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娱乐传媒行业速递

2019-09-10

政策法规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再出政策扶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

2019年8月1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 “《推动意见》”)。《推动意见》结合广播电视行业实际,提出了我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并在加速升级新型产业体系、大力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完善市场体系、加强政策支撑四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其中对于相关企业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发展持鼓励态度。

【浩天评论】

《推动意见》是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5月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而出台的扶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的全面性政策框架。尤其是,我们注意到,自2018年税务整顿后,影视行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推动意见》在完善市场体系方面特别提出鼓励广电企业主动对接金融市场,有针对性地在各类资本市场融资,加强与银行、基金、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合作,解决资金需求;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旗舰企业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市场并购重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整合优质经营资源上市融资,尽快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鼓励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前述政策导向将为影视公司的融资提供支持和便利,有利于鼓励影视行业的发展。

此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通知》(广电发[2019]60号)已就《推动意见》中的部分内容作出相关部署。《推动意见》的出台,对于从全方位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进一步发展,解决融资难问题等将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何为、柳宇星)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2019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下称“《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为提升文化和消费质量水平,增强居民消费意愿,以高质量文化和旅游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意见》提出9大主要任务,包括:(1)推出消费惠民措施;(2)提高消费便捷程度;(3)提升入境旅游环境;(4)推进消费试点示范;(5)着力丰富产品供给;(6)推动景区提质扩容;(7)发展假日和夜间经济;(8)促进产业融合发展;(9)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意见》还提出要从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两方面为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进一步提升做好保障。

【浩天评论】

2018年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经济“稳增长”的发展目标,国家相继出台多个促进居民消费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及后续配套文件的实施,将激发我国现有文化旅游行业的消费潜力,促进国内旅游行业特别是新型旅游项目的发展。在此背景下,能否抓住政策红利,兴办有文化传承、同国际接轨、融合科技和信息等多元因素、符合当地文化特色和发展趋势的优质旅游项目,将是该领域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与此同时,行业进一步发展伴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应予以重视,如基于传统文化元素产生的创意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旅游与现代技术融合后新型商业模式的风险点等。(李月斯奇、王力)


3.北京市出台《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文化旅游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8家单位共同发布《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文化旅游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开放审批许可、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重点项目、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等四个方面的计划。

【浩天评论】

《行动计划》是对2019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的贯彻落实,其中在进一步开放审批许可方面,对现有文化、娱乐及旅游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作出了例外规定,但该等规定并非首次提出,而是具有一定政策沿革。

在设立娱乐场所、演出经营单位方面。现行全国性外资准入政策是外国投资者仅可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2017年北京市根据国函[2017]86号文批复,于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间,允许在朝阳区的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丰台区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区、通州区马驹桥镇全部行政辖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顺义区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行动计划》延续了该项试点并提出进一步扩大特定区域,但未明确具体区域范围。

在开展旅游业务方面。现行全国性外资准入政策是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的业务。2015年北京市根据国函[2015]81号文批复,提出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行动计划》进一步将试点对象范围扩大为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响应了我国发展文化旅游消费的政策。

而在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方面和音像制品制作方面,《行动计划》延续了之前的开放措施,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已无股权比例限制;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杨涛婷、柳宇星、陈立意)


4.文化和旅游部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 7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下称“文旅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宣布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浩天评论】

《暂行办法》于2010年3月17日经原文化部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曾作为国内游戏行业最重要的管理规章制度之一,对网络游戏企业进行的管理涉及市场准入、游戏审查(进口游戏审查)、游戏备案、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实名制、用户维权、惩罚措施等各方面。

《暂行办法》废止后,进口、国产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不受影响,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但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资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活动监管受到影响,目前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王浩然)


5.《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正式发布

2019年8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规定》共二十九条,从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等方面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目前《规定》尚未生效,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浩天评论】

与成年人相比,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无法判断和识别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随着网络用户年龄不断降低,对儿童的网络保护愈加重要。《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儿童(不满14岁)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规定,覆盖了儿童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的全过程。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一般性规定相比,《规定》设置了儿童信息保护规则、用户协议和专人负责要求、内部访问权限要求、安全评估要求、不得披露儿童信息要求、删除权的赋予等特别举措,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的网络保护。除出台《规定》外,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立法仍在不断完善,对于相关立法文件如何实现统一协调以及在未来制定出的更细化和更有操作性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我们将持续关注。(梁倩倩)


6.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

2019年8月13日,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科技发展与文化建设的融合工作作出指导与安排。

《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如何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方面作出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体系的主要目标,指出加强文化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加强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等重点任务,并要求从组织领导、政策引导、开放合作、智库建设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

【浩天评论】

在数字化经济与智能化网络不断发展的当下,科技与文化融合的重要意义已经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指导意见》提出的多项保障措施,如鼓励并支持多种产业投资形式,包括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投资类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海外市场,为科技、文化、金融等多个行业领域的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追踪、舆情分析与内容安全监管等技术手段的提高,企业应更加关注相关法律风险,及时运用科技手段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等资产,并做好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保护等合规工作,避免侵犯他人权益。(郑欣妍)


案例分享

1.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结果出炉

“图解电影”为一款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涵盖涉案剧集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的连续图集,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软件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浩天评论】

 “图解电影”以“10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解说电影,这种解说形式迎合了现代社会信息碎片化的趋势,受到了众多年轻人的喜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原告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属于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这种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的行为,能够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并且涉案图片集目的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同时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具有典型意义。(王祁敏)


行业动态

1.工信部就“ZAO” 换脸App网络数据安全问题开展问询约谈

2019年8月31日,打出“仅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口号的“ZAO—逢脸造戏”App(下称“ZAO”)发布,并一夜爆红。但与此同时,“ZAO”也因涉嫌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迅速、广泛关注。2019年9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消息称,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和用户曝光的“ZAO”用户隐私协议不规范、存在数据泄露风险等网络数据安全问题,已对其经营主体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询约谈,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浩天评论】

根据《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尤其是,APP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收集条款应由用户自主选择,且应满足必要性等要求。而“ZAO”的用户协议是默认同意且没有“勾选”按钮,剥夺了用户对被收集信息的选择权;同时,“ZAO”的用户协议中关于用户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脸照片、图片、视频资料等肖像资料以及利用技术对用户或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形式改动”的约定,超出前述规定的“必要”原则;此外,若“ZAO”将含有用户肖像的素材通过“转授权”、“再许可”的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是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改动”,则还面临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风险。

在被工信部问询约谈之前,“ZAO”已因面临广泛质疑而修改了用户协议,删除了限制用户权利、强制用户无限授权的内容。“ZAO”在短短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彻底降温”,给予了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警示,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还应重点关注法律风险,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规范协议条款,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李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