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0期)

2020-06-15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版权局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

6月1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同时,《通知》指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详情请见: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417010.html

 

最高法就三个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6月10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7月27日。

其中,《意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未审核平台内标注“旗舰店”“专营店”字样经营者的权利证明;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对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进行过滤和拦截等。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5071.html


八部门集中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网民反映强烈的网络直播“打赏”严重冲击主流价值观等行业突出问题,6月5日起,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部门启动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此次集中行动不仅要坚决有效遏制行业乱象,也要科学规范行业规则,促进网络生态持续向好。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经核查取证,首批依法依规对“皇冠直播”“嗨够直播”“UP直播”“月爱直播”等44款传播涉淫秽色情、严重低俗庸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络直播平台,分别采取约谈、下架、关停服务等阶梯处罚;部署查办了一批利用色情低俗直播内容诱导打赏案例,对“幺妹直播”“触手直播”“9158美女视频”“喵播”“么么直播”“蜜桃直播”“啵比直播”等平台传播网络低俗直播内容作出行政处罚。

详情请见:

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7223558/content.html

 

深入推进司法保护 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下称《要点》),要求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其中,《要点》提出,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司法保护,依法加强侵权假冒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案件审判工作。

详情请见: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zcfg/zcwj/202006/313853.html

 

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申报指南

近期,针对备案中的相关问题和易犯错误,广电总局整理出一份《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申报指南》,总结了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申报中常见的50 个问题,供片方参考并解除迷惑。问题包括:重点网络影视剧申报流程、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哪些节目类型、如何界定重点网络影视剧、非重点网络影视剧如何备案、已获得发行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证的传统电视剧、电影、动画片若在网上播出,是否需要备案等内容。

详情请见:

https://www.sohu.com/a/400329730_697084

 

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列入海南自贸港建设重点任务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方案》),计划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方案》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建设过程中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加强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交易、存证等方面应用,探索适合自由贸易港发展的新模式。

《方案》提出,减少跨境服务贸易限制,建设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在知识产权转让、运用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同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服务贸易领域开展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支持涉海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股权、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规范、稳妥开发航运物流金融产品和供应链融资产品。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xoNmj8AXXwHs9d2Neevagw

 

业内案例简评

乐玩科技诉金刚文化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一审)   点评人:高鹤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玩科技)诉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宣判,作出一审判决,最终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乐玩科技诉称,其经SNK公司授权,享有《拳皇》97版和98版游戏(下称涉案游戏)以及涉案游戏的人物角色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制作、发行的电影《三流女侠》(下称涉案电影)中使用了涉案游戏的经典人物形象,侵害了乐玩科技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对涉案电影中的对应角色进行误导性命名并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其影片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著作权侵权而言,原告乐玩科技针对被告的同一行为主张了多个著作权权项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如何认定各个权项控制的行为边界是本案的审查重点。

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对涉案游戏角色进行复制的行为已被涵盖在摄制权控制的范围内,不应再适用复制权这一权项对此进行评判;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涉案游戏角色形象在被以摄制电影的方法予以固定为涉案电影人物形象的过程中,未增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因此,不构成改编;涉案电影通过爱奇艺网站进行传播并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侵害了乐玩科技的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改编权和复制权未予支持。

就不正当竞争而言,被告在将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不正当的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名称,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庆余年》“超前点播”案(一审)      点评人:邵茜

因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在其运营的爱奇艺平台上对包括《庆余年》在内的剧集实行“付费超前点播”的方式侵犯了其身为黄金VIP会员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吴某将爱奇艺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年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诉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当庭宣判确认,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部分无效;在吴某购买会员服务后更新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继续向吴某提供原有会员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涉案VIP会员协议”导言第二款相关内容的效力;2.爱奇艺公司提供“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否构成对其约定义务的违反;3.爱奇艺公司提供的影视剧片头存在“会员专属推荐”是否构成违约行为;4.爱奇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涉案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且导言第二款相关内容要求用户承诺放弃以“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属于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来拟制其已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形。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其次,根据爱奇艺平台关于“黄金VIP会员权益”的介绍内容可知,吴某享有“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而后爱奇艺公司单方修改了“涉案VIP会员协议”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使黄金VIP会员享受到的观影体验远远低于预期。因此,“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条款对吴某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最后,由于“涉案VIP会员协议”明确了“广告特权”和“会员专属推荐”的具体内容,且爱奇艺公司实际行为与协议约定一致,因此影视剧片头存在“会员专属推荐”不构成违约。 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超前点播”模式本身并无不妥但不应损害会员已有权益。

笔者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内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合同当事人排除适用。因此,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即使在格式合同中拟定了要求对方同意放弃“以提供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的权利等类似条款内容,以期达到免除或者降低其法定义务目的的,该等条款仍属无效条款。

 

(主编辑:邵茜 责任编辑: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