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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生——浅析黄某英离汉进京的刑罚风险

2020-03-05

引 言

春有风筝,

夏有鱼。

秋有青鸟,

冬有燕。

高速上一来一往间,

病毒就这样进京了。


庚子年正月二十八日,午夜,月色清朗,微风寒凉。京畿咽喉求贤关,把守8号车道的守城辅警斜倚着匝机,困难地撑着上眼皮,正掰着手指头计算着交班的时辰。两层胶皮手套裹着的双手显得比平时粗壮了很多,掰捻起来并不那么容易,可一只手的指头尚未数完,一辆并不起眼的京牌小客车,由远及近,变换着远近灯光,飞快地驶入了隘口。一声铁皮摩擦的刹车声,在子时的郊野响起,惊得守城辅警猛地站直的身子,好在,声响虽尖厉些,但车子还是稳妥地停在了守城辅警身前最合适的地方。目光及处,车里坐着一男两女。驾驶座上的男子右手紧握着方向盘,汗湿的左手有些滑,使劲摁了两次,方才打开车窗。男子接受盘问时,客套地搭着腔,脸上始终笑着,但那笑容一直紧绷着,在递出身份证的一刹,他的眼神里,还略过一丝不易被人察觉的狡黠。一位青衣女子坐在副驾驶,睁大了眼睛盯着卡口,直到刹车声响,才使劲拉扯一下遮在脸上的口罩,低声骂了一句“该死”,随即翻转了半个身位,把整个人窝在了座椅里,眯缝着眼睛,看着倒还真有几分睡相。后排,一位已然花白了头发的老妇人,光着面颊,蜷缩着双腿,怔怔的靠着椅背,不长的刘海恰好遮住了整个额头,只微微露出了半张脸。当车窗外“进京检查站”的醒目霓虹突然照亮她的一瞬间,一滴湿湿的液体竟从她的眼角滑落。她有些悲伤,本能地伸出舌头舔了舔从眼角滑落到自己腮边的液体,却惊奇地发现自己的眼泪不仅咸,竟还带有一点点血腥味儿,她很惊奇,但远处警车上闪烁的警灯,让她来不及多想,只盼着前座男子能尽快关上车窗,即刻离开。查车的辅警耷拉着眼皮,困顿的临时工,对这种午夜来车是极讨厌的,瞥了一眼,见车里来人的扮相看着都还算体面,就挥挥手里的温枪,背过身去,懒得再多费一丝心神,任由车子径直驶进了北京城……


一、远方来客


由于数日前武汉女子监狱及山东、浙江监狱服刑罪犯中已有数百人感染新冠肺炎,加之武汉早在1月23日便已封城、北京也全面启动一级防控、各地高速公路均严格管控进京通道等诸多原因,导致黄某英带病入京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位远道而来的黄某英,究竟是何许人也?事件中的杨某某和覃某又是通过怎样的路径接其进京的呢?


黄某英,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大专文化,原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 


2011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罪被关押于看守所; 

2013年6月21日,宣恩县法院判决黄某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4年2月18日,恩施中院驳回上诉,判决生效,黄某英至武汉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9月份,武汉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黄某英减刑; 

2019年8月份,黄某英再获武汉中院裁定减刑,其刑期时间段为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2020年2月17日,黄某英刑满、留在武汉女子监狱隔离观察; 

2月19日,19时30分,杨某某拨打北京市疾控中心电话,咨询武汉人是否能来北京,得到肯定答复;

2月21日,上午,监狱干警将黄某英送至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外广场,步行将黄送至卡口外等候的家属,交其家属接走; 

2月21日,11时30分,家属自驾车进入京港澳高速; 

2月22日,0时58分58秒,黄某英所乘坐的京牌小轿车从第8车道进京;

2月22日,1时0分17秒,王辉对该车辆放行,该车自第8车道进京;

2月22日,1时57分,进入新怡家园地下车库,直接乘坐电梯进入家中; 

2月22日,13时50分,杨某某向社区报告家中有武汉来京人员的情况; 

2月22日,14时10分,街道上报并要求集中隔离; 

2月22日,20时40分,黄某英、杨某某至集中隔离酒店; 

2月23日,19时,在定点医院北京普仁医院对黄某英进行检查; 

2月23日,22时30分,社区会同派出所察看物业监控录像,询问覃某,覃某承认同去武汉接母亲返京;

2月24日,0时左右,黄某英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杨某某、覃某某和覃某三人为密切接触者; 

2月24日,3时30分,三名密切接触者转运到集中隔离点;

2月24日,11时,将黄某英转至地坛医院继续救治;

2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崇外街道新怡家园社区居委会发布确诊病例提示,称黄女士2月22日从武汉来京,当日进行隔离检查,3名亲属已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请居民不必过度担心;

3月1日,三名密切接触者身体状况平稳,进行的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仍为阴性。


另查,杨某某系黄某英女儿覃某的前夫,杨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离京赴浙江,2月9日自浙江返京,2月11日回到新怡家园小区,当日,新怡家园社区与其签订了《健康承诺书》。2月20日,杨某某离京赴武汉接黄某英。


二、人在京都


从2月21日上午离汉到24日零时被确诊新冠肺炎,黄某英在不到60个小时内,完成了新冠肺炎病源体从武汉到北京的运输。黄某英星夜离汉进京及其在紫禁城边新怡家园小区内的一系列操作,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本次事件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公众最为关切的两个问题之一。


如要对黄某英的行为定性,就要首先弄清楚在目前阶段,我国刑事法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具体规定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些规定的理解。结合《刑法》、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或“《意见》”)。


笔者对上述问题,试分析如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和应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14条和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本罪的构成要件:


  • 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 行为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主观故意,即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还希望或放任去实施。


(2)本罪的罪状、既遂标准、立案标准:


本罪的既遂不是以造成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受损为标准,而是达到具有现实的危险可能性即可,是典型的的危险犯。所谓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后果的危险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这种犯罪,即使严重后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就本罪而言,在立法技术上,刑法典运用了列举的方式,即该罪在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时,也列举了放火罪、爆炸罪等细分罪名,因此,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来说,其罪状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值得认真关注的一个要点是,本罪的罪状中使用了“其他”这个表述,笔者认为本罪条文中所指的“其他危险方法”所指代的应当是与前述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的行为。因此,结合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只要实施某种法律列举的或可以等价转化的行为,足以产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即便没有产生具体实害结果,犯罪行为也已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既遂条件。简言之,单从刑法条文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条文所列举的行为或相当的行为,就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3)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分别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应该说这两档量刑轻重差别巨大,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可判死刑。本罪的结果可表现为3种情形:第1种是出现危及多数人的生命或者重大健康的具体危险,但未造成任何实害性后果;第2种是出现他人轻伤或者单纯的财产损失的结果;第3种是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对于第1、2种情形,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并适用第一档量刑。对于第3种情形,则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在第二档量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解释性文件中的规定和应用


在防疫过程中,处理涉及防疫的刑事案件,除了《刑法》条文外,更具现实操作意义的是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意见的法律属性,本文不再赘述,作为指导防疫期间刑事案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意见的作用和效力都是不容置疑的,对于意见在本次事件中的作用,笔者拟从4个方面展开分析:


具体来说,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的内容,两高两部将其规定在意见第2条: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可见,依据“意见”,只有两种主体可能构成犯罪:


第1种是:“确诊病例”,只要“确诊病例”实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要求实际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危害结果;


第2种是:“疑似病例”,如果“疑似病例”实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实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结果,则构成本罪。


结合刑法114、115条、意见第2条,总结起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主体要件:必须是“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

  • 行为要件:必须未经许可,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 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传播的具体现实危险;对疑似病人,还要求必须造成危害结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本罪的主体,仅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人员,并不包括“密切接触者”和“有武汉居留史”人员。


同时,对于“确诊”和“疑似”的判断标准,根据“诊疗指南第六版”,前者要求核酸检测阳性并经医院明确确诊;后者则要求具备下列三项特征:


  • 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仅限湖北省外);

  • 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 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此外,确诊和疑似,必须是行为时即已宣告确诊和疑似的;不包括事后才确诊和宣布为疑似的病例。


其一,本次事件中,黄某英已明确有武汉地区居留史,因其所在的武汉女子监狱已有确诊病例,因此,其在被医疗机构认定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前,最严重的情形也仅可能是“密切接触”人员。因此,如果严格按照《刑法》和《意见》的规定,黄某英并不具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主体资格的。


其二,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要件方面而言,《意见》明确要求“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而在本次事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事实是,2月21日早上,武汉女子监狱干警将处在隔离观察期内的黄某英带到监狱门口,对其宣讲有关防疫规定,并要求其写下出狱后居家隔离14天的保证书后,由监狱干警将黄带出监狱,乘鄂牌依维柯警车直达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外广场,然后步行将其送至卡口,交给杨某某和覃某。显然,黄某英离开武汉的行为并非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所以黄某英的行为自然也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要件方面的要求了。


其三,就本罪的结果要件而言,本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危险行为时已经被诊断为“确诊病例”且必须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危险,即前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进行接触。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仅是“疑似病例”,则必须在事后经过适格医疗机构确诊,且最终也实际造成了他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结果。本次事件中,据各级调查组目前已官方披露的信息看,黄某英离开武汉后,未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由杨某某和覃某开私家车接入北京,其在到达在京的住所新怡家园之前,黄某英未与外界有过不必要的接触,且到京后,黄某英即自我隔离,实际执行了居家隔离的承诺。因此,黄某英自离汉时起至被确诊期间的一些列行为,不符合“进入公共场所”的客观行为要件。同时,截至3月3日,杨某某、覃某及覃某某三位密切接触者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未发生实际造成了他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黄某英的行为不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要件。


最后,就主观故意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是故意犯罪,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被禁止性有明确的认识,或具备常识意义上的认识可能性。本次事件中,黄某英虽在武汉有过发热症状,但并未持续发热且未经适格的医疗机构确诊;并且武汉女子监狱或武汉医疗机构也未将其按照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进行处理,因此,黄某英没有理由自我确认其自身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刑法也不应当要求其对此有明确的认知。


黄某英如果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故意犯罪,那黄某英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可以被评价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要多维度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是“不作为”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如果要以本罪去追究黄某英的刑事责任,那必须要查明黄某英确有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本次事件中,姑且不论杨某某已于赴武汉前与北京疾控中心联系,并实际取得了“肯定”的答复,及黄某英一行人在高速上全程独行,到京后未与外界接触的事实,但就北京市官宣的截至3月3日杨某某、覃某、覃某某均未被确诊新冠肺炎的结果来看,黄某英就不符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要求。因此,黄某英也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笔者认为,黄某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也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大宗师也救不了你


黄某英离汉进京后,其被北京的医疗机构最终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这一结果引起了社会的恐慌,人们担心的不仅仅是肺炎病毒的传播,更让人不解和担忧的是在如此严密的防控下,黄某英一行三人是如何做到离汉进京的,甚至社会上对本次事件特别是黄某英的身份、背景还产生了一些匪夷所思的阴谋论。基于本文前述内容的分析,在排除了黄某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之后,需要继续回答的问题就是:黄某英离汉进京造成病源体流动和社会恐慌等一些列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都是谁呢?


为了尽快查清事实,中央、湖北省、北京市几乎同时在第一时间成立了调查组,并即时展开了调查工作,截至3月2日,三个调查组均已公布了调查和处罚结果:


1、中央联合调查组赴湖北调查过程及调查结论


2月26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司法部牵头,由分管副部长刘志强带队,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湖北就武汉女子监狱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到京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结论

3月2日,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认为“黄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严重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给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联合调查组认为,“黄某英事件”虽然发生在武汉女子监狱,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监狱局。湖北省司法厅领导不力,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湖北省监狱局管理不力,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严重缺失。武汉女子监狱工作不力,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混乱。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管控不力,工作态度、纪律作风不实。 


联合调查组认为,对于黄某英事件,湖北省司法厅负领导责任,省监狱局负主要责任,武汉女子监狱负直接责任,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履行查控职责不到位,应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联合调查组将调查发现问题转湖北省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湖北成立调查组调查过程及调查结论


湖北省委书记应勇作出批示:要迅速查清事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此事是否还涉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也要彻查。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接到批示之后,湖北省立即成立由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结论

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郝爱民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承浩,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新华及刑罚执行处处长李欣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此前已被免职的武汉女子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周裕坤立案审查调查;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武汉女子监狱副监狱长郭秋文及负直接责任的刑罚执行科科长汤早容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尹志强予以免职并立案审查调查。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单位处理。


3、北京调查组调查过程及调查结论


针对湖北武汉刑满释放并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黄某某进京一事,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已于2月26日成立调查组,工作重点围绕黄某英如何进京、如何进社区开展调查,核查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是否存在漏洞。市纪委监委与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东城区委紧密协同开展工作。


调查结论

3月2日,北京市纪委监委经报市委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求贤检查站在疫情防控检查工作中存在工作疏漏,值班辅警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导致黄某英顺利进京和杨某某、覃某顺利返京,求贤检查站站长刘杰、政委李樾负重要领导责任;求贤检查站副站长王志海作为当班领导,并负责处置岗工作,对工作不认真细致,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求贤检查站辅警王辉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是黄某英顺利进京和杨某某、覃某顺利返京的直接责任人。决定由市公安局党委对大兴分局党委予以通报问责,对王志海予以免职,给予刘杰记过处分,对李樾予以诫勉,对王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2)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及新怡家园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属地责任,督促物业公司整改不到位,导致社区防控工作出现漏洞。决定由东城区委对崇文门外街道党工委予以通报问责,给予新怡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张帆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线人员在2月19日时仍然答复杨某某武汉人员可以进京,该答复口径与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不一致,对此次事件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决定由市卫健委党委对北京市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于建平诫勉,给予北京市疾控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钱海坤警告处分,责成北京市疾控中心加强整改,切实把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传达至基层一线。 


(4)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四方责任”落实单位责任,导致黄某英顺利进入小区。决定对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报曝光,约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由东城区政府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5)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及新怡家园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属地责任,督促物业公司整改不到位,导致社区防控工作出现漏洞,由东城区委对崇文门外街道党工委予以通报问责。给予新怡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张帆党内警告处分。 


(6)约谈新世界物业管理公司,对其防控不严问题严肃批评,责令其立即整改。新世界物业管理公司表示接受批评,决定对其下属的新怡家园停车场负责人就地免职,对当班人员予以开除。


至此:

围绕着黄某英离汉进京的谜团,几近全部解开了。纵观整个处理过程,我们应当承认,整个事件的调查过程全面且迅速,处理方法果断且适当,这起事件应属一起孤立的事件,妥善处理之后,同类事件再发的可能性较低,公众完全不必为此再多加惶恐。但,这次事件也提醒我们,虽然全国抗疫趋势正在逐渐向好,但形式依然严峻,各级各类风险仍然大量存在,在当前的态势下,全国范围内的防控力度不能放松,从全面防控到精准防控的转换要适当适度,所有防控人员仍旧守土有责,不容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