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17期)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
近日,国知局公布《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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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若干意见,加快建设知产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9月3日,国知局公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主干清晰、门类多样、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为此,《若干意见》从“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积极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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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网络热点案件
9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发布十起网络热点案件,具体包括: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短视频侵权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应用软件界面美术作品侵权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图解电影侵权案);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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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规范商标申请注册
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9月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二)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三)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五)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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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上海首例知产侵权惩罚性赔偿案
近日,一家外国企业因国内某健身器材公司生产、销售同款健身器材,且使用了相同注册商标,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鉴于早在2012年,该案被告就曾因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经原告发送警告函后,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而此次重复侵权,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赔偿人民币300万元,日前该案经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全额支持。
【浩天点评】
点评人:蒋文捷
该案被认为系2013年《商标法》修订、增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惩罚性赔偿条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上海法院作出的第一起惩罚性赔偿案例。该案主要的价值在于对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恶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我们注意到,2013年修法后,虽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较少,但是从北京、山西等地的几个案例来看,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使用商标的方式(如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通过域名、企业名称使用、还对商标进行复制、模仿、翻译使用),使用商标的范围(存在商标、不正当竞争全方位侵权)以及是否早已明知或屡教不改(如曾因商标侵权遭受处罚、曾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侵权、曾提出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被驳回、曾向权利人和解/保证等)等方面综合判断侵权情节严重性及主观恶意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此外,有观点认为,除了两个要件的理解和适用以外,在个案中如何准确判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亦属于重难点问题,需根据个案在案证据认定。但笔者同时存在困惑,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恐仅限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三种方式,那么法定赔偿额(即300万元以下)本身可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即法官是否能够先酌定法定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再根据侵权情节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从而作出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
首例游戏地图著作权侵权案
腾讯公司认为《英雄血战》使用的地图与《王者荣耀》游戏地图极为相似,抄袭了《王者荣耀》游戏场景的结构与布局,侵害了其享有的《王者荣耀》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腾讯公司将敬游公司、魔伴公司、爱九游公司共同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场景地图构成美术作品。《英雄血战》手机游戏地图缩略图、部分游戏场景地图与《王者荣耀》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王者荣耀》著作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浩天点评】
点评人:李梦雪
该案中,腾讯公司主张著作权的游戏地图为《王者荣耀》游戏中的《王者峡谷》游戏地图,包括游戏地图缩略图及游戏场景地图两部分。其中,游戏缩略图是对游戏地图场景以俯视视角用相对简略的线条、色彩和几何图形组合进行表达形成的平面图形,在游戏操作中出现在游戏界面左上角,以小地图形式呈现,点击可放大。三被告在答辩中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地图缩略图在游戏中仅是供用户了解游戏位置的功能性视图,不构成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同时,游戏场景地图本身并不具有审美意义,在游戏中的作用仅为告知游戏场景信息的功能性视图,不构成美术作品。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出现在游戏操作界面虽有一定的美观性,但主要功能是供游戏玩家了解游戏地图的结构和地图内部的信息,应属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范畴。《王者荣耀》游戏场景地图通过对路线、空间、障碍物、距离、高低等具体游戏元素,采用搭建、修改、装饰、美化等方法,使之更为美观、艺术化,其主要是为了吸引游戏玩家并传达美感,应属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中,与“图”有关的作品类型有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该案中,法院区分了游戏场景地图与游戏地图缩略图的不同价值与功能,对二者进行了不同的法律定性,并作出首例游戏地图著作权侵权判决,对之后类似案件中游戏地图的法律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部门荣誉/动态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合伙人马晓刚律师荣获2020年Asialaw“卓越律师” 称号
近日,Asialaw Profiles公布了2020年Asialaw中国领先律师名单,其评选标准为:(1)过去12至18个月内最有影响力的案件和交易;(2)领导和协助这些案件/交易的律师;(3)律师认可的同行以及原因;(4)客户对于律师的法律建议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合伙人马晓刚律师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荣获“卓越律师”称号。
马晓刚律师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培养出的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擅长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具备突出业绩,已连续多年上榜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亚洲法律(Asialaw)”、“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等排行榜。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李正宁律师入选LEGALBAND《2019年度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0强:电子竞技》榜单
“2019年度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0强:电子竞技”(LEGALBAND Special Issue:China Top 10 Lawyers - Electronic Sports)榜单正式发布,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李正宁律师荣誉上榜。LEGALBAND专业研究团队长期关注与重视中国电子竞技行业,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调研,细致参考了广泛的调研材料,评选出中国大陆地区电子竞技行业最值得推荐的10位律师。
李正宁律师擅长涉外知识产权与TMT业务,对体育、娱乐及电竞领域由新技术和新商业实践带来的法律问题有长期持续关注。2005年起李正宁律师就开始通过网络游戏为案例研究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丢失的民法救济基础。在近15年的执业生涯中,李正宁律师在文体旅游、影视、娱乐、互联网领域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境内外客户的投融资、重组、并购和相关的争议处理向客户提供建议,并具有大量影视、文旅、体育赛事及现场活动、游戏及知识产权衍生品项目等方面的经验。
(主编辑:李梦雪 责任编辑:蒋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