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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案件落幕后的思考

2019-10-17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判决引起了行业内的诸多关注,我们也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该案的思考:

《五环之歌》案件是怎么回事?

岳云鹏(艺名)的《五环之歌》此前可谓火爆,并成为电影《煎饼侠》的背景音乐。可能有人会注意到,《五环之歌》与经典老歌《牡丹之歌》的旋律基本相同,但歌词有异。

《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和唐诃作曲的合作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者通过几层授权于2018年将其《牡丹之歌》相关权利授予众得公司。此后,众得公司以《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并用于商业活动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后,现二审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众得公司有权主张《五环之歌》

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吗?

该问题的实质是众得公司是否获得《牡丹之歌》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也是二审法院指出的本案焦点问题之一。

《牡丹之歌》是词作者和曲作者基于共同合意创作而成的作品,但其歌词部分可以单独成为文字作品,歌曲旋律也是可独立呈现的,因此,整首作品具有可分割性。在本案中,众得公司仅获得了歌词权利人有关改编权等相关权利的授权,并未获得歌曲权利人的任何授权。因此,众得公司并不享有《牡丹之歌》整体的改编权,而依其授权仅享有《牡丹之歌》歌词改编权。在此情况下,其仅可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歌词改编权问题提出权利主张。

《五环之歌》的

歌词是否属于改编作品?

《五环之歌》的歌词是否侵犯了《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这是本案审理的又一核心问题。就判断这个问题而言,如仅仅看《五环之歌》是否有独创性并构成新作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改编作品也有独创性,也形成了改编新作品。那么从什么角度去判断《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是改编的,而是没有依托于《牡丹之歌》而创作的全新作品呢?二审法院提出,是否构成改编创作,取决于第一,是否利用了原作品的主题;其次,是否利用了原作品独创表达方式等基本内容。

本案中,法院将上述两首歌的歌词进行了比较。其中,《牡丹之歌》的主题或立意是通过赞美牡丹从而借花喻人,歌颂其电影主人公,而《五环之歌》以戏谑的方式反映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状况;其次,两首歌的歌词的主要内容和文字表述均具有较大差异。法院据此判断《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

我们注意到,以往判例(“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指出“如果一部改动后的作品可以脱离原作品基本内容而独立存在,法律就没有必要再赋予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排除他人使用新作品的权利。”

作为多数大众,听到《五环之歌》的那一刻,在不考虑旋律的情况下,而仅仅针对其歌词,大家会有这是另一首歌的姊妹篇之意念,还是会不自觉认为这只是采用隐括[1]方法创作的另一首“西江月”?(请原谅我们的稀奇古怪的遐想)当然,大众的感受或意念并不能解读法律,但如法律理念与大众认知基本吻合,才能促进法律对于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我们可以借此去发散性思考下,到底什么是这看不见摸不着的著作权法下改编的边界。

番外篇之《牡丹之歌》

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吗?

让我们抽离出本案的诉求及审判,有些眼尖的朋友会问,《牡丹之歌》创作于上世纪80年代,而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最早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法》是否对其实施前已产生的作品进行保护和规制呢?

翻开原《著作权法》(1991年)第55条,其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我们注意到,该规定在历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均予保留,直至2010年颁布的现行《著作权法》第六十条同样明确了该原则,即著作权法对权利保护期具有溯及力。这就是说,虽然《牡丹之歌》先于《著作权法》“诞生”,但其词/曲截至1991年6月1日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且目前仍未超过保护期,因此,该早先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们同时提示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的上述溯及力,并不包括1991年6月1日前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或违约行为。处理该等侵权或违约事项,应当依照侵权或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结语与建议

本案中,二审法院虽然驳回了众得公司的主张,判定《五环之歌》不侵犯《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权,但这不代表《五环之歌》不存在其他侵权或不当行为。此外,音乐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慎重判断,是使用在先作品的创作还是受他人作品灵感启发的全新创作,对于难以判断或存疑的使用,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提前做好处理,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日后纠纷和损失。

【注】

[1] 宋词的创作,在按谱填词的前提下,经过词人的探索,产生了和韵、集句、隐括等创作方法。隐括是指根据前人诗文内容或名句意境进行剪裁、改写来创作新词的一种方法。


(作者:陶姗  何为  王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