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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面临合作危机,赞助商能否全身而退?

2019-10-12

近日,NBA休斯顿火箭队总经理莫雷发表的涉港不当言论引发了一场“蝴蝶效应”。央视体育、腾讯体育等媒体宣布立即暂停NBA季前赛的播报,浦发银行、李宁、携程等多家品牌合作方、赞助商相继宣布中止或暂停与NBA的合作事项,范丞丞、郑云龙、李易峰等艺人宣布退出NBA中国赛活动。

国内赞助商、明星艺人迅速表明立场的行为,获得网友广泛支持。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赞助商是否有权单方解约,单方解约又具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一、赞助商有权单方解约吗?

1. 约定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赞助商与相对方达成合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方的市场形象与商业价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赞助商会在合同中加入“道德条款”,约定当合作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主体)从事了有损自身形象、降低社会声誉的行为时,赞助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发表的言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有悖公序良俗等情形。

因此,如果国内的赞助商与NBA的合作协议中的道德条款涵盖了球队经理不当言论的情形,则有可能依据合同约定实现单方解除。

2. 法定解除

若合同中未约定此类解除事由,赞助商或可转而寻求法律规定的解除途径。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合同的相对方从事了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次事件的情况下,如果赞助商在合作协议中已将NBA以及联盟相关主体的不当言论列为违约行为,并能够充分论证此次事件导致双方约定的宣传、推广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有可能适用法定解除。

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在订立合同时也无法被当事人预见的,当事人可以基于情势变更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较多地适用于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本次事件中赞助商主张情势变更的解释空间较小。

二、单方解约的后果和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赞助商选择单方解约无疑会给相对方造成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此时,如果赞助商享有上述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则根据《合同法》第97、98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与清理条款进行利益的分配与清算;未约定结算条款的,赞助商可根据合同性质与履行情况,请求对方返还已收到的款物、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等。

但与此同时,如果合同相对方对单方解除持有异议,则可能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并主张赞助商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系违约行为,请求裁决由赞助商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由此可见,赞助商主张单方解除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三、风险防控小贴士

近来频频出现因境外合作方人士不当言行引发的重大公关事件,进而引发一轮合作解约潮。这也体现出整个社会和国民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感情等意识形态的诉求在越来越大的影响着商业领域的行为和利益。因不当行为导致自身声誉骤降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会直接触及合作各方的商业利益,单方解约的需要也就日渐凸显,但单方解约也存在着被对方反诉违约的风险。为了尽可能减小此类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与利益损失,在订立商业合作协议时,应注意完善道德条款,约定合同解除权(以及解除后的结算方式),这样既可以在事前约束对方行为,减小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也能够在事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减小商业与法律风险。

对于道德条款的约定,可以参考如下表述:合作方保证,针对赞助商注册地所属国家及主要市场所在地国家而言,合作方及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及其关联方、前述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公众会认为代表合作方和/或旗下品牌的其他主体等)不会作出以下任一言行: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

(4)违反宗教政策;

(5)其他已经或可能导致赞助商继续本次合作将面临重大负面影响的言论或行为。

合作方违反上述保证,赞助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合作方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