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欠款清收中代位权诉讼的应用
一、企业欠款清收之困境
欠款清收是商事交往中的一大痼疾,企业欠款清收服务多发于欠款企业终本案件较多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按照传统的诉讼执行策略,以基础合同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将执行的财产定位于欠款企业的银行账户或房、车等固定资产,最终多会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回款无望。
但若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扩大债权人的权利范围,使债权清收产生一定的对外效力,则能有效给予债权人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在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向该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诉讼执行的全程中以欠款企业的应收账款为精准导向,既可以避免多重诉讼的诉累,较快清收取得回款,又可避开众多债权人“独享”欠款企业之应收账款。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之优势
1.代位权诉讼具有保全的效果
代位权隶属于债权保全制度,其债权保全效果是代位权程序价值的应有之义。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
本团队代理的部分企业欠款清收案件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合作项目所发生之到期债权,依交易习惯,次债务人往往无法在债权到期后及时付款。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的擅自清偿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不能对抗代位权人。
2.代位权胜诉后债权人具有清偿上的优先性
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方式,在清偿程序上具有优先性,此种优先性是相对于财产“入库规则”而言的。代位权胜诉后,法院将判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得代位权人具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于清偿时的优先性。
本团队所接触的许多客户,债务人均存在大量涉诉涉执、终本案件,债权人众多,债权人代位权的应用,使得被代理人可“独享”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回款效果良好。
3.代位权诉讼可针对不同类型的主债权予以直接审理认定
代位权诉讼可针对主债权的不同类型、主债权的已决和未决情形,在代位权诉讼中一并予以解决。即主债权可以不经法院先期判决的认定,可以避免多重诉讼的诉累。代位权诉讼对债权的发生原因在所不问。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担保人追偿之债等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
4.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易确定,诉讼进程较快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后《合同法解释一》被废止,但《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仍沿用了这一规定。根据最高院的判例,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属于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效力高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就管辖作出约定的协议,仅存在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与代位权诉讼一案无关联性,不能约束并非合同主体的代位权人。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以管辖异议进行诉讼的拖延,由于管辖事实清晰,代位权诉讼的诉讼程序通常进程较快,保证了债权人快速获得判决并回款。
5.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举证标准要求相对较低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对相对人是否有权利、是否到期、履行情况等比较难,如苛求债权人必须逐一提供证据,债权人多力所不逮,故债权人一般只需要证明债务人对相对人有权利即可,相对人抗辩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对于债务人资力真实情况,债权人举证能力也比较欠缺,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相对人反对的,应当证明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资力。
本团队代理的众多债权人代位权案件,法院亦会采纳该观点,即针对次债权情况,债权人仅需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拥有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需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存在到期次债权的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胜诉回款之要点
1.对于次债权和次债务人的选定
次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诉讼的必要构成要件,次债权和次债务人的正确选定则是胜诉回款的关键。
寻找次债权的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对于企业的财产综合尽调,对于债务人基本信息、涉诉涉执信息、融资信息、担保质押信息等全面调查与分析;二是对企业年报的观察,企业年报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信息中通常会披露到期的应收账款;三是对企业重大项目的关注,根据重大项目披露的信息,结合在建工程的新闻报道和行业惯例,对项目情况进行适当推测和整体构划。以上路径互相结合,足以发掘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另外,律师需要债务人的各类信息和案件的各类细节予以掌握,渐微处找寻应收账款的线索。综合、灵活运用上述方法,通过获取的各种线索逐渐明晰债务人应收账款的内容,是代位权诉讼胜诉的关键。
获取次债权信息后,需综合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予以抉择。资信状况较好的次债务人能够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部分次债务人因在意涉诉可能给其名誉带来负面影响,亦会积极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本团队代理的某电气集团的欠款清收案件以及某通用设备制造上市公司的债权清收案件,均采用以诉促谈的策略,最终和解回款共计2000万余元。另外,本团队代理的系列案件中,因次债务人的选择适当,有数起案件次债务人主动与债权人联系沟通,希望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最终未通过执行程序即顺利实现欠款清收。
2.证明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在企业欠款清收法律服务中,代位权胜诉的证明难点在于证明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通过前述方式,可捕捉到次债权信息和定位次债务人,但无法精确的了解次债权的全部内容。因此,诉讼技巧的运用也是代位权胜诉的一大法宝。
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并不苛求次债权必须明确具体。次债权的具体事实可在案件审理中一并查清,这亦是代位权诉讼应予解决的问题。在本团队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存在次债务人为规避代位权诉讼向债务人提起质量索赔诉讼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及相关法律规定,次债权事实本就属于代位权案件的审理范畴,具体包括次债权总额是多少、各阶段支付条件为何、次债务人已付货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由于次债权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存在于次债务人手中,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责令次债务人提交该证据,若其不提交,亦也可根据掌握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3.证明主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某些情况下,债权的加速到期制度可以巧妙的证明债权的“到期”。根据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即使债权尚未到期,但若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本团队代理的某大型电气上市公司与某风电企业案件中,因债务人涉及多宗重大诉讼、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对案涉债务也未能提供新的担保,由此认为其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债权应加速到期。该代理意见被法官所采纳,并成功获得胜诉判决。
4.“怠于”的理解与适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有关的从权利,此要件的判断要点在于“怠于”,包括怠于的方式和怠于的期限。
关于怠于的方式,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司法判例,若债务人采取向次债务人催告、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及其他私力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都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表现。
关于怠于的期限,即次债权到期后多久未行使构成“怠于”,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未形成共识,需结合主观和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实践中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佐证“怠于”的成立。例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属关联公司,债务人除基于诉请的次债权关系外还基于其他债权关系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但亦未向次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