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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系列(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疏通转化链“最后一公里”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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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北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目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


《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45条,在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规定》上亮点如下:

 

  •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适用范围拓展至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和医药成果可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关联条款:《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四条]


  • 顺应“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改革文件精神,在地方性法规层面率先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非知识产权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关联条款:《条例》第九条]


  • 填补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规定》关于是否需要资产评估的空白,明确高校院所在实施转化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关联条款:《条例》第十条]


  • 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同时明确有关单位应在一年内组织实施转化,超过该时限仍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关联条款:《条例》第十一条]

     

  • 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有权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并需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一般科技人员的双向流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外兼职问题,《条例》没有明确予以支持,实践中如遇此类问题,建议谨慎处理。[关联条款:《条例》第十三条]


  • 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并取得收益。[关联条款:《条例》第十七条]


  • 强调了高校院所负责人的勤勉尽责义务制度,并明确勤勉尽职义务内涵,即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监督管理等,并进一步规定了发生“投资亏损”而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情形,以消除高校院所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后顾之忧。[关联条款:《条例》第十九条]


  • 确立科技人才合作交流机制,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的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明确规定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关联条款:《条例》第十九条]

 

此外,《条例》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具体措施包括: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建立支持科技成果的采购制度,加强公共研发等各类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等。


可以预见,《条例》将对北京市的科技创新活动产生刺激作用,而科技创新的旺盛发展也将为城市、企业、从业人才等带来诸多红利。同时,相关单位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面对《条例》施行带来的合规压力和规范要求,如《条例》落地模式有待实践探索,科技成果认定、转化等事项的具体操作流程也需要各方关注,并与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以确保合法合规,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