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资讯(第3期)


●贸易数据
2022年1-5月全国吸收外资564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3%
2022年1-5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4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3%,折合877.7亿美元,同比增长22.6%。
从行业看,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23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8%。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42.7%,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长32.9%,高技术服务业增长45.4%。
从来源地看,韩国、美国、德国实际对华投资分别增长52.8%、27.1%、21.4%(含通过自由港投资数据)。
从区域分布看,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分别增长16.1%、35.6%和17.9%。
新闻来源:商务部官网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sjfzr/202206/20220603318464.shtml

● 贸易政策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助企纾困方案
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贸促会将实施一系列仲裁费减免方案。内容包括:一是新受理案件减收12%仲裁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关联案件10宗以上,且个案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减收30%仲裁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所涉单一争议金额人民币30亿元以上部分不再计收仲裁费。二是当事人依据已达成和解协议及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由贸仲委组成独任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案件,减收70%仲裁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或通过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并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调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案件,退还20%仲裁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或通过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并提出撤案申请的案件,视具体情况退还25%—75%仲裁费。三是开庭前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线完成提交/送达仲裁材料、在线庭审等仲裁程序的,经当事人申请,减收15%仲裁费。四是鼓励当事人约定适用更经济、更高效的贸仲委《金融仲裁规则》。五是因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或应缴纳的仲裁费金额较高致使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新闻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http://www.cietac.org.cn/index.php?m=Article&a=show&id=18392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海口建设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的意见》
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合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海口建设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的意见》。《意见》共计三十三条,内容涵盖全面支持海口创建数字人民币应用示范城市、推进境外人员境内移动支付便利化建设、支持海口市企业使用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新型国际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国企业开展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服务、人民币跨境资产管理等业务、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积极参与试点等具体内容。
新闻来源:海南特区报
http://www.hntqb.com/html/2022-06/25/content_3040_6367493.htm

● 海关监管
海关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2022年6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公告》对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进口申报数量进行了调整,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新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412526/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1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海关主要负责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按照审批权限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同时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新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410555/

● 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答记者问
5月,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383亿美元,同比增长97%;直接投资涉外收支顺差55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受全球疫情等综合因素影响,服务贸易涉外收支逆差28亿美元,仍处于较低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季节性增加,规模与上年同期基本相当。
新闻来源:国务院官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2-06/16/content_5695883.htm
2022年5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
截至2022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78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81亿美元,升幅为0.26%。
2022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地缘政治局势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
新闻来源:外汇管理局官网
http://www.safe.gov.cn/safe/2022/0607/21057.html

●国际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通知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工作内容:1、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即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2、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具体包括:(1)加强一线人员培训;(2)开展政策精准推送;(3)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3、工作要求,具体包括(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2)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3)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4)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5)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6)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新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76141/content.html

●贸易救济
土耳其对华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纺织品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2年6月1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1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土耳其语:mensucat,poliüretanla emdirilmiş, sıvanmış, kaplanmış veya lamine edilmiş-deri taklidi/diğerleri (PÜ suni deri)]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和希腊的涉案产品征收如下:税号5903.20.10.10.00和5903.20.10.90.00项下的涉案产品征收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税号5903.20.90.10.00和5903.20.90.90.00项下的涉案产品征收2.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其中税号5903.20.90.90.00项下仅层压产品对马来西亚生产商Innotech Textile(M) Sdn. Bhd.不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4年6月7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05年2月5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征税如下:税号5903.20.10.10.00和5903.20.10.90.00项下的涉案产品征收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税号5903.20.90.10.00和5903.20.90.90.00项下的涉案产品征收2.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土耳其先后2次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0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2日作出相应的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原审终裁的反倾销税保持不变。2021年10月3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1年3月2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氨基甲酸酯浸渍的纺织品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通过马来西亚和希腊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对其现行的反倾销税。该案涉及土耳其税号5903.20项下的产品。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471&type=1
菲律宾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不实施保障措施
2022年6月14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2022年第22-05号令,对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Linear Low-Density Polyethylene pellets and granules,LLDPE)作出否定性终裁,鉴于在2015年至2021年6月的调查期内进口到菲律宾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的进口量(绝对值或相对值)没有增加,因此决定终止对其保障措施调查,不实施保障措施。涉案产品的东盟税号(AHTN 2017)为3901.10.12、3901.10.92、3901.40.00和3901.90.90。
2020年9月4日,应菲律宾国内企业JG Summit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提交的申请,菲律宾对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21年9月17日,菲律宾贸工部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粒作出保障措施初裁,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将继续调查以决定是否采取最终措施。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472&type=1
印度决定对华太阳能涂氟背板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6月15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22/2022-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3月2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除透明背板之外的太阳能涂氟背板(Fluoro Backsheet excluding transparent backsheet)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生产商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Jolywood (Suzhou) Sunwatt Co.,Ltd.)为762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为908美元/公吨,该措施的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920和3921项下的产品。上述裁决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21年3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Renewsys India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太阳能涂氟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22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太阳能涂氟背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461&type=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系统和组件作出双反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
2022年6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系统和组件(Freight Rail Coupler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裁定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决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不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607.30.1000项下的产品。
2021年10月20日,应美国行业组织Coalition of Freight Coupler Producers于2021年9月29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系统和组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系统和组件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22年5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系统和组件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449&type=1
美国对木柜和浴室柜及其组件发起反规避调查
2022年6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木柜和浴室柜及其组件(Wooden Cabinets and Vanities and Components)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越南和马来西亚生产并出口至美国以规避美国对中国木柜和浴室柜及其组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19年3月27日,应美国厨柜联盟(the American Kitchen Cabinet Alliance)于2019年3月6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木柜和浴室柜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9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木柜和浴室柜作出反补贴初裁。2019年10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木柜和浴室柜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20年2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木柜和浴室柜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416&type=1
土耳其对华非织造布和人造革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2年6月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1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聚氨酯非织造布产品(土耳其语:Yalnız,poliüretanla kaplanmış, sıvanmış veya lamine edilmiş dokumaya elverişli suni ve sentetik liflerden m2 ağırlığı 150 gr’ı geçen dokunmamış mensucat,税号为5603.14)和每平米重量超过150克的人造革(土耳其语:Yalnız,dokumaya elverişli maddelerden mesnedi bulunan, m2 ağırlığı 150gr’ı geçen deri taklitleri,税号为3921.13)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和约旦的涉案产品征收1.9美元/千克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2月13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织造布产品(税号:5603.14)启动反倾销调查。2009年4月18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中国非织造布产品征收1.9美元/千克反倾销税。2015年4月12日,土耳其第一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继续征收1.9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参见第2015/9号公告)。2018年10月16日,土耳其扩大该案涉案产品范围,对原产于中国的人造革(税号:3921.13)加征1.9美元/千克反倾销税。2021年5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1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织造布和人造革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1.9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1年9月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3号公告,对中国的非织造布和人造革启动反规避自主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马来西亚和约旦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418&type=1
加拿大终止对华钻杆双反调查
2022年6月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基于加拿大贸易法庭(CITT)于2022年5月24日裁定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钻杆(Drill Pipe)未对加拿大产业造成损害、损害威胁或阻碍了加拿大产业的建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自2022年5月25日起终止对中国钻杆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为标称尺寸2⅜英寸(外径60.3毫米)至7⅝英寸(外径193.7毫米),碳钢或合金钢制石油钻杆,涉及加拿大海关编码7304.23.00.10、7304.23.00.20、8431.43.00.20和8431.43.00.90项下的产品。
2022年3月2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应加拿大企业Command Drilling Product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钻杆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355&type=1
乌拉圭对华电热水器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2年5月27日,乌拉圭经济财政部在官方公报发布第113/02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热水器(西班牙语:calentadores eléctricos de agua, con tanque de acumulación de acero, de tipo doméstico, de 15 a 120 litros de capacidad)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广东格美淇电器有限公司(Guangdong Gemake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为12%,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Wuhu Midea Kitchen & Bath Appliances Mfg. Co., Ltd.)、凯迪胡弗集团公司(Candy Hoover Group)及中国其他出口商均为35%。涉案产品为带有容量15升至120升钢制储水箱的家用电热水器,涉及乌拉圭税号8516.10.00.1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020年12月3日,乌拉圭经济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热水器发起反倾销自主调查。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357&type=1
马达加斯加对进口涂料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2022年6月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2年6月1日,马达加斯加调查机关对进口涂料(法语:Peintures)启动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包括水性涂料(Peintures à l’eau)和油性涂料(peintures à l’huile),涉及马达加斯税号320611、320619、320620、320641、320642、320649、320650、320710、320720、320730、320740、320810、320820、320890、320910、320990、321000、381400、390512、390690、390730、390750及390950项下的产品。除另行延期(3个月)外,终裁结果将于9个月内作出。据马方统计,埃及和南非为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国。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0日内进行应诉登记、申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案件评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交日期应不晚于2022年7月12日。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341&type=1
阿根廷对涉华苯甲酸钠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2年5月31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22年第46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荷兰的苯甲酸钠(西班牙语:Benzoato de sodio)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基于申报离岸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42%的反倾销税,对荷兰涉案产品征收32.28%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2916.31.21。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2021年12月29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1161号公告,应阿根廷企业PETROQUÍMICA ARGENTINA S.A.和DUTCH STARCHES INTERNATIONAL S.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荷兰的苯甲酸钠启动反倾销调查。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312&type=1
阿根廷对华钢制门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2年5月31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2年第46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门(西班牙语:Puertas de acero, de peso superior o igual a 24kg pero inferior o igual a 100kg)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基于申报离岸价(FOB)对涉案产品征收116%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重量大于等于24千克且不超过100千克的钢制门,涉及南共市海关编码7308.3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IRAM 11992标准第3.14条定义的装甲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21年6月3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门发起反倾销调查。2021年11月30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861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阿根廷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但暂不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3311&type=1

● 贸易管制
美国公布《涉疆法案》执行策略及进口商指南
美国时间2022年6月17日,美国国土安全局公布了《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以下简称“《涉疆法案》”)的《防止进口中国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的策略》(Strategy to Prevent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Mined,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with Forced Labo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下简称“《策略》”),其中包含了强迫劳动实体清单、对进口商的指引以及与《涉疆法案》的执行有关的工具、措施、资源等内容。此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arder Protection,以下简称“CBP”)也于2022年6月13日发布了《给进口商的操作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 for Importers》,以下简称“《指南》”),对CBP的执法流程以及进口商所需要的证据进行了进一步规定。《策略》公布了被推定存在强迫劳动情形的实体清单。依据《涉疆法案》的规定,清单上的实体所生产的产品将被视为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本身以及含有这些产品的下游产品将不得进入美国。就产品而言,与中国强迫劳动有关的产品清单涵盖了包括但不限于纺织品、服装、计算机零件、电子产品、头发产品、铁路运输设备以及多晶硅等;就部门而言,棉花、番茄和多晶硅被列入执法高度优先部门清单。依据《指南》披露,美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可能采取4种执法程序,分别为放行(Release),扣留(Detention),排除(Exclusion,不准进入美国)和扣押/没收(Seizure or Forfeiture)。其中,针对扣留、排除和扣押/没收三种决定,进口商均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进口产品属于《涉疆法案》所规定的“例外”情形,以争取放行;针对扣押、排除两种决定,进口商除争取进口之外,也可以选择将货物再出口。依据《策略》及《指南》披露,进口商如想获得产品放行,有两种途径,一是证明进口产品未落入《涉疆法案》范畴,二是进口产品属于《涉疆法案》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前者进口商需要提交证据证明1)商品不是全部或部分于新疆或清单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后者则需要在上述证明之外,再证明2)进口商采取了尽职调查、有效的供应链追踪和供应链管理措施,以及3)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前者不是“例外”申请,CBP无需就放行向国会提交报告;而后者就是《涉疆法案》所规定的“例外”申请,CBP需要为每一例例外向公众披露进口商提交的信息,并向国会提交报告。
新闻来源:美国国会网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1155/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