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12期)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重点强调了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应当坚持健康格调品味,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并详细列举了网络主播31条负面行为清单,主要分为政治导向、法律法规、道德公序良俗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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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知网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2年6月23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约谈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宣布对知网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据悉,知网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和涉及国防、工业、电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数据,以及我国重大项目、重要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动态等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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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电影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详解电影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
近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文件等陆续发布,明确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相关政策范围。针对电影行业企业关于该项政策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宣部电影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答。
税务总局货劳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今年3月21日出台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相关规定,电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全额留抵退税政策。自2022年7月起,包括“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纳税人,无论小微企业或是大中型企业,均可享受上述全额退税政策。电影行业属于文化业的范畴,符合退税条件的电影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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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领域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通知
6月20日,北京市经信局转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领域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项工作的适用范围为2021年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优胜单位和2020—2021年度物联网关键技术与平台创新类、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类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的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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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厉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近日,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包括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容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行业;金融、电信、互联网、就业招聘行业中容易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领域;容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侵害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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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标委拟规定应用商店运营者需对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6月17日,信安标委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商店的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8月16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应用商店运营者需对 App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和主管、监管部门通报的个人信息处理问题,其中包括经核验用户反映问题属实的,督促App运营者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整改的,予以下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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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6月1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7月1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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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杨合庆表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一共有4编17章和附则,共207条。草案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的基础上,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和监督等作出了规定,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保全执行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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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市场主体 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延期办”工作
6月10日,文旅部发布了《关于稳定市场主体开展“延期办”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次可延期办理到期延续业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许可证件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的企业除外),电子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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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授权解除却不换标,“傍名牌”被判惩罚性赔偿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原告青岛尚美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公司/原告)诉某商务酒店(以下简称该酒店/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判定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倍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3万余元。
本案中,尚美公司系“骏怡”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经持续使用和推广,在业内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某商务酒店的经营者李某与尚美公司签署了《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经许可使用“骏怡”商标,并约定按宾馆当月营业收入的3.5%标准向尚美公司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还约定,如果李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使用该商标,则应当按合同约定费用的5倍向尚美公司支付使用费。三年后,经双方协商后解约。然而,2020年末,尚美公司却发现李某近几年一直在原地址附近经营“骏怡商务酒店”,多处使用“骏怡”标识,还在大众点评网上进行宣传。另外,尚美公司还认为,被告擅自将与“骏怡”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持续使用至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李某作为涉案酒店的经营者,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一、被告在酒店招牌、室内装潢、房间电器等处使用了“骏怡”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类别相同,相关标识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认定其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对其企业名称进行更名。三、被告在解约后仍在经营中使用原告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加上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基数和倍数确定,法院综合考虑疫情对酒店行业的影响,酌情确定了平均入住率和平均客房单价,计算出其涉案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12万余元,并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倍数,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除了明确合同超期或解除后继续使用授权商标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外,值得关注的是,浦东法院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在双方有在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约定基数和倍数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文字和插图可以相分离情况下,应单独考察其独创性,转载文章也需取得摄影作品作者的授权
点评人:岳雅琦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一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案涉文章中含有摄影作品,而后摄影作品作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在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摄影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元,驳回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
基本案情:2011年,叶某拍摄了一张以交通场景为主要内容的摄影作品。2021年,叶某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进行作品登记,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2019年,甲公司运营网站转载案外人乙公司对外发布的调研报告,并注明了文章来源,该份文章中配图为叶某的摄影作品,叶某发现后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确认其转载行为未经乙公司授权,并已删除案涉文章,但主张即使侵权,也应由乙公司起诉,与叶某无关。
法院观点:涉案图片虽然是转载文章的插图/配图,但是摄影作品的取图画面、取图角度、画面亮度、局部光彩等都凝聚了摄影者创造性的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文字和图片可以相分离的情况下,应单独考察其独创性,即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叶某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叶某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构成侵权。但是甲公司转载案外人的文章,并注明了文章来源,涉案图片并非其自行添加,根据一般人的认知习惯,难以辨别图片是文章作者自行拍摄还是从其他网站下载所附,所以甲公司虽然构成侵权,但是其主观过错不高,并已停止侵害行为,所以对于叶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金额,鉴于各方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