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10期)

1、数据安全法:护航数据安全,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该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的风险隐患,加强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
《数据安全法》提出,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6月8日,文旅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6月16日。
《通知》指出,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通知》提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文旅部发布《“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文旅部发布《“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系统部署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文化产业工作,描绘文化产业发展蓝图。
《规划》提出,推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坚持以创新驱动文化产业发展,落实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促进文化产业“上云用数赋智”,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动文化产业全面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4、广电总局发布四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文件
近日,广电总局发布《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下称“要求”)、《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2部分:数据元素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3部分:接口》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收视综合评价数据脱敏规则》等四项标准文件。
《要求》明确,本文件规定的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数据采集、大数据平台、数据开放和服务、数据服务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最高法:知产侵权诉讼中支持向滥用权利的原告索赔律师费
6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最高法在《批复》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6、国知局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国知局5月28日举行行政指导会,要求进一步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国知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指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代理行为,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必须予以坚决遏制。
7、中部六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
日前,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下称“中部六省”)知识产权局在山西太原签署《中部六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协议书》。
《中部六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协议书》设立六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构建涵盖中部六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在案件线索移送、协助调查执行、联合执法保护、协作互认共享等方面实现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等。
业内案例简评
1、“巫颂”商标案—小说作品名称获得商品化权益应具备哪些条件?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围绕“巫颂”商标引发的4件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生效判决,给予作品名称在先权利及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四川大神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神时代公司”)于2017年10月先后提交了第26844759号、第26855141号、第26855156号、第26864967号“巫颂”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9月分别被核定使用在书籍等第16类商品上、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第9类商品上、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第38类服务上、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2019年2月15日,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巫颂》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作品及作者的知名度等证据,主张“巫颂”是其签约作者创作的小说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及商品化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中文在线公司不服,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文在线公司的诉求。中文在线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主张大神时代公司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补充提交了《巫颂》系列宣传报道等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名称由于构成简单,通常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所需要的独创性。作品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法意义上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并非基于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而系出于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法立法目的的实现。该案中,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巫颂》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经持续宣传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且涉案商标与《巫颂》的作品名称完全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同时,结合大神时代公司意图将涉案商标以高价转让给中文在线公司的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大神时代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法院支持了中文在线公司的主张,撤销一审判决。
虽然作品名称通常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所需的独创性,但是仍然给予保护,其本意不在于保护其著作权,而在于打击他人攀附知名作品商誉的不正当恶意注册行为。由此可见,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除了需要满足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申请日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易于将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更应注意举证证明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2、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点评人:邵茜
2021年5月2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认定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不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构成戏剧作品,但仍与电影《哪吒》在人物设置、诸多情节及其他元素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戏剧作品、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2. 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表达内容及其法律性质认定。3. 《哪吒》电影是否侵犯了《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改编权?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是借助声、光、电、气等科技手段及大型背景屏幕的使用,并结合舞蹈、乐器、歌曲等多种艺术形式,通过演员的表演将一个故事呈现给观众的“一整台戏”。“一整台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其中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二是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既包括已经写作完成体现在纸质载体或电子载体上的剧本,也包括没有完整体现于载体上而是以口头、动作等行为形成的供舞台演出的剧本。对于后一种形式的剧本,应当以其客观呈现确定其具体内容。《哪吒》电影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在对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时,应当注意:同一作品的不同受众基于个人独特的思想感情、生活经历等因素会产生不同的主观感受,作品的创作者对于其作品也会有其个性化的理解;不同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受众主观感知的差异程度会有所差别。因此,特别是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
本案探讨了“一整台戏”的著作权法保护、无剧本提供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以及不同类型作品之间著作权相似性判断的思路等难点。对于一个整体的表演要抽离、区分哪些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哪些属于呈现作品表演的辅助手段。在对比不同类型的作品时,要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大多数的受众群体的一般、普遍感受为基础,而不能以创作者个人的理解作为判断标准,这也为以后类似案件需要进行相似性比对时,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思路和方法。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信和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信和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信和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编委会
编委:肖群 朱玉子 李正宁 周汉 张樱山
李婕 蒋文捷
本期主编:张樱山 责任编辑: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