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4期)

行业新闻速递
1、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施行
2月15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施行。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供应链安全为核心,重点加强对数据安全的关注和规范,聚焦网络产品、服务及数据处理活动,助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网络平台的高质量发展,对进一步深化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业务连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2、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进智慧农业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3、四部门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拟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速度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快创新药品的审评速度,2月21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申请审评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起两周。
在适用范围及审评时限方面,《程序》拟规定,工作程序适用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适用于申请人在探索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已具备开展关键性临床试验条件至批准上市前。本程序无需申请人申请,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品种可自动按照本程序开展后续沟通交流及审评审批工作。
5、最高法批复设立无锡与徐州知识产权法庭
日前,最高法公布《关于同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并调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徐州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报告》作出批复,原则同意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
根据批复,今后只要发生在无锡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无锡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6、国知局调整专利电子申请专利证书发放事项
2月11日,国知局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强数字政府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行专利审查服务全面电子化,实现专利审批“一网通办”。
《公告》明确,自2022年3月1日(含当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收专利电子申请的纸质专利证书请求,相关专利证书仅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发放。电子专利证书的真实性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进行验证。
7、国知局: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
2月14日,国知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
《通告》明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8、国家卫健委将重点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近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69号(医疗体育类625号)提案答复的函》,公布了国家卫健委经商国家医保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统筹建设,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提案》的具体内容。
该函提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制定印发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的指导性文件,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重点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9、国知局就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进行批复
2月17日,国知局发布《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批复》指出,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需要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这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10、2022北京新闻中心举行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场新闻发布会
2月14日,2022北京新闻中心举行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场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表示,国家版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的举办提供了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规制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张志成介绍,国家版权局开辟冬奥版权登记保护绿色通道,为涉奥版权作品提供快速便捷的版权服务,像现在“一墩难求”的冰墩墩,就既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也同时受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
1、上诉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点评人:蒋文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与被上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药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本案是首个法院针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主动作出反垄断初步审查的案件。
本案的案情相对并不复杂,阿斯利康于2014年自案外人BMS公司处获得了涉案专利的授权。阿斯利康与BMS公司共同研发生产的沙格列汀片即为涉案专利要求8中的化学结构式,其认为奥赛康药业生产的沙格列汀片仿制药侵犯了阿斯利康享有的专利权。
虽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对奥赛康药业生产的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持异议,但奥赛康药业主张其关联方Vcare公司曾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申请的程序中,与涉案专利原权利人先后达成两份《和解协议》。BMS公司承诺不会追究Vcare公司及其关联方在2016年1月1日后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因此奥赛康药业作为Varea公司的关联方不构成侵权。但《和解协议》同时约定,BMS公司作出侵权豁免的条件是Vcare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实际销售指定产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和解协议》,奥赛康药业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阿斯利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又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就此,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事由。本案中,一审裁判依据的《和解协议》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法院应主动审查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但考虑到反垄断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高度复杂性,因此在撤回起诉或上诉的违法事由审查中,应仅限于初步审查。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指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这类协议往往具有隐蔽性,但可能达到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应而有必要进行反垄断审查。而分析重点可以是重点考察仿制药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药品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进而判断和解协议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损害。本案中,因涉案专利保护期已经届满、垄断状态不复存在,且《和解协议》当事人BMS公司和Vcare公司未参加诉讼不具备审查条件,故不再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处理。
2、未经授权播放冬奥赛事 央视国际申请行为保全 点评人:王子璇
2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收到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
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称,其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独占取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珠海创嗨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嗨新公司”)运营的某手机直播软件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直播,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在某手机直播软件上加强内容审核,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供任何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内容。
2月13日,法院作出(2022)沪0115行保1号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立即停止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的开闭幕式和各项比赛活动的实况视听节目。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上海浦东法院从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会导致利益显著失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方面进行了重点审查。首先,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涉案节目的相关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其次,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手机直播软件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申请人的行为保全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再次,2022北京冬奥会具有极大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相关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被诉行为发生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提供了相应担保,故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著失衡,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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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马晓刚
编委:王磊 文志纯 李正宁 李婕 朱玉子 肖群 张樱山 周汉 蒋文捷 鲁烨 (按姓氏笔画排列)
本期主编:蒋文捷 责任编辑:王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