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期)
新年开刊词
过去的2019年里,中美贸易战打得跌宕起伏,腥风血雨。一切都源于谁能更自强。
对于2020年,有人说会是未来十年中最好的一年,有人说会是并购元年。一切都基于产业转移和结构升级。
2019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分别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多个重大场合,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提出重要要求。2019年底,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不但要求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研究要求。
显而易见,“变革”将成为未来几年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关键词。 浩天信和的大知产业务团队一直致力于帮助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变强,与企业一同成长。在新的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产生、利用与保护对于逆水行舟的企业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如何帮助企业更快、更好地理解不断推陈出新的游戏规则,将法律服务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也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提出了更高挑战。
几十年后再看,也许2020拉开了一个时代的帷幕。希望其中活跃着浩天信和大知产团队的身影。
--浩天信和知产团队合伙人李正宁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广电总局: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 2025 年,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标准化建设成为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途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基本建成;公共服务覆盖面和适用性显著提高,内容需求反馈机等更加健全;智慧广电得到普遍应用,公共服务数字化、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移动化水平大幅提高,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实现由“户户通”向“人人通”、由“看电视”向“用电视”的新跨越。
详情请见:
http://www.nrta.gov.cn/art/2020/1/6/art_113_49392.html
·国知局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近日,国知局印发通知,公布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下称《指南》)。
《指南》明确,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4945.htm
·两部门规范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近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布《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明确,国有影视企业的绩效考核应当为综合性考核,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应当在50%以上。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当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详情请见:
http://www.nrta.gov.cn/art/2019/12/27/art_113_49273.html
·国知局:深化知产领域“放管服”改革
1月7日,国知局公布《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其中,《实施意见》明确,推行告知承诺制。在商标专利转让、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业务环节,探索试行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进一步减少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数量。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执业许可证。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5185.htm
·最高法:单位失信,不得将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
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 不得 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详情请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