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赔偿有什么特殊之处?|埃航空难旅客赔偿问题之思考(二)
空难的赔偿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久拖不决肯定会对遇难者家属造成更大的伤害。我们看到,过去的空难好多年以后还在进行诉讼,专家们总是说空难的赔偿处理非常复杂,看上去高深莫测。同其它类型意外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空难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表面看,空难涉及的航空技术普通人看不懂,有关法律普通人不熟悉,似乎空难处理非常特殊。实际上,空难就是一种大企业的意外事故,本质上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当然,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同,大企业的意外事故在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大企业一般都有良好的组织,能够调集各种资源,他们可以常年聘请最优秀的律师,从以往类似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对各类问题提前做好研究和预案。反观作为个人的受害方,往往孤立无援,茫然不知所措。
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人身损害赔偿有明显的倾向性。经济没有发展起来的时候,国家一般会保护大企业,不鼓励对人身损害进行过高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会逐渐转向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者权利保护乃至环境保护等很多方面也都展现这种特征。这也许就是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在时间和地区上有显著差异的内在原因。
我们国家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工伤事故后,可能只给少许抚恤金,没有赔偿的概念,讲的是牺牲小我、成全大我。到八、九十年代,有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意识,但金额非常低。进入本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快速提高,空难如此,其它意外事故也是如此。
从全世界范围看,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也是最高的,紧随其后的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我们国家近几年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提高很快,但仍处于第三梯队,东南亚、非洲等地区的赔偿金额则是最低的。
此次埃航空难涉及的航空公司在非洲,而事故飞机的制造商波音是一家美国公司,谁该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呢?我们将在下周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