法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深化国际合作竞争机制等。《规划》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旨,是对“十四五”期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的整体部署。(郑怡硕)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4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App个保规定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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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以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专项治理。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长期以来,App的个人信息保护治理依赖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等文件开展,缺乏系统性。《App个保规定意见稿》总结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对App开发运营者、App分发平台、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予以明确规定,重申知情同意和最小必要原则,并明确了处罚后果,待其生效后,将有助于统一App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提升App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水平。(何为)
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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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这一新型业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主管部门此前已发布包括《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信办发文〔2021〕3号)等予以监管,但规定均较为原则。《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的责任,其亮点包括:(1)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2)规范直播行为,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真实、准确、全面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其直播内容若构成商业广告则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制,并在直播场所、供应商信息核验、合法适用他人肖像等方面加以规范。(3)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违规信息内容和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等。在《办法》正式施行前,各直播营销参与主体应及时对照《办法》开展自我检查和纠正,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兰钰翔)
本期编辑:郑怡硕、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