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2年第3期)

1、国家网信办拟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1月28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2月28日。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其中,《规定》提出,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并对使用者依法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并建立健全相关特征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提供涉及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预防信息安全风险。
2、《医保基金使用监管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同时,《办法》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3、国知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1月24日,国知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等六种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等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用人类生物样本的管理,规范相关行为,促进生物样本资源有效利用,提升医学研究水平,1月29日,国家卫健委科教司公布《医疗卫生机构科研用人类生物样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2月28日。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生物样本获取;生物样本存储;使用和共享;监督管理;附则。其中,对责任主体、人类生物样本范围、权益保护、使用共享等各方面做出规定。
5、《“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重磅落地
1月30日,工信部、发改委等9部门公布《“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规划》围绕发展目标,提出了“十四五”期间要落实的五项重点任务,即:加快产品创新和产业化技术突破;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推动医药制造能力系统升级;创造国际竞争新优势。
同时,《规划》还结合技术发展趋势,以专栏形式提出了医药创新产品产业化工程、医药产业化技术攻关工程、疫苗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程、产品质量升级工程、医药工业绿色低碳工程等五大工程。
6、国知局:全面防范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知识产权统计数据质量,日前,国知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
《规定》明确,国知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本业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7、国知局试点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1月28日,国知局办公室公布《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河北省、江苏省、湖南省、四川省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试点内容为:根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在上述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通知》明确,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信用信息的首次采集周期为2022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公布首次评价结果,并组织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8、两部门印发文件 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
1月25日,中宣部、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
《意见》提出,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私人活动,各播出机构要加强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播音员主持人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须经所在播出机构批准,新闻栏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此类活动要从严把关。
9、我国首批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名单出炉 9家入选
2月7日,据国知局官网消息,根据《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组织申报专业类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要求,经地方申报、省市知识产权和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第三方机构客观指标评审、专家评审、部门工作组复核等程序,初步认定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9家,名单于2月7日-2月11日进行公示。
10、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该协定将于5月5日在我国生效。
《海牙协定》是适用于工业设计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共同构成工业产权领域三大服务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通过该协定,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一份单一的国际申请后,就可能在若干个缔约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11、马拉喀什条约将于三个月后对中国生效
2月5日,中方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按条约规定,条约将于三个月后对中国正式生效。
据了解,该条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将进一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获取文化和教育的权利。
12、欧盟公布《芯片法案》拟用数百亿欧元提升产能
2月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筹划已久的《芯片法案》,希望通过增加投资、加强研发,扩大欧盟芯片产能在全球市场占比,并防止对国际市场过度依赖。
欧盟《芯片法案》包括一揽子措施,旨在帮助欧盟实施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同时确保在芯片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根据该法案,欧盟拟动用超过430亿欧元的公共和私有资金,使欧盟到2030年能够生产全球20%的芯片,目前欧盟所产芯片仅占全球份额的不到10%。法案需得到欧盟各成员国和欧洲议会批准才能正式生效。
13、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冰墩墩”使用规范
近日,北京冬奥组委明确其对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的中英文名称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形象和名称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冬奥组委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冰墩墩”所涉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转让给国际奥委会。
1、乐高迷你人仔三维立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点评人:蒋文捷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忠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诺公司”)、被告沈小予商标权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本案中,原告乐高公司作为第4912052号(注册日期2009年5月14日)、第10461954号(注册日期2013年12月14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主张被告忠诺公司及沈小予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并在网店宣传推广的书包、文具盒、钱包,使用了与4912052号相同的标识及相似的“LEGO”标识,使用了与10461954号近似的标识,构成了商标权侵权。
乐高公司第4912052号商标

乐高公司第10461954号商标
二被告则认为,其已经获得被诉侵权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机器人图案,是对被告美术作品《机器人小黄人》(登记于2019年5月28日,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的合理使用,故未侵犯乐高公司的商标权。此外,忠诺公司亦曾经申请注册商标,但商标局认定与乐高公司的第10461954号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且与乐高公司的“迷你人上身”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而不予注册。



法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第4912052号商标构成相同,被诉侵权标识“LEGO”与第4912052号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0461954号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都构成近似。至于被告关于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图案系使用其《机器人小黄人》作品图案的抗辩,因《机器人小黄人》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而第1046195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从2013年12月14日开始,故不能依据在后产生的权利对抗乐高公司在先的商标权。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了乐高公司的“LEGO”等商标在2009年8月18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并构成驰名商标(由(2017)京行终87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而被告使用在后主观恶意明显、被告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3万元。
2、《巴啦啦小魔仙》扮演者注册“魔仙小蓝”商标被申请无效 点评人:王子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重庆景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萱公司”)为原告起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奥飞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动漫及娱乐文化产业集团公司,其旗下作品有《巴啦啦小魔仙》《喜羊羊与灰太狼》《超级飞侠》等。奥飞公司早在2008年开始注册“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标,并在多品类上获得注册。景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巴啦啦小魔仙》中角色“魔仙小蓝”的扮演者。2018年2月至3月间,景萱公司在第3、16、18、21、41等十四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23件“魔仙小蓝”“魔仙堡”商标并获准注册。2020年10月9日,奥飞公司针对上述23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奥飞公司认为:1. 其在先申请注册有“巴啦啦小魔仙”等十余件系列商标,且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景萱公司申请注册的23件商标与奥飞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 景萱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和作品商品化权,景萱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2008年《巴啦啦小魔仙》和2013年《巴啦啦小魔仙大电影》中“魔仙小蓝”角色的扮演者,将剧中角色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良影响。故请求宣告景萱公司的23件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景萱公司申请注册的23件商标与奥飞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标标志近似,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或者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若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于奥飞公司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支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景萱公司的23件商标均予以无效宣告。
景萱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景萱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23件商标与奥飞公司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奥飞公司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经查询还有多件含有“魔仙”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景萱公司申请注册的23件商标与奥飞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奥飞公司在先申请的“巴啦啦小魔仙”系列商标,与景萱公司申请的“魔仙堡”“魔仙小蓝”均包含“魔仙”显著识别文字,且均来源自《巴啦啦小魔仙》作品。《巴啦啦小魔仙》动画、电影及电视剧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景萱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巴啦啦小魔仙》扮演者之一理应知道该作品的存在。若涉案商标(“巴啦啦小魔仙”与“魔仙小蓝”“魔仙堡”)同时存在市场中,易使得相关公众混淆其标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之情形。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信和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信和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信和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编委会
编委:王磊 文志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