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5期)

2021-04-01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开征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3月16日,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

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10 章 80 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强化节目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提出了新闻节目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转载、合拍、进出口等均明确了要求。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明确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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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rta.gov.cn/art/2021/3/16/art_113_55407.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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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3/16/content_5593226.htm

最高法公布《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3月16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共13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包括: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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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1/0316/c1008-32053025.html

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月17日,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四个方面实施监管,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通知》从四个方面实施监管,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放贷机构监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监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做好舆情疏解引导工作;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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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71271&itemId=915

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3月12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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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c.gov.cn/2021-03/22/c_1617990997054277.htm

国知局发布《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方案》

3月23日,国知局发布通知,自2021年3月起,将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方案》表示,专项行动将综合运用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包括推动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入信用档案;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

详情请见:

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1/0325/c1004-32060490.html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加强对语音社交软件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3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指导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加强对语音社交软件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针对近期未履行安全评估程序的语音社交软件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指导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方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约谈映客、小米、快手、字节跳动、鲸准数服、云账户、喜马拉雅、阿里巴巴、网易云音乐、腾讯、去演等11家企业,督促其按照《网络安全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开展安全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并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实履行企业信息内容安全主体责任。

详情请见:

http://www.cac.gov.cn/2021-03/18/c_1617648089558637.htm

业内案例简评 

·华谊兄弟与非诚勿扰婚介所著作权纠纷落下帷幕                     点评人:蒋文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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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高院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与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以下简称“非诚勿扰婚介所”)著作权纠纷一案,历经4年终落下帷幕。本案中,华谊兄弟主张其为电影《非诚勿扰》及电影海报“非诚勿扰”四字的著作权人,被告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该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二被告在一审、二审以及提起的再审程序中,提出的主要抗辩/上诉/再审申请理由包括:

1. 海报上的“非诚勿扰”汉字不构成作品;

2. 即便构成作品,著作权人并非华谊兄弟;

3. 被告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十)款: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三审法院对上述三问题的回应,尤其是针对问题三的回应,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

针对问题1:三级法院均认为电影海报中涉案“非诚勿扰”分上下两行排列,排列错落有致,字体繁简并用,且“非”字下部使用粉色心形图案与第二行首字“誠”相连,“誠”字“言”部首中的“、”笔画构成由粉色心形图案代替,具有艺术性和审美价值,应认定具有一定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

针对问题2: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中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电影《非诚勿扰》著作权人华谊公司,通过约定的方式、自受托创作美术作品“非诚勿扰”处获得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针对问题3:一审法院认为:电影海报即便被展示在室外,但因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笔者以为应存在商榷的余地。从“设置”或“陈列”二词的表述来看,并不具有长期性的要求。因此,本案二审中,法院对此予以了纠正,认为张贴在室外的电影海报可属于“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本案中二被告复制“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直接展示于其经营的网站上、用于商业宣传,恐难以构成“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同时,该等使用方式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王某诉电影《西虹市首富》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开庭                 点评人:王子璇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西虹市首富》著作权侵权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引起广泛关注。2018年9月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西虹市首富》电影剽窃其作品《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的故事大纲,要求《西虹市首富》编剧及出品方等六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道歉、并赔偿合理支出费用。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影《西虹市首富》与王某的作品《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在具体表达上并不相同,且王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六被告实际接触过王某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性,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求。王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焦点在于:1. 六被上诉人是否接触到王某的作品《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2.《西虹市首富》是否与《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实质性相似。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针对原作品接触的认定,一般需要权利人证明侵权人具备了接触作品的机会或者已经实际接触了作品,这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操作。司法实践中,一种情形为证明原作品已发表、涉嫌侵权作品的作者有获得原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则可推定构成“接触”;另一种情形则是,原作品虽未发表,但原告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作品的作者实际接触了原作品。即一般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的作品在先已经公之于众,则一般可推定为侵权人具备了接触机会,或者权利人证明曾将作品交给侵权人“欣赏”或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则可认定为侵权人实际接触过作品。

该案中被诉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是否存在“接触”,且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可以证明被诉作品存在接触原作品的事实或机会。该案原作品未发表,根据现有公开信息显示原告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诉作品作者与原作品之间存在接触的可能性。除“接触”之外,该案还需要对被诉作品与原作品的表达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进行对比,需要提出的是单纯的“思想”是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