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19期)
行业新闻速递
国务院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这将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要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详情请见://m.sohu.com/a/345742668_161795/
全国首部省级知产保护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出台
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知产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针对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增大了侵权违法的成本。
详情请见: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df.youth.cn/dfyw/201909/t20190930_12084704.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加大商标执法力度,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要求,起草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kFZUeX4T-VD2G5KC2VMNUw
北京高院与央行建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纠纷源头治理的意见(试行)》,致力于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根据《意见》内容,金融消费者与属于北京市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的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因支付业务、征信业务、外汇业务等引发的金融消费纠纷,未由其他机构受理、调查或处理,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可以先向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依法审查为调解协议提供司法保障。
详情请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0/id/4526579.shtml
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经办该案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赖,法院还会采取三大举措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详情请见: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10/11/c_1125089261.htm
深圳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将起航,首期基金规模或达2.1亿元
9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起草《意见稿》是为加快探索设立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发展。
该《意见稿》指出,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首期规模,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托管理的中央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7000万元为委托资金的基础,定向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和参与,争取首期基金规模达2.1亿元。根据试行的实际成效,后期将逐步增加基金的规模。
而该基金的投资对象,将根据深圳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商业模式。
《意见稿》提出,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要求,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发行证券化产品。
详情请见:https://m.sohu.com/a/345781220_166680/?pvid=000115_3w_a
国家版权局公布2019第六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我和我的祖国》《攀登者》《中国机长》
据国家版权局消息,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19年度第六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预警期内(自影片上映之日起30日)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电子商务平台及应用程序商店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影院偷拍盗录及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详情请见: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6017668458409382&wfr=spider&for=pc
业内案例简评
全国首例“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登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通过运营网站线刷宝以及自主开发的“线刷宝”刷机软件为其注册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通过线刷宝网站实际向用户收取费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告)和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运营的“线刷宝”刷机软件及网站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两原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故两原告于2018年11月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对两被告的被诉行为作出行为禁令。近日,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50万元。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刷机不正当竞争案。
【浩天点评】
点评人:李梦雪
刷机可以通俗理解为手机重装系统,指通过一定的方法更改手机操作系统,从而实现系统复原或更换、更改或删除预置应用及功能、更改语言字体铃声等个性化设置、获得更高权限等目的,通常为手机维修商、二手手机销售商所使用。手机厂商早期并未限制非授权刷机,但出于保证手机预置应用及功能不被随意卸载、用户数据安全等角度考虑,手机厂商后来对自己的手机操作系统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刷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二被告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提供刷机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法院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分析:
- 两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
- 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 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 被诉行为是否给两原告造成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登先公司作为手机软件经营竞争者,通过破解两原告手机应用系统、删除相关应用并装载己方应用程序实施非法刷机,该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本应属于两原告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破坏了两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前所述,刷机即为手机重装系统。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刷机在为手机用户解决手机卡顿、死机、系统崩溃、花屏、无法开机等故障、为用户定制个性化操作界面具有积极作用。根据技术中立及利益平衡的原则,手机厂商基于其开发的手机操作系统而形成的商业模式及带来的经济利益固然应受到保护,但并不意味手机厂商据此形成一种排他性、垄断性的权利,其无权禁止其他软件经营者独立开发手机操作系统并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提供刷机服务。就本案而言,两被告通过对两原告具有技术保护的手机操作系统进行破解、删除、修改而实施的刷机行为,已经超出了技术中立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主编辑:邵茜 责任编辑:蒋文捷)
关于我们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信和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信和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信和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如需更多信息
欢迎访问:www.hylandslaw.com
或者致电:+86 10 6502 8888
马晓刚 合伙人/律师 刘云贵 合伙人/律师
刘玉萍 合伙人/律师 肖 群 合伙人/律师
李正宁 合伙人/律师 朱玉子 合伙人/律师
周 汉 合伙人/律师
声明
此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观点或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内容,请邮件或电话与我们联系:pinxuan@hylandslaw.com;+86 10 6502 8888。您如有其他建议或意见,欢迎各位读者在公众号留言。感谢您的阅读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