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5期)

2020-09-01

行业新闻速递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下架8款侵害用户权益APP名单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通报了58家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复检,8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下架的应用软件名单》。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名单内所列APP进行下架。

详情请见:

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1146402/c8057252/content.html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

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会议介绍、讲解了短视频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界定等问题,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著作权委员会副主任、审监庭法官冯刚对短视频行业从业者做出了六点提示:(1)创作短视频须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2)创作者将短视频进行首次利用(即发表,包括自己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要保存好(证明首次发表时间的)证据,否则当产生纠纷时难以证明发表先后顺序,对于维权非常不利。(3)权利人要注意保存向侵权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4)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被告盈利情况等,上述证据是确定赔偿定量的重要事实依据。(5)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权利,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非常严格。(6)转载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详情请见:

http://bjz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18152.shtml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

8月20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

朝阳法院依托朝阳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就近年来多发的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开展调研,选取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典型合同案件进行深入研判,在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的基础上总结问题、提出建议,助力文化娱乐产业健康发展。

通报会上北京市朝阳区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通报了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典型合同案件情况并进行简要分析。

详情请见:

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18101.shtml

·第十届北京国际电影节开幕

8月22日,第十届北京国际电影节在北京怀柔雁栖湖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启动仪式。本届电影节以“梦圆·奋进”为主题,将于8月22日至8月29日举办。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和融合创新发展要求,本届电影节突出“云上北影节”特色,采取线上线下联动形式,组织启动式、北京展映、“北京策划·主题论坛”、北京大学生电影节、电影+、再相聚等系列活动。

另外,在北京国际电影节十周年之际,电影节组委会特别策划了“十年·如影——北京国际电影节十周年主题论坛”“中外电影合作论坛暨影片创投会”等10场主题论坛,将邀请约80位业内领军人物、知名影人和专家学者,发表主题演讲,探讨电影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新方向、新路径。

详情请见:

http://cpc.people.com.cn/n1/2020/0823/c64387-31833138.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要求,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了到2023年的工作目标:形成以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国家、省、市、县协调发展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明确了快速维权中心的重点任务在于强化快速维权,优化快速预审,加强统筹协调。《通知》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明确了申报建设快速维权中心的程序和条件。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51042.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8月25日,经国家档案局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zfgg/1150999.htm

业内案例简评

·“真功夫”诉创富天下不正当竞争案  点评人:张樱山

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与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天下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近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创富天下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涉案网页发布的加盟信息中使用真功夫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真功夫”服务名称和企业字号,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创富天下公司赔偿广州真功夫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0元。

创富天下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纠纷系第三人在创富天下公司平台上使用真功夫公司品牌招商加盟行为,即不当使用商标权行为,应属于商标法规制的范畴,并且双方经营范围、服务类别均不同,不构成混淆,不具有竞争关系,并非不正当竞争纠纷。二、真功夫公司实质上并未因涉案广告网页遭受经济损失,用户仅仅通过网页信息无法联系真功夫公司,无法完成加盟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特许经营机会丧失,创富天下公司并非特许经营的实施者,对第三方的审查义务亦非本案审查范围。三、赔偿金额过高。意向加盟数据大部分来自于百度等公司的机器访问,占据80%以上。“真功夫”的关注度并不高,公证的两个时间点是两个不同的项目,不能证明是持续侵权。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创富天下公司在其发布的加盟信息中使用了涉案商标、真功夫企业名称和字号,还使用了包括真功夫门店的店招、店内、产品图片等真实经营信息,属于擅自使用了真功夫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包括字号),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针对创富天下公司所主张真功夫公司并未产生损失,综合考虑“真功夫”品牌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使用范围、创富天下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等情节,判令创富天下公司赔偿真功夫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创富天下公司与真功夫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司法实践中,竞争关系并非仅限于经营同类商品服务或替代商品服务的主体之间,只要经营者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可能存在破坏他人商业利益的行为,即使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亦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中,真功夫公司不仅通过经营餐厅的方式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亦存在连锁直营和加盟的模式,而创富天下公司在经营管理的涉案网页中通过发布“真功夫”品牌加盟宣传信息,为有意经营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提供餐饮类店铺加盟服务,恰恰在服务对象与真功夫公司存在高度重合,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同时,创富天下公司的涉案行为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足以达到攀附“真功夫”的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继而破坏真功夫公司的商业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创富天下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 凌某某与“抖音”侵犯个人信息案(一审) 点评人:张妍

2019年2月9日,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中除本人以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158***3941注册并登录抖音APP,在“关注”列表中发现大量好友被推荐为“可能认识的人”。经比对,大部分为凌某某微信好友,但是凌某某从未使用微信账号登录抖音APP,亦未在抖音APP中绑定过微信账号。遂凌某某以抖音APP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微播视界公司停止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未经凌某某明确授权而于2019年2月9日凌某某注册使用抖音APP收集、存储、使用其姓名及手机号码的行为;停止未经凌某某明确授权而收集、存储、使用、公开、共享凌某某社交关系个人信息的行为等。凌某某认为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均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反映其社交活动与社会关系,是其不愿意对外披露和第三方未经同意获取的隐私信息。被告通过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和利用该信息,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抖音APP推荐“可能认识的人”,并非基于原告的微信好友关系,而是通过通讯录、抖音站内关系(粉丝、好友、关注)及通讯录和站内关系综合进行推荐;微播视界公司未侵害凌某某基于“好友关系”主张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未侵害凌某某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录等隐私权。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会关系、地理位置均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在处理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时,一般情况下应征得手机用户及联系人的双重同意。但在本案中,微播视界公司读取及匹配通讯录的行为不会对凌某某产生打扰,通常亦不会损害其利益,且可满足其他有社交需求用户的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属于对该信息的合理使用。但该合理使用应符合必要原则,在凌某某未注册时,其不存在在抖音APP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微播视界公司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软件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直至凌某某起诉时乃至于诉讼过程中被告自己举示的证据显示,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APP的后台系统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在判决书中,法院使用了大量篇幅分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限度内,可不经个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利用,但不应对个人信息、隐私构成侵犯,不应以影响数据安全的方式为之使用。实践中,对于姓名和手机号码的使用,会涉及手机用户、通讯录联系人及网络行业发展的不同利益需求的平衡,对于手机用户及其他有建立社交关系需求的用户而言,应用软件提供的网络社交场景,客观上拓展了联系渠道,降低了联系成本;而对于手机内存储的联系人而言,技术上可采用诸如短信通知、电话询问等方式征得该等主体的同意,但是这将造成对联系人的骚扰;最后,就是针对整个互联网行业发展而言,个人信息是产生数据的基础,对于社交类软件而言,更加依赖用户之间的社交关系拓展其产品和服务。允许互联网行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但是,适度的合理使用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