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7期)
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近日,最高法发布通知,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通知指出,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其中,《会议纪要》提出,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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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k6-mFHrZ3kYTQj8zvae1Dg
最高法进一步阐释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近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其中,最高法明确,《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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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571.html
北京高院出台知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正式公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日,北京法院还发布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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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连发三文 大力推进知产案件审理工作
4月15日,江苏高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其中,《纪要》要求,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持把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推动国际投资、贸易、技术合作、文化交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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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月25日,最高检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12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4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4件,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2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件。
此次发布的“江苏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马某予等人集盗录、制作、发展下线为一体,下线影吧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形成完整电影盗版产业链,其侵权行为造成多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同步网上广泛流传,严重损害我国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这个案件的严肃查办,体现当前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坚决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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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4/t20210425_516525.shtml?ZhCZs3cBrx6S=1619416631755#3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报告和典型案例,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南》和《北京市检察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风险提示》。
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6件179人,依法起诉131件216人;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48人;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75件,提请抗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2件,提出抗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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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jjc.gov.cn/bjoweb/xwfbh/109435.jhtml
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4月22日,广东省高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包含“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等在内。上述案例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以创新方式构建最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护航“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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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发布知产保护白皮书及二十大典型案例
4月20日,重庆市高院、四川省高院通过视频连线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2020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称,2020年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同比增长103%,且部分涉及较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受理的部分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较高。全国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的腾讯公司诉数推网络公司等涉“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纠纷、TCL公司与重庆惠科金渝互为原被告侵犯专利权纠纷以及被告人姚金鑫、刘方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都引起了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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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631.html
北京推进禁毒立法 拟对涉毒演艺人员从严管理
4月1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管制措施、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旨在保护民众身心健康。
其中,草案要求媒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鼓励文艺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作品;演艺人员自觉抵制毒品,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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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1-04/15/content_8482753.htm
部门新闻
为迎接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021年4月26日),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积极参加了多地举办的知识产权主题系列活动。4月19日,肖群律师、李正宁律师、朱玉子律师、周汉律师参加了由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联和少城国际文创谷管委会主办的2021文博青羊法治沙龙活动,并围绕“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活动主题为青羊区文创产业商会会员企业及相关企业人员开展法治培训。4月22日,肖群律师、李正宁律师、朱玉子律师、周汉律师在长沙分所为分所的同仁们开展了“文创法律服务的现状和发展”专题巡回讲座。4月25日,李正宁律师、朱玉子律师、周汉律师出席了由武汉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办,武汉智谷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东湖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宣讲活动,就文创产业和版权等问题为参会的企业代表进行了专题讲解。与会嘉宾对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专业且生动精彩的专题讲解和法律建议表示十分赞赏和认可。
业内案例简评
·宝格丽真假“蛇头”分辨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蛇头”图形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刘某注册的第15911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侵害了原告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因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88366号关于第1591198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的案情背景如下:2019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宝格丽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蛇头”图形的著作权,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宝格丽公司不服该裁定,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焦点问题包括:一、作为涉案作品的蛇头图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宝格丽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或者已经取得合法授权;三、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相比较,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宝格丽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作品为蛇头图形,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其表现形式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第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宝格丽公司从2011年开始在时装L'officiel、红秀、嘉人、ELLE世界时尚装苑、Vogue服饰与美容、时尚芭莎等杂志上对标有涉案作品的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再结合其于2013年对带有涉案作品的商品的销售记录,可以证明宝格丽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合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为该涉案作品的利害关系人。第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宝格丽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对涉案作品在“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且第三人陈述其亦曾进行过“包”商品的经营,双方经营范围存在重合部分,故刘某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最后,将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进行比较,二者均是以蛇头为原型的图形,且在整体外观轮廓、图形基本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的表达方式相近,独创性较低,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刘某对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误。
作为合法合规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注册商标前应以尊重且审慎的态度对待在先权利,不能存在攀附知名品牌的侥幸心理,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
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今日宣判 点评人:邵茜
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负责运营。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而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短视频模板本身具有时长较短,涉及到音乐、图片、特效等多种元素组合创作的特点,与用户交互性较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短视频模板的制作者通过自己的构思进行拍摄,并将音乐、图片、动画等所需要的元素巧妙的编排出一个小故事或具体的场景,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故而认定其属于类电作品。
本案作为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充分体现了目前司法保护创作者积极创新的态度,并且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也要充分尊重作品传播的影响力以及公众利益,确定合理的保护尺度,为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